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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新发票专用章有关问题的通知

 东东东gd 2011-11-10
   


各县(市、区)国税局局,市直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的规定,现就纳税人开具发票启用新发票专用章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票专用章启用时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中规定,即:发票专用章自201121启用。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1231。公告发布之前印制的套印旧式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可继续使用。我市纳税人新发票专用章启用时间如下:

  (一)原开具发票时使用旧式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其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延期使用至20111231,自201211,使用全国统一式样的发票专用章;

(二)《公告》发布之前印制的套印旧式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11231,使用完毕后或自201211日起应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发票专用章。

(三)20111231日前,同一纳税人旧式发票专用章与新式发票专用章不得混用,使用新式章后旧式不得再使用。

二、发票专用章刻制程序

1、纳税人携带有关证件、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或其办税服务厅领取并如实填报《纳税人发票专用章印模备案表》一份;2、主管税务机关将《纳税人发票专用章印模备案表》留存并装订归档;3、主管国税机关在纳税人“发票领购簿”的相关栏内加盖新刻制的发票专用章印模。

三、工作要求

本次发票专用章换章工作,具有涉及面广、户数多、时间紧、刻制要求高等特点,各单位要组织明确工作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有计划组织好换章工作。一是积极做好相关组织和宣传工作,利用办税服务厅及办公场所张贴通告,利用短信平台进行宣传辅导,确保发票专用章更换工作顺利进行;二是认真做好对纳税人提供的发票专用章印模审核,并留存备查工作;三是不得指定单位刻制印章,由纳税人自行选择合法机构刻制。需刻制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选择有承刻公章资格的合法刻制经营单位刻制,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强制、指定、或者暗示用章单位到公章刻制经营单位制作发票专用章。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

附件2:纳税人发票专用章印模备案表

附件3关于刻制和启用新发票专用章有关事项的通告

附件4:刻制企业经营地址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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