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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规避“受托支付”的调查分析

 juluyuan 2012-02-28
对规避“受托支付”的调查分析

发表日期:2011年12月26日  作者:李成业  本页面已被访问 458 次

从近期对辖内国有大型银行贯彻执行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现场检查情况看,机构管理层面基本能贯彻银监会的贷款新规,大部分业务操作流程能按规定要求执行。但由于认识上的偏差,部分基层银行业金融机构还存在放松对借款人受托支付资料背景真实性的审查、后期账户分析和凭证查验;一些企业在办理贷款人受托支付业务过程中,存在采用化整为零、提供虚假购销合同、虚假购房合同、虚假垫款资料等不同方式违规办理贷款人受托支付,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等6种违规问题。

    一、违规形式

    (一)设置较高支付起始金额。由于目前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对贷款受托支付起始金额未明确进行规定,仅在该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造成各行对该办法理解不一,参照制定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中对流动资金贷款受托支付金额起点参差不齐的现状。客观上给少数银行有意设置较高的受托支付起始金额以规避新规留下了空间。比较而言,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取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二)提供虚假购销合同办理受托支付。一些基层银行对借款人提供的受托支付资料审核不严格。有的仅凭借款人提供一份虚假《购销合同》便予办理贷款人受托支付,造成信贷资金被挪用。一方面借款人提供虚假《购销合同》达成形式上的受托支付条件,以最终实现贷款自主支用的目的,另一方面银行未对受托支付其他资料进行严格审核,最终造成该笔信贷资金被挪作他用。

    (三)化整为零逃避受托支付。具体表现形式为借款人在贷款人受托支付金额限额内,将信贷资金分多笔,在短期内划至同一交易对手账户,以达到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甚至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目的。

    (四)提供虚假垫款资料办理受托支付。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第三方企业为其垫款的证明资料,办理贷款人受托支付,银行未对企业间的真实借贷关系进行审核,办理了贷款人受托支付,将信贷资金划至假的垫款企业,导致信贷资金用途改变,使企业轻而易举地套取银行信贷资金。

    (五)提供虚假购房合同办理受托支付。具体表现为一些基层银行对私客户经理对借款人提供的受托支付资料真实性审核不严,贷款人受托支付审核流于形式,对借款人真实贷款用途并不掌握。

    (六)固贷变身流贷规避受托支付。由于各行可自行设置流动资金贷款受托支付起始金额,而银监会规定的固定资产贷款受托支付起始金额比各行可自行设置的流动资金贷款受托支付起始金额低的多,从而导致一些借款人将本属固定资产贷款的项目作为流动资金贷款进行申报、审批。

    二、主要危害

    (一)提供虚假资料,破坏金融秩序。目前一些借款人为规避受托支付制度,向贷款人提供虚假资料办理受托支付的情况时有发生,甚至有的贷款人还帮助借款人提供虚假受托支付资料,这种造假行为长此以往,信贷资金“实贷实付”制度将无法真正得到落实,“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规定将形同虚设,立法的初衷无法得到贯彻和落实。信贷资金用途失去监控,信贷资金无法真正进入实体经济和真正需要的地方,最终将直接破坏金融环境。

    (二)起始金额不一,影响公平竞争。受托支付起始金额各行不一易引发银行间不公平竞争,制度的不完善,给借款人违规避法提供了更多的空间,导致监管部门对违规行为的处理陷入两难境地,当企业选择容易办理自主支付的银行时,各家行出于留住客户的需要,就会设法考虑规避贷款新规,引发银行之间的不公平竞争。

    (三)固贷变身流贷,扰乱金融秩序。相对流动资金贷款而言,固定资产贷款无论是在资料审核和贷款审批等方面都严格的多,同时固定资产贷款还受资本金比例、受托支付条件的硬性约束。而目前流贷受托支付条件的自主性,易出现银行配合借款人采取“变通”手法,将本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走流动资金贷款审批途径,造成流贷固用、改变贷款用途的不良后果。而不实的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数据,也会误导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和相关管理部门的决策,最终影响整个金融市场秩序。

    三、政策建议

    (一)针对目前一些银行通过制定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方式规避贷款新规的。建议银监会要求各总行出台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必须报备银监会并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省级分行制定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也应报备当地银监局同意后方可实施。

    (二)针对各行设置较高流动资金贷款受托支付起始金额、受托支付金额起点参差不齐及固贷变身流贷规避受托支付的问题。建议在《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应具体明确受托支付起始金额。且受托支付起始金额应小于《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受托支付起始金额,单笔金额超过该笔贷款金额5%-8%的应采取受托支付方式。

    (三)针对借款人提供虚假资料规避受托支付,造成信贷资金挪作他用的。建议在“三个办法”中增设以下条款及罚则:一是借款人提供虚假资料者记入人行征信系统黑名单,直至取消其一定时段内的授信主体资格。二是贷款人对受托支付资料的真实性应进行查询。三是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受托支付资料真实性查询不作为及查询不尽职的罚则。

    (四)针对借款人采用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的。建议《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增设相应罚则,并进入人行征信系统黑名单;对贷款人审核不作为也应增设相应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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