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道德与利益是具有和谐统一发展的自然属性的,但纵观历史,道德与利益的关系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常常表现出惊人的不平衡性。而在当今社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道德与金钱的关系问题越来越凸显出来,如何正确看待和处理道德与利益之间的张力,已是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重义轻利”、“耻于言利”的传统义利观以及革命时期“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义利观难以适应当今时代的客观现实;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见利忘义”、“损公肥私”等行为,则更加背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德主旨。那么,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新课题下,道德与利益之间保持统一性,则是其本身内在的逻辑起点。 [关键词]道德;利益;和谐社会;市场经济;统一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一项重大战略部署,是为解决我国改革开放发展进入关键时期出现的各种新问题所提出的一项新课题。“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任务艰巨而繁重。特别要看到我国已进入到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这种空前的社会变革,给全国发展进步带来了巨大活力,也必然带来这样那样的矛盾和问题。”[1]“随着传统价值的式微以及当今社会的急剧变化,不论在东方还是在西方,都出现了某种伦理危机和所谓的'道德滑坡’。”[2](P115)在这一特殊时期,道德与利益关系亦在这种转型中变革:道德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道义基础,而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却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两者之间能否融通统一,是本文着力要探讨的。 一、道德与利益互通性的诠释 德,在古代的时候是没有“彳”旁的,是由殷墟甲骨文中的“惪”(音同德)演化而来。东汉许慎在《说文解字》中解释:“惪,外得于人,内得于己也。从直,从心”。清段玉裁在《说文解字注》解释道“内得于己,身心自得也;外得于人,谓惠泽使人得之也”;“得……行而有所取,是日得也。左转日,凡获器用日得”[3]。因此,“德”的字面意思是获取财物、利益的意思,通“得”。到了周朝,周人为了破除殷人“帝立子生商”的天命,吸取殷商荒淫无道、残害生灵而灭亡的历史教训,提出“皇天无亲,惟德是辅”的口号,把“德”从获得财物,利益的范围扩大到“得百姓,得天下”,把治理国家与“德”联系起来,赋予“德”以明确的道德意义。春秋战国时期,老子赋予“德”更明确的道德意义,说:“道生之,德畜之,物形之,势成之,是以万物莫不尊道而贵德……德畜之,长之育之,亭之毒之,养之覆之,生而不有,为而不恃,长而不宰,是谓玄德。”(《老子》)认为“德”是一切利他行为的总称,后来庄子把“德”解释为“物得以生之为德”,即凡是使别人有所得,对别人有利的就是“德”。韩非也称:“德也者,人之所以建生也。”(《韩非子·解老篇》) 可以看出,“德”从理解为占有、获得财富,延伸到一切利他的行为,表明一个人能够“外得于人”的原因在于他是一个有德的人,强调得人心、得人力、得人助的前提下树德、尊德和行德;强调内心的正直与外在的获利之间的和谐统一,有德即可得其所欲得。这也就体现了“得”与“德”的内在统一性。 二、“道德”与“利益”在历史演进过程中的背离性 纵观我国古代历史,道德与利益并不是在理想状态下平衡发展,而是更多地表现出两者的背离性。几千年来,历代思想家对它进行了反复讨论,“德”与“得”的关系表现为“义”与“利”的关系。诸子中,法家提出了“贵利轻义”主张;道家以既超道义又超功利的态度来看待义利;而墨子既不是重义轻利,也不是重利轻义,而是义利合一,志功双规;儒家主张“重义轻贵”思想。这三种义利观在中国道德史上都有各自的影响,但儒家“重义轻利”的思想对后世的影响最大。儒家创始人孔子是最先提出“重义轻利”(或者说“先义后利”)的思想家,他主张“克己复礼”的准则,即克制利欲,恢复周礼,把“辟土地”、“好货”等追求财富的行为看作是“礼坏乐崩”。大力宣扬与“利”相对的“义”,表现出以义制利、先义后利的思想倾向,提出“见利思义”(《论语·宪问篇》)、“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篇》)、“放于利而行,多怨”(《论语·里仁篇》)等观点。但他也曾表示,“富而可求也,随执鞭之士,吾亦为之。如不可求,从吾所好”(《论语·述而》)、“富与贵,是人之所好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不以其道去之,不去也”(《论语·里仁篇》),因此,孑L子并没有因肯定“义”而否定物质利益对个人生活的意义,但他“以义为重”的思想,潜存着义利分离、对立的思维方式和价值取向,深深地影响了后人。孟子继承并发挥了孔子的“以义为重”的观点,反对自利的价值取向,提出执政者应怀仁爱之心,而如果去关注物质利益,那么“上下交征利,而国危矣”(《孟子·梁惠王上》),又日,“王何必日利?亦有仁义而已矣”(《孟子·梁惠王上》);“鸡鸣而起,孳孳为善者,舜之徒也;鸡鸣而起,孳孳为利者,跖之徒也。欲知舜与跖之分,元他,利与善之间也”(《孟子·尽心上》);“先生以利说秦楚之王。秦楚之王悦于利,以罢三军之师,是三军之师乐罢而悦于利也。为人臣者怀利以事其君,为人子者怀利以事其父,为人弟者怀利以事其兄,是君臣、父子、兄弟终去仁义,怀利以相接,然而不亡者,未之有也。先生以仁义说秦楚之王,秦楚之王悦于仁义,而罢三军之师,是三军之士悦罢而悦于仁义也。为人臣者怀仁义以事其君,为人子者怀仁义以事其父,为人弟者怀仁义以事其兄,是君臣、父子、兄弟去利,怀仁义以相接也,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何必日利?”(《孟子·告子下》);“周道衰而王泽竭,利害兴而人心动”(《孟子》)。可见,孟子不但重义,对利更加轻贱。西汉董仲舒进一步发挥了孟子的义利观,干脆要人们把“功利”二字从心中抹掉,只追求道义。他认为人性就是包括“仁”和“贪”两种对立和潜在的道德性,即“天之生人也,使人生义与利;利以养其体,义以养其心”(《春秋繁录·身之养重于义》)。所以他希望君王应该“正其宜(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汉书·董仲舒传》)。只要道义在,功利可不必计较。宋明理学家朱熹将先秦儒家重义轻利的思想推到登峰造极的境地,他说:“仁义根于人心之固有,天理之公也;利心生与物我之相形,人欲之私也。循天理,则不求利而自无不利;殉人欲,则利未得而害己随之”、“君子循天理,故日近乎高明;小人殉人欲,故日究乎污下”、“只要去人欲,存天理,方是功夫。静时念念去人欲存天理,动时念念去人欲存天理……”(《四书章句集注》)。他宣扬的“利于私,必不利于公。公私不能两胜,利害不能两能”的禁欲主义,造成后人羞于言利、耻于获利的思想诟病,义利也从此彻底地分离和对立。 回顾与反思几千年来的传统文化,“重义轻利”的思想或多或少地阻碍了社会的发展与和谐,也不同程度地给当代社会留下不良影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思想的解放,人们逐渐地克服了传统“重利轻义”观念的束缚,开始关注个人的正当利益,敢于言利了。但在这回归过程中,市场经济的趋利性强化了人们经济利益至上的意识,导致了道德价值追求与经济利益追求之间的矛盾激化,义利关系从一个极端而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即严重的重功利轻道德的思想倾向。人们对金钱态度的改变,对金钱的追逐不择手段的严重性,一切向“钱”看的价值取向在中国历史上,似乎没有哪个时代能与之匹敌,特别是改革开放后,一小部分人沉溺于灯红酒绿、贪图物质享受;腐化堕落、拜金主义、个人利益至上等现象层出不穷;道德失范、诚信缺失、见利忘义、假冒伪劣、损公肥私、欺骗诈骗等现象屡禁不止;人际交往不再是“惟以感情为条件而已”[4](P23),而是让位于“权”和“钱”。这些都明显地违背了利与义的统一性。 三、和谐社会下回归道德与利益相统一的必要性
传统儒学家对“义”的极度宣扬,固然能培养“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志士仁人,无求生以害仁,有杀身以成仁”的民族气节,但过分强调“义”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不允许个人有独立自主的利益,鄙视商业活动和商人,羞于谈利,轻视人民的经济利益和物质追求,崇义贬利,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经济发展缓慢。我们在改革开放之初遇到的阻力也是由于人们对“利”仍存在不正确的认识,认为追求物质利益是道德水平低下、可耻的事情;认为追求物质生活、追求名利是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表现,这种错误的义利观造成我国经济发展缓慢,人民的生活水平长期难以提高,道德领域出现了危机。两千多年来,它对中国社会发展的阻碍作用是巨大的。因此,在今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过程中,回归义利统一思想有其必要性: (一)回归道德与利益的和谐统一,是实现和谐社会目标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道德与利益的统一就是公正 所谓社会公平,概言之,是指人权公平。人权公平的原则,在经济、政治、文化各社会领域,有不同体现,在经济领域首先表现为追求个人利益的公平。要求个体遵守道德的前提必须是尊重个体正当的欲望和权益,不能用“牺牲”来忽略或否定个体的合法利益。其次,是承认适度贫富差距的公平。市场经济会产生并且不断扩大贫富差距,但是不能借此搞杀富济贫的“革命”、搞削富填贫的“共产”以及搞平均主义的“大锅饭”,而应将贫富差距控制在合理的度之内。贫富差距不可过大,否则会造成严重的社会不公,引发社会动荡;贫富差距过小,对于竞争力强的人也是不公平的,而且会束缚社会创造财富的活力。贫富差距必须适度,既有利于社会稳定,也有利于社会保持活力,这样才能体现社会公平。正义,是评价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价值标准,其核心问题是权利与义务的配置平衡问题。社会正义可以分为经济正义、政治正义、法律正义、伦理正义等,从经济正义角度来看,正义所表达的是人与人之间利益关系的合理化,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对应化,人的付出和获取的对称化,人对效率与公平的正当需求和满足的刚性化,是从制度、秩序、法则、权利、整体的角度来把握人的行为选择的合理性和正当性,谋求个人的利益必须是正当的,必须遵循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人们道德境界高低都必须服从正义的要求。总之,和谐社会不要求超利益的道德,也不要求超道德的利益。 (二)回归道德与利益的和谐统一,是建设和谐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的交换和流通遵循等价交换原则,注重经济效益和物质利益是市场经济的内在特性,所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也要追求经济效益和物质利益。道德是建立在经济利益基础之上的,利益是道德的最直接的根源,起着决定作用,正如列宁所说:“我们的道德完全服从于无产阶级阶级斗争的利益。我们的道德是从无产阶级阶级斗争的利益中引伸出来的。”[5](P258)但认为只要依据物质利益的要求,去从事生产和其他社会活动,使人们的物质利益得以不断实现,从而人们的道德品质就会自然而然地从中产生出来得到发展的观点是错误的,是对马克思主义关于物质利益决定道德的理论的庸俗化或片面理解。市场经济是利益驱动的经济,经济主体有可能为满足自身利益而不顾他人利益的自私行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道德将被边缘化。因此在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我们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坚持以人为本,在改革开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中,发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精神,引导人们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德情操和正确义利观,把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结合起来建设。 总之,道德与利益不是天然对立的,追求自利是人类正常的思维进路,有其内在的合理性。然而唯有把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和素质的这种“利益”上升到“道德”的高度来追求,达到利益与道德的融通,才能真正实现社会和谐。 [参考文献] [1]胡锦涛.切实做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各项工作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推向前进[J].求实,2007,(1). [2]何光沪.宗教:关切世界和平[A].夏中义.人与世界[c].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 [3]段玉裁.说文解字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 [4]陈独秀.人生真义[M].长沙:新世纪出版社,1998. [5]列宁全集:第3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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