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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村历史上的“公粮”

 树下莲华 2012-01-31

北京农村历史上的“公粮”

(2010-01-21 16:44:49)

 

北京农村历史上的“公粮”

 

 

     北京地区历史上粮食生产为农民自由生产,历代朝廷均对田赋有不同的规定。

    商周时期,即已经出现了劳役地租的形式,战国时期实行计亩征租,秦汉时期实行地产比例征租,唐以前实行定额地租,唐初在幽州地区推行均田法,唐中后期,实行“赋出于地、役出于丁”的两税法。唐初,幽州地区推行均田法,规定男丁18岁以上给田一顷,其中20亩为永业田,80亩为口分田;老人、残疾人给田40亩、寡妻妾给田30亩,并均有20亩永业田。唐代,幽州(今北京)人口稠密,反映了当时北京地区粮食生产发展及经济地位的重要。

    明万历九年(1581年),朝廷颁行赋、役归一,役归入田赋征收的“一条鞭法”。清顺治三年(1646年),朝廷制定《条鞭赋役册》,顺治十一年(1654年)、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对《条鞭赋役册》进行修订,雍正二年(1724年)始,实行丁摊于地,役在赋中的摊丁入亩法,清雍正十年(1732年),再修订《条鞭赋役册》时,将各项杂税列入田赋。

    清代,顺天府(今北京)各县的田赋有地粮、旗租,升科(民买旗产地)、杂征、代征等,均为征银,其中,杂征项包括雍和宫香火、开垦的荒地和沙淤地、寺院香火地等9项。

    民国十二年(1933年),北平(今北京)的田赋分为地丁、租课,地丁包括册地大粮、旗产升科、黑地升科、新升科、旗租改粮5项;租课包括旗租、地方税、学款、警款等7项。有的县田赋分为户粮股、旗股、升科股,其中,户粮股包括27项,升科股包括3项。

    民国二十九年(1940年)以前,民国政府的田赋为征银。1940年始,民国政府改征银为征实物和粮食为主,1941年,宣布随赋征购粮食。当时,伪北平市公署社会局强迫农民按限价售粮,而且滥派、滥收、甚至武力征购粮食。

    1938年~1948年,在北平与河北省交界地建立的根据地(解放区)内,人民政府实行以土地为课征赋税,按土地产量征收粮食,群众被称之为“公粮”、“爱国粮”。征购粮食的政策是:合理负担,采取自议,按种粮多少、好地劣地折中、亩数、人均等办法,分配粮食征购任务。一般每亩征收粮食折合小米26~36斤。

    1950年,根据地亩产量,确定各村负担亩数,当年交售公粮标准:山区一个负担亩不超过20斤,新解放区一个负担亩不超过22斤;非灾区不超过总产量的20%,灾区不超过15%。农村交售公粮以百斤小米为标准,折谷子135斤、白玉米150斤、黄玉米135斤、黄豆120斤、黑豆120斤、折代金1000元(旧币)。   

    1951年,“公粮”征收强调多征实物少征款,并以征粮为主,粮食中以征收谷子为主,其次是花生仁。

    1953年10月,中共中央作出了《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决议》,同年11月,政务院发布《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和《粮食市场管理的暂行办法》。

    自此,全北京市各郊区县执行国家“粮食统购统销”。

    11月始,各郊区县成立了“粮食统购统销办公室”,并派出工作组,调查各乡粮食生产、消费及余缺情况,研究制定粮食购销计划。同时逐级组织学习班,学习国家统购统销政策,然后组成工作组到各乡开展粮食统购工作,工作组进行“余粮卖给国家”、“节约粮食”的宣传;分配统购任务到各村、各户。

    郊区县划分粮食余缺标准是:留下每户全年的口粮、种子粮、饲料粮和应交的农业税,还有多余粮食的为余粮户,不余不缺的为自足户,不足的为缺粮户。

    1954年,参照耕地产量、当年灾情、粮食消费等,实事求是估算余粮,防止强迫命令。但,也有的地区采取“以统购任务套产量”的作法,估产偏高,造成统购任务增加,农民留粮减少,致使出现粮食紧张。

    1955年3月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迅速布置粮食购销工作,安定农民生产情绪的紧急指示》,强调对粮食必须进一步采取定产、定购、定销措施。按照《指示》,各郊区县拟定“三定”计划,并逐级布置到各乡。8月25日,国务院颁布了《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粮食“三定”的具体政策。各区县层层贯彻落实。

    定产:各乡村成立评议小组,根据本地土地质量和生产条件,把粮田划片分等,按每等土地的常年产量,用农户占有每个等级的粮田面积,计算农户常年产量。

    定购:根据有关规定,计算每户农民的留粮,对余粮户收购其余粮的80%~90%。粮食丰收的地区,实行增产增购,增购数量不超过增产部分的40%;受灾减产的农户,根据灾情适当减购或免购。

    定销:定产与留粮数持平,为自给自足户,国家不购不销;小于余粮为缺粮户,国家给予定销粮。

    “三定”数字经过自报公议,民主评议,报乡政府通过,乡报县政府批准后,张榜公布后落实到户,定产、定购三年不变,定销一年核定一次。

    北京市郊区农村执行“三定”后,国家对余粮部分不是全部征购,而是“留一点”的原则,由地方自己掌握,一般为征购余粮的90%~95%,近郊区为80%~90%,对“富农”则征购95%。

    1955年,北京市征购粮食总量占总产量22.48%。全北京市农民人平均留粮253.5公斤。

    1958年,北京各郊区县开展“人民公社运动”,原来的粮食“三定”改为以生产大队或生产队为单位,粮食征购继续执行定产、定销。

    1958年,各公社纷纷建立公共食堂,吃饭不要钱,同时组织的大炼钢铁、修筑公路、大搞水利建设的“三路大军”,也吃饭不要钱,走到哪里,吃到哪里,造成了粮食的严重浪费。

    由于浮夸风的影响,高估产、虚报粮食产量,使征购的粮食数量增加,造成有的生产队按上报产量完成征购任务后,既缺口粮,又缺种子粮和饲料粮。一些生产队交售“过头粮”,把留的种子粮也交售了。其中,浮夸风造成的影响巨大,1958年,北京市核实的粮食产量只占预报产量的61.2%。

    1959年~1960年,连续遭受严重的自然灾害,粮食大幅度减产。北京市粮食征购执行“购九留一”政策,即征购余粮队余粮的90%。

    1960年,一些区县农民全年平均口粮标准由上年190公斤下降到140公斤,县人民委员会号召广大农民把12个月的口粮安排为13个月,有的生产队最低口粮曾经安排每人每月7.5公斤~9公斤。

    1960年,按照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在“对于多产粮食和多提供商品粮的人民公社实行奖励办法”的规定,实行征购粮食加价奖励,执行至1961年底。

    1961年,北京市对粮食征购提出“活包干”、“死包干”的办法,由生产队选择,多数生产队选择“死包干”。1962年以后,北京市郊区农村粮食征购采取“死包干”,即统购包死,多产不多购,减产不少购。当年,从夏粮征购开始,实行收购粮食奖励工业品的政策,奖励品种有棉布、胶鞋、针织品、食糖、购货券等。

    1962年始,大部分区县粮食总产量比1961年增加,低口粮生产队的口粮标准随之有所提高,另外,一些农民从自留地、十边地得到补济,获得一些粮食。

    1963年~1964年,实行征购粮食“一年一定”,每年春天核定粮食统购任务。1965年秋季开始,粮食征购改为“一定三年”,稳定三年不变。

    1971年始,按照中共中央《关于继续实行粮食征购任务一定五年的通知》要求,各区县执行粮食征购“一定五年”的政策。执行10年。

    1982年1月13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实行粮食征购、销售、调拨包干一定三年的通知》,3月,北京市政府也下发了相应的《通知》。各区县开始执行粮食“征购包干”。当时,各区县的粮食生产均有较大发展,下达到各公社的粮食“包干”总任务均高于北京市下达给区县的任务,各公社实际完成的任务均高于下达的任务。有的区县规定:完成粮食包干任务的生产队,可自由处理余粮。

    1985年1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规定:从1985年起,取消粮食统购统销,实行合同定购,至此,北京市实行了32年的“粮食统购统销”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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