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规定 估价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 评估报告:估价机构应按《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规定格式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名,经估价机构审核并加盖机构
公章。
2. 对附属物、附着物、在建工程、临时建筑的评估 2.1 附属物、附着物等评估:按照国家建设征地的财物补偿标准和当地实际情况进行。 2.2 在建工程评估:一般应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在建工程评估以政府管理部门批准的用途、参数或规划设计方案等为依据,工程建设进度
以政府管理部门通知停工时的状态为准。
2.3 临时建筑评估: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评估其建筑物残值。 3. 协助评估 凡房屋拆迁评估中涉及原始成本、机电设备、工程造价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估价机构可委托有资格从事该类业务的机构协助评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