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牧养殖基地兽药使用及免疫
1.雏鸡、育成鸡前期为预防和治疗疾病使用的药物,应符合NY5040-2001的要求。
2.育成鸡后期停止用药,应保证产蛋开始时药物残留量符合要求。
3.产蛋鸡正常情况下禁止使用任何药物。
4.产蛋鸡发生疾病需用药物治疗时,从用药开始到用药结束后一段时间(取决于所用药物,执行无公害蛋鸡饲养用药规范)产的鸡蛋不得作为食品蛋出售。
5.蛋鸡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定期进行疫病的预防接种,并注意选择适宜的免疫程序和免疫方法。
6.疫苗的要求: 必须使用符合《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规定的疫苗对蛋鸡进行免疫。推广使用中草药制剂。
7.寄生虫控制: 春秋两季对全群进行驱虫,用药符合NY5040的要求。
8.鸡场疫病监测包括:高致病性禽流感、鸡新城疫、禽白血病、禽结核病、鸡白痢与鸡伤寒。疫病监测机构对鸡场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必要的疫病监督抽查,并将抽查结果报告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9.疫病控制和扑杀:蛋鸡场发生疫病或怀疑发生疫病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尽快向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疫情,确诊发生高致病禽流感时,应配合当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对鸡群实施严格的隔离、扑杀措施;发生鸡新城疫、禽白血病、禽结核病等疫病时,应对鸡群实施清群和净化措施;全场进行彻底的清洗消毒,病死或淘汰鸡的尸体按GB16548进行无害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