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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种子协会会员自律公约

 泾州图书馆 2011-11-22

 

 

甘肃省种子协会会员自律公约

                             

                                          

(甘肃省种子协会甘种协〔2009〕6号文件发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维护我省种子科研、育种、生产、经营及推广等环节的公平竞争行为,保障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种子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甘肃省种子协会章程》的相关规定,经甘肃省种子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理事会共同协商,达成共识,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合法从事种子科研、生产和经营活动,坚持为三农做出贡献。
  
第三条 自觉遵守行业道德规范,奉行公平公正,互惠互利,平等协作的原则,提倡诚信守约,信誉至上的行风,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自觉遵守和执行本协会通过的有关公约、决议,接受社会监督,履行会员义务,服从大局,加强合作,维护本行业共同利益和信誉,营造和谐的信用环境,促进甘肃种业健康、稳定、持续地发展。
  
第五条 不生产、经营假、冒、伪、劣种子,严格执行《农作物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农作物种子质量标准》,建立健全种子质量保证体系,保证种子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
  
第六条 尊重知识产权,不生产、经营未经品种权人授权许可的种子,不冒用他人的品种、品牌和包装生产经营种子。
  
第七条 不乱引、乱调、乱推未经审定的农作物种子,不进行虚假宣传,不发布虚假广告,不散布虚假信息。
  
第八条 不抢、撬他人合同约定的种子生产基地。与他人合同约定的种子生产基地产生隔离问题的,按照以小让大、以后让先的原则协调解决。
  
第九条 不到他人合同约定的种子生产基地抢购、套购种子。
  
第十条 不与给我省种业造成重大损失及不讲诚信的外省企业签订种子生产合同,坚决抵制行业不正之风。
  
第十一条 各会员单位应当自觉遵守自律公约,并负有监督、检举、揭发权利。如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执法部门和协会秘书处举报。
  
第十二条 本协会为会员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对违反自律公约和规章制度的会员按照规定进行调解处理,各会员应自觉接受本协会的调解。
  
第十三条 本协会对违反本公约的会员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
)警告并劝阻停止违约行为,责令消除影响;
(
)在本行业内通报批评;
(
)通过媒体或网站公布其违约行为;
(
)取消其会员资格;
(
)提请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本公约由甘肃省种子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公约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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