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
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8]1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试行)
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 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 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 5、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 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6、事业单位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 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控制标准如下: (1)主要以专业技术和知识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当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5)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7、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批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8、我省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三至十级职员岗位。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9、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10、事业单位具有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按照编制部门确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设置;其他管理岗位根据核定的岗位总量和工作需要设置。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1、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的专业技术职务条例执行。 12、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确定。 13、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1∶3∶6。不同行业、不同层级事业单位的结构比例应有所不同,须根据其工作职能、人才密集程度、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确定。 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各级人事部门及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严格限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中高等级岗位的设置,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14、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工作性质和专业技术工作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专业技术岗位的主系列岗位,其他需要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为辅系列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等级和结构比例设置适用主系列岗位的控制标准。辅系列岗位的等级设置应低于主系列岗位的等级。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5、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16、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依次分别对应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17、以工勤技能岗位为主体的事业单位,技术工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其中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控制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 (四)特设岗位设置 18、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非常设工作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管理权限予以核销。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特设岗位的设置由事业单位提出设置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岗位设置管理权限,报设区的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岗位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19、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20、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各等级岗位还应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需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需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需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21、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执行。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还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具体条件另行制定。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22、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五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23、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在各类各级岗位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研究制定相应岗位的具体条件要求。
五、岗位设置程序及权限 24、事业单位设置岗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 (2)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4)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 (6)组织实施。 25、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 省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省人事厅核准;省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核准。 市州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市州人事局核准;市州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州人事局核准。 县市区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市区人事局审核汇总后,报市州人事局核准;县市区部门、乡镇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乡镇及县市区人事局审核汇总后,报市州人事局核准。 26、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与调整方案,经省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省人事厅核准后,由省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27、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实行全省统一控制和管理。事业单位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应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将符合条件的人选逐级推荐上报,经市州政府或省直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定。 2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权限申请变更: (1)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六、岗位聘用 29、事业单位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全面试行人员聘用制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3]1号)及有关规定,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确定具体工作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规范的聘用合同。新补充聘用工作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使事业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把握政策,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 30、事业单位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的要求聘用人员。对确有真才实学,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31、已经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聘用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聘用合同相应的内容,按规定程序备案和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32、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职务结构比例。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已经达到或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都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采取适当方式平稳过渡。现有人员职务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调整到规定的结构比例之内;在调整到规定的结构比例之前,不得新聘人员。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33、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确需兼任的,须在所兼岗位结构比例限额之内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并以其为主的工作岗位进行管理。能由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兼职完成管理工作的,一般不再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专门从事管理业务的岗位不设置专业技术岗位;聘任了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人员应明确具体的专业技术岗位及专业技术工作的职责和目标。 34、事业单位岗位人员聘用,由单位填报《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人员聘用审核表》,按照以下权限和程序进行: (1)管理岗位人员的聘用 管理岗位人员的聘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及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2)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聘用 二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聘用,由各市州、省直属事业单位、省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按核定的岗位数审核申报,经省人事厅核准后,由单位聘用。 三级及其以下级别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聘用,按人事管理权限及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三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人选,按规定程序报省人事厅备案。 (3)工勤技能岗位人员的聘用 工勤技能岗位人员的聘用,按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35、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之间流动的,应具备所聘岗位的基本条件。其中,由工勤技能岗位流动到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应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办理聘用备案手续。 36、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完成岗位聘用后,应将各级各类岗位聘用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填写《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人员聘用情况认定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对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对符合岗位管理和岗位聘用规定要求的,予以备案,并按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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