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如何筹集资金?
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的原则是:个人缴费、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相结合。
个人缴费——按年上门收取或委托有关机构收缴或在自愿签约前提下,由农税或财税部门代收;
集体扶持——由村委会或企业缴至合管办,标准由县确定,不得向农民摊派;
政府资助——政府资助资金由财政划拨到专用帐户。
合作医疗经费以年度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筹集。以户为单位按规定时间一次性缴清当年费用。享受农村低保和五保户,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补助;政府和集体出资部分不得向农民摊派;鼓励乡村集体、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
2、参合人员缴费有何凭证?
答:参合人员缴费后,由所在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以户为单位发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医疗证是就医、报销医疗费用的重要依据,需妥善保管。
3、农村居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参保农民的主要权利有:
(1)有权按有关规定享受医疗费用报销;
(2)有权择优选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
(3)有权了解合作医疗基金相关收支、报销情况;
(4)有权对定点医疗机构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5)有权对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工作进行监督等。
主要义务:
(1)以户为单位缴纳合作医疗费;
(2)按年度及时缴清合作医疗费;
(3)遵守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的诊疗、报销及转诊等有关规定。
4、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有哪些要求?
答:(1)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组织,配备专兼职人员和必要的设备,积极配合县合管办工作。
(2)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执行《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对不在目录内的药品和不予补偿范围内特殊检查项目,应告知患者,并征得患者同意。
(3)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向参合人员提供虚假发票或伪造病历。
(4)各定点医疗机构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和规定的宣传,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增强费用控制意识,实行“实名制”就医。要公布收费标准,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规范收费。
5、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使用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我省目前使用《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2009修订版)》,《目录》分县(市、区)级和乡(镇)级两个类别管理,适用于对应范围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西药品种共628个,中成药品种共266个。《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所列中药饮片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乡村医生用药仍按《江苏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修订)》执行。
各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合作医疗筹资水平和农民医药消费特点,在5%范围内对《基本药物目录(2009修订版)》中的药品数量作适当调整,作为地方补充的药物目录,报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备案。定点医疗机构在使用目录外药品时,应事先向患者或家属说明情况,并征求患者或家属意见,实行告知和签字制度。乡(镇)定点医疗机构目录外自费药品费用占总用药费用的比例应控制在5%以内;县(市、区)级定点医疗机构控制在10%以内。
6、什么是农村医疗救助?哪些人可享受农村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是指政府和社会对贫困人口中因病而无经济能力进行治疗的人实施专项帮助和支持的行为,它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医疗救助的形式主要有:(1)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纳个人应负担的资金,享受合作医疗待遇;(2)医疗救助对象因患大病,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3)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对因患大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给予适当医疗救助;(4)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根据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制定的《江苏省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我省下列人员可享受农村医疗救助:
(1)农村五保户;
(2)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
(3)未开展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县(市、区)农村特困户家庭成员;
(4)因患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又无自救能力的其他农村家庭成员。
7、医疗救助对象患大病后如何申请补助资金?
答:医疗救助对象因患大病的医疗救助,由申请人(户主)乡(镇)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如实提供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病史材料、已参加合作医疗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凭证、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等,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的五保户,由所在地的行政村或敬老院直接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委会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后,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上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医疗救助补助资金,有县(市、区)民政部门直接发放,也可采取其他形式发放。
8、为何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要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全家人一起参加,而不能以个人身份参加?
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大部分资金,都是由政府来出,农民以户为单位,家庭中有病无病的人全部参加进来,使所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的资金,可以用来救治患病的人,这样才能最终达到互助共济的目的。
9、我需要转诊到县人民医院,请问如何办理转诊手续?
答:参合者因病需要去县级公立医疗机构诊治的,可在当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任一定点乡镇卫生院办理转诊手续。凡因急诊、抢救而不能在本地医疗机构诊治的,参合者可在就近公立医疗机构就诊住院,由参合者家属凭急诊住院有关证明到参合所在新农合经办机构处补办相关手续后按规定补偿。
10、参合农民发生的门诊慢性病费用如何补偿?
答:具体每个县对门诊慢性病的界定范围有所不同,一般需要经过县新农合管理机构确认方可享受该项规定。门诊慢性病费用补偿的具体比例和封顶线请咨询当地合管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