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节选自《YTT创造利润工具包》 中的第20个工具<增值税专项税种避税筹划>) 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项目就是指同时经营增值税和营业税项目。 税法规定兼营行为,纳税人若能分开核算的,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不能分开核算的,只征收增值税。 兼营行为的产生有两种可能: 1、增值税纳税人为增强售后服务或扩大自己经营范围,涉足营业税的征收范围,提供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2、营业税的纳税人为增强获利能力转而销售增值税的应税商品或提供增值税的 应税劳务。 案例 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主要从事装饰装修材料的销售业务,同时又承揽一些装饰装修业务。2002年8月该装饰
材料有限公司对外销售装饰装修材料获得含税销售收入38万元,另外又承接装饰装修业务获得劳务收入19万元。该装饰有限公司增
值税税率为4%、营业税率为3%。 案例筹划结果 该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种的结果如下: (1)不分开核算 该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应纳增值税=(38+19)÷(1+4%)×4%=2.19(万元) (2)分开核算 该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应纳增值税=38÷(1+4%)×4%=1.46(万元) 该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应纳营业税=19×3%=0.57(万元) 税额合计=1.46+0.57=2.03 所以,该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分开核算可以节税为:21900-20300=1600元。 由上可以看出: 增值税的含税征收率=2.19÷57×100%=3.84%,而营业税税率为3%,营业税税率低于增值税含税征收率,选择分开核算有利,反之
则选择不分开核算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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