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后因用人单位不录用劳动者而发生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后因用人单位不录用劳动者而发生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应否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或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实施条例》)第五条 自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至用工之日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尚未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承担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用人单位无需承担劳动者的医疗费用等责任,也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草案的规定, 自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至用工之日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尚未建立劳动关系,未建立劳动关系而发生的争议不应是劳动争议,但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看, 因订立、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又属于劳动争议。
●根据《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 双方实质属于民事合同关系,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责任,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和劳动合同法中的违约金性质不同,而是属于民事违约赔偿责任。由于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需承担劳动者的医疗费用,也无需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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