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关于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人员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私法空间 2011-11-14


关于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人员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证监罚字[2001]25号

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世金、叶定邦、杨雪金、陈谦益、林玉兴、宋建川: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四川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路公司”)及吴世金、叶定邦、杨雪金、陈谦益、林玉兴、宋建川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进行了调查。

一、违规事实

(一)金路公司1997年年报虚增利润3415.17万元

金路公司在1997年年报中披露该年利润为8014万元。经查实,金路公司以多计资本化利息、少转财务费用等手段虚增1997年利润3415.17万元。

金路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57条的规定,构成了《股票条例》第74条所述的行为。

(二)未充分披露支农补贴问题

经查,1998年4月,经金路公司申请,德阳市财政局同意给予金路公司1800万元的意向性支农补贴,并出具了《关于给予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农补贴的批复》(德市财工[1997]字第46号),金路公司根据该文件将1800万元做入1997年财务决算。1998年12月,德阳市政府同意以100亩土地兑现该补贴,德阳市国土局于12月31日签发土地使用证,金路公司于1999年4月取得土地使用证。金路公司未充分披露上述事项。 

金路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条例》第57条、第60条的规定,构成了《股票条例》第74条所述的行为。 

二、处罚决定 

依据《股票条例》第74条的有关规定,决定: 

1、对金路公司处以警告,并罚款100万元; 

2、对原金路公司董事长吴世金处以警告,并罚款30万元;对原金路公司总会计师叶定邦处以警告,并罚款20万元;对金路公司董事杨雪金、陈谦益、林玉兴、宋建川各处以警告,并各罚款10万元。 

金路公司及吴世金、叶定邦、杨雪金、陈谦益、林玉兴、宋建川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城建支行月坛南街分理处,账号2610044690,由该银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送中国证监会稽查局执行监督处备查。上述单位和个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