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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范曾说公道)
2012-03-01 | 阅:  转:  |  分享 
  
我为范曾说公道

——兼与杨立新教授商榷

民进深圳福田总支汪腾锋

国人关注的范曾诉郭庆祥名誉侵权案已于9月6日下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二审开庭“谈话”,目前休庭待判。

据报道法庭重点审理辩论了“范曾是否存在‘流水线作业’的事实”、“贬损是否等于侮辱”、“郭庆祥是否有主观恶意”、“范曾先生的社会评价是否降低”等问题,以此鉴别判定郭庆祥是否应承担名誉侵权之责!

在本案二审开庭前后,众多法学教授、媒体编辑、文艺评论家、法律工作者等专家学者(甚至个别专业大家也有参与)或组织召开案件研讨会或以撰文形式发表意见,进行评判。正如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教授所言:大家意见出奇的一致,即郭庆祥对范曾文艺才能及人品的贬损性评价不构成名誉侵权;原审北京昌平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希望二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新作出改判。

有鉴于此,本人不揣冒犯名流专家学者之顾忌,就郭庆祥评论文章(以下简称郭文)是否侵犯了范曾名誉权事宜,作如下剖析,辩是非、正视听、匡正义:

一、专家学者意见出奇一致的缘由

众所周知范曾先生是中国当代著名学者、国学家、思想家、书画家、鉴赏家,诗人。他早年师从蒋兆和、李可染、李苦禅等国画大师,经长年勤学苦研,自成一家,并在诗书画多方面均赋高深造诣,因而受到季羡林、钱钟书、文怀沙等国学泰斗的欣赏和褒扬,代表作品有《鲁迅小说插图集》、《范曾书画集》、《范曾吟草》、《范曾散文三十三篇》、《范曾谈艺录》、《范曾诗稿》、《范曾自书七绝百首》、《范曾诗文书画集》、《老庄心解》、《范曾讲演录》诗书画著作等,广受世人瞩目、崇敬。然而中国历来不乏古语所云:文人相轻、文人相妒、杀富济贫、仇富劫富等早已烙成国人千古劣性。不期然,此次再次在范曾身上验应了。范曾不仅诗书画等文艺作品车载斗量,其曲高和寡、怀才傲骨,加之市场化的今天范曾的文艺成果自然也转化成了资产财富,其文化富豪之身份自然也备受某些人的嫉恨——范曾的钱财来的太容易了,这就不难解释专家学者的意见为何出奇的一致之渊源由来了!“意见出奇的一致”的现象自然可以理解接受,但却并不表明他们的意见一定是正确的!

二、“流水作业法”是否可任由他人作为人身攻击名誉侵权的免责令挡箭牌

用传统的眼光审视范曾先生作画表象有“流水作业”之嫌疑,似乎创作太过轻松,致富太过容易。由刀耕火种,手把口授的传统思维视之,“流水作业”方式似乎太不严谨,有失艺术风范,难保艺术内涵。然而人们并不知道更未深究的是所谓的范曾先生“流水作业法”,究竟是什么?以笔者初步认知判断,其实所谓范曾的“流水作业法”并非是机械化复制绘画,而只是在同一时间段内,画家范曾集中精神精力,用创新的手法,同一时间段在数张画纸上创作相同内容的画品,它与画家在一个时间段内分别逐个完成相同内容的画品创作并无二致;本来,传统绘画方式中,画家常常都会有就同一内容画作创作多份,进而好中选优之现象,不足奇怪。画家藏伯金描述国画大师李苦禅也曾有就同一内容画品,在同一时间段内创作数份之后好中选优,其它留待备用之事例。范曾此作画程序的创新,只能说明与传统的或常规的通用的作画流程不同,但绝不能掩盖其创作画品所包含的艺术内涵与价值,更丝毫不能降低或减损范曾本人已集数拾年艺术造诣之客观内在,其画品的艺术内涵与价值不可因此轻视。因为范曾的“流水作业法”仍然是由范曾亲手伏案所为,并非弄虚作假由机械化复制所为。而且,正因为在同一时间段同时作画,更便于画家在直观比照的情况下精益求精,创作艺术精品。由此可见,所谓“流水作业法”不仅不应被视作降低范曾画作艺术价值之凭据,更不能作为郭文逃避侵权责任的盾牌。

其实,所谓“流水线作业”是工业生产专用名词,它是由美国人亨利·福特发明的,将不同内容部件由不同的人在各自不同的固定环节分步拼装产品的生产作业方式;而范曾先生的画作全系范曾自己一人,在不同的环节全程亲自创作完成的,他的创新作画方式只能称之谓“集中作画法”,并非“流水线作业”,两者的区别泾渭分明:一个是简单的低技术含量的机械化复制,稍经数日培训后即可上岗操作;而另一个是历经数十年艺术寒窗酷暑的累积和升华凝聚迸发的创作!怎可等同?简而代之!郭文谎称“流水线作业”这种工业机械化生产名词来形容范曾创新式作画方法显系危言耸听,混淆视听,误导认知,扰乱舆论。

三、郭庆祥的文章语言是否构成民事(名誉)侵权

郭庆祥及其支持舆论认为贬损不等于侮辱、诽谤,且侮辱如属事实则同样不构成侵权。显然,如此说辞既有违公平,更不合法定。

笔者认为:判定郭文语言是否侵犯范曾先生的名誉权应着重研判其用词的主观恶意程度,如只是出于对范曾作品或作画方式作客观描述或主观中性评判,则自然属于文艺批评范畴,词语本身褒贬只要恰如其分,无明显个人感情色彩倾向,则无可厚非;如由一般智识民众阅读感受其用词不仅具有对范曾作品与创作方式之主观批评,而且明显具有对范曾个人人品贬损,刻意人身攻讦的个人主观倾向性表述来误导读者,则显然难逃名誉侵权之嫌。即“贬损”只是出于评论的客观需要不构成侵权,“贬损”如是为了个人主观泄愤及对他人的人身攻讦,则必属侵权!我们通观郭文的用词可见:《郭文》中通篇对范曾先生的诗、画、书法、作画方式及人格分别做出了个人感情色彩主观倾向性十分浓重的、尖刻的、贬损的评价,如“才能平平”、“逞能”、“炫才露已”、“虚伪”、“装腔作势、颇为俗气”、“自我吹嘘、故作姿态”、“有书无法、不足为式”范曾的画是“连环画的放大”等词语,均具有明显的人身恶意攻讦,刻意贬损之主观意愿,并自然在社会上产生了相应的客观效果:使广大民众以好奇的心态、发现的眼光重新认识审视一个“全新的范曾”——原来如此!进而自然严重降低范曾先生在人们心目中的之前经长期积累的良好形象与社会评价。由此观之,郭文已严重侵犯了范曾名誉权是不言而喻的。

其实范曾先生的艺品、人品,撇开政治干扰早有定论:早在70年代已被日本誉为“近代中国十大画家之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授予其“多元文化特别顾问”称号,法国总统萨科齐在总统府爱丽舍宫授予范曾先生“法国荣誉军团骑士勋章”,法国还授予其“国民之星”金质勋章。范曾先生曾绘画筹资百万美元,捐建南开大学“东方艺术大楼”,且每遇国家民众危难总是义告奋勇,积极巨额捐助,特别是“汶川”、“玉树”地震,各捐款1000万元,为儿童,为艺术也颇多捐赠,多年来捐资累计已达数亿人民币。范曾先生的善心义举,堪为文体艺人楷模!如此人品艺品遭受郭文的贬损攻讦,必然损害巨大,名誉侵权岂容狡辩,何庸争论?!



本文作者:

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联系电话:25945818、13823726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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