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生产、经营假种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生产、经营量100公斤以下,或种植面积50亩以下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5-6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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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2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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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量100-500公斤,或种植面积100-200亩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6-8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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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0-3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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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量500公斤以上,或种植面积500亩以上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8-10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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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0-5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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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犯罪的 |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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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生产、经营劣种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生产、经营量500公斤以下,或种植面积200亩以下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5-6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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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20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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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量500-1000公斤,或种植面积200-400亩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6-8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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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0-3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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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量1000公斤以上,或种植面积400亩以上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8-10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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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0-5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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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犯罪的 |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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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 (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
未按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2倍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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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 -5000元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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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3倍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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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10000元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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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3倍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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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2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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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 |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3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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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0-3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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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犯罪的 |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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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二)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三)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
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2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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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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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 |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3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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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1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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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 |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3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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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2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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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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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
经营量100公斤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以1000-2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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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量100-500公斤的 |
责令改正,处以2000-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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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量500公斤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以5000-1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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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
经营量100公斤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以1000-2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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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量100-500公斤的 |
责令改正,处以2000-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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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量500公斤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以5000-1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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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 |
初次被查获的 |
责令改正,处以1000-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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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被查获的 |
责令改正,处以5000-1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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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
未建档案品种占生产经营品种20%以下的 |
责令改正,处以1000-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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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档案品种占生产经营品种20-40%的 |
责令改正,处以5000-8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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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档案品种占生产经营品种40%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以8000-1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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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
初次被查获的 |
责令改正,处以1000-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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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被查获的 |
责令改正,处以5000-1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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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 |
没收种植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3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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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的 |
没收种植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30000-5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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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经营量达200公斤以下,或推广面积50亩以下的 |
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2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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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量200-500公斤,或推广面积50-100亩的 |
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处以20000-3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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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量在500公斤以上,或推广面积100亩以上的 |
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30000-5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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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造成省级植物检疫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传播和蔓延的, |
责令停止试验,处以1-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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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造成国家植物检疫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传播和蔓延的 |
责令停止试验,处以3-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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