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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关于进—步健全乡镇或区域公益性农技推广体系的意见》

 广校骑行李 2012-02-22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厅等部门《关于进—步健全乡镇或区域公益性农技推广体系的意见》的通知
日期:2011年12月19日 来源:农业厅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 51  【字体: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厅等部门《关于进—步健全乡镇或区域公益性农技推广体系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农业厅、省委农工委、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健全乡镇或区域公益性农技推广体系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健全乡镇或区域公益性

农技推广体系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委九届六次全会精神,力争三年内普遍健全乡镇或区域性农业(含种植业、农业机械化,下同)技术推广体系,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健全乡镇或区域公益性农技推广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委九届六次全会精神,以满足农民科技需求为出发点,以提高服务能力和增强服务实效为目标,加强机构建设、队伍建设、条件建设和制度建设,全面提升乡镇或区域公益性农技推广体系的公共服务能力,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农业抗灾减灾服务能力和农产品安全生产水平,全力支撑我省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强化政府公益性服务职能的原则。乡镇或区域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是国家在农村基层设立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是各级政府为农民提供农业公共服务的桥梁和纽带。要立足于解决问题,以满足农民科技需求为出发点,以提高服务能力和增强服务实效为目标,全面提升乡镇或区域公益性农技推广体系的公共服务能力。强化农技推广、农作物疫病防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检测等公益性职能。二是坚持在现有基础上深化的原则。按照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委九届六次全会部署,结合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的新要求,深入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的意见》(川府发[2007)1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乡镇机构改革的意见》(川府发[2007)2号)精神,实现乡镇或区域公益性农技推广体系普遍健全。三是坚持与乡镇机构改革相衔接的原则。把健全乡镇或区域公益性农技推广体系纳入乡镇机构改革和整个农业基层服务体系范围统筹考虑,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衔接。

    (三)工作目标

    围绕全面提升农业公共服务能力,着力建设有完善的管理体制、有规范的运行机制、有精干的人员队伍、有稳定的经费保障、有必要的工作条件的“五有”乡镇或区域公益性农技推广体系。发挥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主导作用,引领带动多元化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工作。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机构

    1.细化明确公益性职能。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进一步细化、规范乡镇或区域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的公益性职能,强化农业公共服务功能。乡镇或区域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承担的公益性职能主要包括:农业生产中关键技术和新品种、新标准、新机具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农作物苗情监测;农作物病虫害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防治和处置;农业生产过程中农业投入品使用指导,开展农产品检测和日常监测、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准出、质量追溯相关工作;农业资源、农业生态环境、农产品产地环境情况及污染源报告;农机安全检查和事故的预防、报告;乡村机耕道的规划、建设;组织农机进行抗灾抢险和跨区域农机作业;农业公共信息和培训教育服务等。各地要将公益性职能细化成工作职责,落实到机构和农技人员,实行定岗、定员、定责,确保公益性职能有效履行。

    2.完善机构设置。各地要结合本地地域环境、产业布局、经济社会、人口密度和交通状况,进一步完善机构设置。区位和交通条件较好、产业成片集中的地区,可以跨乡镇设置片区机构,每个片区机构服务范围不少于3个乡镇。地方特色产业突出的地区,可由县级农业部门向乡镇派出专业服务机构或派驻专业技术人员。各地也可整合相近专业综合设置乡镇或区域公益性农技推广事业机构,明确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职能。

    要主动适应机构改革新形势,统筹规划乡镇或区域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的设置,原则上将独立设置的乡镇农技、农机推广机构整合,统筹建立乡镇公益性农业服务机构。要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可在乡镇或区域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加挂乡镇或区域公益性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站牌子。

    3.健全管理体制。乡镇或区域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实行县级农业部门和乡镇政府双重领导、以县级农业部门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明确和落实县、乡管理职责。建立县、乡统筹协调机制,定期召开农技推广工作联席会议,会商解决本区域内农技推广业务工作安排、日常运行管理、经费保障等方面的问题。健全以县级农业部门为主的业务考核机制,实行服务对象、县级农业部门和所在乡镇政府三方共同考核。

    (二)健全队伍

    1.全面落实人员岗位。盘活人力资源,按照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农业专业技术岗位占岗位总量的比例不低于80%的总体要求,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内全面落实乡镇或区域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的工作岗位。根据乡镇或区域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承担的公益性职能,设置农业技术推广、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农业有害生物防控、农机管理与技术推广等岗位。乡镇或区域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的人员岗位确定后,按规定报县级农业部门审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认定,不得随意变动。

    2.及时补充农技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人员资格准入制度,乡镇或区域公益性农技推广事业单位应按岗位空缺补充工作人员,按规定实行公开招聘,农业专业技术岗位招聘对象应是涉农专业大专以上毕业人员。民族地区和边远艰苦地区对招聘对象的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按照《农村实用人才和农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要求,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探索实施基层农技推广机构特设岗位。

    3.全面推行竞聘上岗。全面深化以聘用制和岗位管理为重点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县级农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竞聘上岗条件、程序和方法,按专业确定竞聘上岗考试考核内容。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人员被挪用的问题,凡是在职不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归队从事农技推广本职工作。

    4.加强农技人员知识更新培训。各地要制定提升基层农技人员素质中长期规划,大力开展知识更新工程,使基层农技人员知识更新培训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农技人员知识更新培训的指导、服务和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农技人员知识更新培训的投入;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与农业院校、农业科研院所的联系合作,建立现代农业技术培训基地,采取产业办班、集中调训和学历提升等多种方式,认真组织实施农技人员知识更新培训。加强农技人员知识更新培训的管理,实行继续教育登记制度,将农技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等知识更新培训的学习情况、考试成绩和考核结果,作为考核、聘任、晋职、职(执)业资格注册的依据之一。

    5.努力提高乡镇或区域公益性农技人员待遇。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落实社会保障和住房公积金政策,做到应保尽保,解决乡镇或区域公益性农技人员后顾之忧。建立基层农技人员晋升通道,对35岁以下、连续在乡镇从事农技推广工作5年以上、连续3年考核获得优秀的乡镇或区域公益性农技人员,在科技成果奖励、专业进修和学历提升、岗位等级晋升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三)健全工作条件

    1.加强设施条件建设。国家已经启动乡镇或区域公益性农技推广体系条件建设,各地要围绕现代农业产业发展需要,科学规划布局,统筹建设乡镇或区域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根据中央要求,积极落实配套政策和投入,在整合现有资产设施基础上,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建设好业务用房和配置必要的仪器设备,实现乡镇或区域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工作有场所、服务有手段、下乡有工具,保证基层农技人员能够提供及时、便捷、高效的服务。

汶川地震灾区重灾县的乡镇或区域公益性农技推广体系条件建设,已列入国务院批准的《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有关地方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恢复重建资金,加快建设进度,确保如期完成任务。

    2.加强条件建设管理。国家支持的乡镇或区域公益性农技推广体系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由当地政府负责落实,免除用地、建设环节相关费用,按照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类别,提供政策支持。县级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项目审批、监督,县级农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在县域内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3.加强村级服务点建设。以乡镇或区域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为支撑,逐步建立和完善村级服务点,延伸农技推广服务触角。有条件的地方,可为每个村选聘1名农技员。

    (四)健全工作制度

    1.建立健全运行管理制度。不断创新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体制机制,建立健全乡镇或区域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岗位管理制度、学习制度、考勤制度等,形成用制度管人、靠制度管事的农技推广运行管理机制。

    2.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度。县级农业部门要将农业公共服务职能细化为工作任务,下达给乡镇或区域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和人员,签订目标责任书,量化工作指标和任务要求。建立服务承诺制和首问责任制,实行农业公共服务责任追究。

    3.建立健全绩效考评制度。坚持客观、公正、重在激励的原则,对基层农技人员履职情况进行客观公正评价。县级农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考核办法,按照服务对象、县级农业部门和所在乡镇政府三方共同考核的要求,科学确定考核权重,以聘用合同、目标责任书为考核依据,量化考核指标,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把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挂钩,作为职称评审、岗位等级晋升、续签聘用合同、评先评优的主要依据。    ·

    4.建立健全农业科研与推广联动机制。加强基层农技推广机构与科技部门、高校、科研院所联系合作,构建“专家一农技人员一农户”科技成果快速转化长效机制,实现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应用有效对接,提高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效率。

    三、强化支持保障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健全乡镇或区域公益性农技推广体系,是农村综合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委、政府要站在事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大局的高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研究、妥善处理乡镇或区域公益性农技推广体系管理不到位、职责不明确、队伍素质不高、经费保障不足、推广设施条件落后等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分工,积极配合,大力支持。

    (二)整合资金,强化保障

    各地要进一步加大资金整合力度,支持农技推广,按照事权支出责任,将乡镇或区域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三)强化督查,营造氛围

    各地要将工作开展进度、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政府督查内容,加强跟踪监督。要认真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和模式,大力宣传改革与建设成果,大力挖掘和宣传基层农技人员牢记宗旨、扎根农村、艰苦奋斗、服务农民的先进事迹,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开创农业农村改革发展新局面。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在本意见印发后30个工作日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由市(州)政府统一报农业厅、省委农工委、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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