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
现将《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四月十八日
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指导意见
为了强化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规范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充分体现用人单位自主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2]14号),现就我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应贯彻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分级管理、逐级聘任的办法,在科学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的基础上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能力、业绩综合考核的情况,进行择优动态聘任,实现人才与岗位的最佳配置。
二、各单位应根据《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及岗位设置实施意见》(赣人发[2002]20号)的要求,本着因事设岗、精简高效、适时调整的原则,在结构比例内,依据岗位性质、工作难易程度、责任轻重和所需资格条件,做好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工作,制订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作为单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单位主系列的岗位职数不得低于总岗位数的80%。高级职务岗位主要设置主系列内。
三、各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方案。
四、受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3、具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评审、审定或考试取得的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或执业资格;
4、具有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学术、技术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5、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6、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时,应根据有关规定通过职称外语等级考试、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和完成继续教育培训(以证书为准);
7、其它必要的条件。
五、聘任程序
1、各单位要在聘任前,公布空缺岗位、岗位职责、聘任条件要求、聘任程序及聘任有关的事项;
2、应聘专业技术人员提出书面申请;
3、成立由专家、行政领导和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聘任推荐委员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群众评议的基础上,结合任期考核情况,对应聘的专业技术人员择优提出推荐意见;
4、单位党政领导根据推荐意见,集体研究决定聘任人员,并公示7天;
5、公示后无异议的人员,由单位或部门负责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约、填写《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审批表》(一式两份),对有异议者,由单位考核小组重新认定;
6、由单位将所需材料报同级政府人事(职称)部门备案,并颁发由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江西省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书》。
六、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拿出一定的岗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七、各单位应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能力、业绩综合考核的情况,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任,打破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真正做到人尽其才、能上能下,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对需要具备执业资格的岗位和涉及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系列和专业(如卫生、建筑、锅炉压力容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医药保健等)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方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不实行低职高聘。其他岗位根据需要可以实行低职高聘。对于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实行高职低聘。
八、单位与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应以聘约的形式确立聘任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聘约的签订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聘约包括聘任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标准、工作条件、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聘约的责任及聘任双方商定的其他条件。聘约采取书面形式,聘约一式三份,单位与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各执一份,存档一份。专业技术职务聘期应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作性质,由单位确定,一般为1—3年,也可根据学年、课题和项目的周期聘任。聘任期满后,须续聘的必须重新签订聘约。聘约的变更、终止和解除,应按国家及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专业技术人员的聘后考核制度,根据工作实际制定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可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要在客观、民主、公正的原则下定性、定量地进行。主要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考核的内容、标准、办法、程序和结果应在单位内公开。
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结果须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考绩档案,作为续聘、解聘的依据之一。考核基本合格者可以短期聘任或低聘,但应提出要求,限期改进;考核不合格者应予低聘或解聘,考核结果不合格又不服从单位安排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实施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分开后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待遇,继续执行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实施专业技术职务动态聘任后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通知》(赣人字[2000]70号)规定,经省政府人事(职称)部门批准实行自主评聘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
十一、本意见除适用于事业单位外,其它单位可以参照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