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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

 阳光363 2012-01-08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
  为更好地服务纳税人、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的规定,现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以下简称开票限额)及填开等相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开票限额的申请标准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可申请十万元开票限额。
  (二)申请百万元开票限额。工业企业连续12个月(含)内应税销售收入(不含免税销售收入,下同)累计在2000万元(含)以上,商贸企业连续12个月(含)内应税销售收入累计在5000万元(含)以上。
  (三)申请千万元开票限额。工业企业连续12个月(含)内应税销售收入累计在1亿元(含)以上,商贸企业连续12个月(含)内应税销售收入累计在2亿元(含)以上。
  (四)申请亿元开票限额。企业连续12个月(含)内应税销售收入累计在10亿元(含)以上。
  (五)新办大中型工业企业(从业人员在300人(含)以上,预计营业收入在2000万(含)以上)可根据预计连续12个月(含)内应税销售收入申请开票限额。
  (六)小规模纳税人向国税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
  (七)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
  二、临时开票限额的管理(不适用于辅导期纳税人)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已授权的开票限额不能满足需要的,可向主管国税局申请临时开票限额。申请临时开票限额需附《增值税临时开票限额申请审批表》(附件9)和购销合同,由主管国税机关进行核查审批,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单个货物价格大于其已授权的开票限额时,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单个货物价格所适用的临时开票限额(以下简称单货物临时开票限额)。申请单货物临时开票限额需附《四川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临时申请审批表》和销售单个货物价格的购销合同,由主管国税机关进行核查审批,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三)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对临时开票限额的管理,督促纳税人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临时开票限额的开票业务,及时收回临时开票限额的授权。
  三、开票限额的调减
  主管国税机关应对已授权最高开票限额的纳税人生产经营状况、专用发票管理、开票数量、开票限额是否匹配、增值税缴纳等情况实施跟踪管理。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国税机关有权调减其开票限额:
  (一)从开票限额授权之日起,连续两年增值税应税销售收入达不到已授权开票限额申请标准的;
  (二)从开票限额授权之日起,连续12个月(含)内增值税应税销售收入低于已授权开票限额申请标准50%的;
  (三)新办大中型工业企业预计连续12个月(含)到期后,应税销售收入达不到已授权开票限额申请标准的;
  需调减纳税人开票限额的,由主管国税机关向纳税人发送《调减增值税最高开票限额通知单》(见附件10,以下简称通知单),并在通知单送达纳税人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开票限额调减工作。
  四、开票限额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附件1)
  2.《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审批表》(附件2
  3.企业生产经营及开票情况的书面报告
  4.申请期前1个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新办大中型工业企业除外)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纳税人提出的开票限额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开票限额的实地核查和审批工作。
  1、主管国税机关对准予受理申请的,下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附件3);对需补正资料的,下达《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附件4);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下达《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5)。
  2、主管国税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实地核查后,形成《增值税最高开票限额核查情况报告》(附件6);
  3、主管国税机关依法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7)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依法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送达《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8);
  (三)被许可人凭《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和《发票领购薄》,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开票限额的授权发行。
  五、纳税人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以下简称发票使用规定)的规定使用、保管专用发票。如发生有发票使用规定第八条所列情形的,应暂停发售专用发票。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对购货方提供的纳税人识别号进行审核。如果购货方提供的纳税人识别号前6位行政区划代码(全国行政区划代码可在互联网查阅)与纳税人名称及地址所属的行政区划代码不相符(个体工商户除外),销货方不得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川国税函〔2007257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办发〔200512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2011年第3号公告的第十条同时废止。
  本公告从201211日起实施。

附件: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审批表
   3.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4.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
   5.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6.增值税最高开票限额核查情况报告
   7.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8.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9.增值税临时开票限额申请审批表
   10.调减增值税最高开票限额通知单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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