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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AD商标案结局一切皆有可能——于斌博客

 魏语 2012-03-05

2012-03-05 08:5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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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ad商标之争果然好戏连台,继上海浦东新区法院于2月23日一纸裁定驳回了深圳唯冠提出的禁售令申请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对iPad商标权权属纠纷案进行二审,深圳唯冠和苹果公司再度对簿公堂。

此前,按照浦东法院官网上公示的信息,驳回的主要理由是在广东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前,涉案商标权归谁所有尚处于不确定状态。据悉,深圳“二审”的焦点将围绕适用何地法律、是否追加被告,以及有无隐名代理而进行。

在深圳“二审”结果最终公布以前,我相信上海浦东新区法院也是在对深圳唯冠的禁售令申请进行了严格审查之后审慎作出裁定的,有鉴于此,我仅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提出一些猜想。

法院审查的方式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形式审查,一种是实质审查。若采用形式审查,法院需要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备及是否真实进行形式审查。按照司法解释,深圳唯冠在提出禁售令申请时应提供两类材料:一类是申请状,应当载明:1、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2、申请的具体内容、范围;3、申请的理由,包括有关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具体说明。另一类是证据,包括商标注册证和证明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的证据,包括被控侵权商品。

毕竟我们没有看到案件的一手资料,并不能判断深圳唯冠是否已经提供了符合司法解释要求的齐备的申请材料。但深圳中院官网上显示,深圳唯冠于2001年已获得“IPAD”商标的注册,如果是这样,假定其商标注册尚在有效期内,那么深圳唯冠提供申请状(司法解释没有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据佐证)、商标注册证和侵权商品(从形式审查的角度,美国苹果的IPAD产品所附商标与深圳唯冠的注册商标近相类似的情形还是不难确定的)应非难事。

形式审查还涉及到申请人提供担保的问题。司法解释明文规定,申请人提出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应驳回申请。我不清楚深圳唯冠是否已提供担保,但浦东法院官网说明中列举了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中的一系列条文作为驳回理由,却并没有包含前述关于担保的条文。由此,是不是可以推断出深圳唯冠已经提供了担保或担保申请呢?

我猜想,法院有可能对深圳唯冠的禁售令申请采用了形式审查。但是,如果是采用形式审查,似乎可以做出支持其申请的裁定?但为何结果却非如此?莫非法院采用的是实质审查?

相较于形式审查,法院在实质审查过程中的审慎义务更高。法院需要对当事人的申请请求及其提交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作出全面审查分析,进而作出支持申请请求与否的裁判。法院在实质审查中的审慎义务应无异于诉讼审理过程中的审查要求,至少需要经过案件当事人交还证据、相互质证、各方辩论等程序,法院才能够深入彻查案件事实、准确归纳争议焦点、正确适用法律并最终作出合法公正的裁判。

如果法院对深圳唯冠的禁售令申请采用的是实质审查,那么在美国苹果已起诉旨在撼动深圳唯冠IPAD商标专用权人地位的情况下,确定IPAD商标权归属显然成为最为关键的先决问题,在此先决问题没有定论的前提下,法院不能支持禁售令申请。按照浦东法院官网上的说法,正是基于这一点,深圳唯冠的申请被驳回了。

我猜想,法院可能是在进行了实质审查后作出的裁定,这样才能真正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以防申请人滥用权利。但我注意到,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接受商标注册人提出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司法解释第四条(第四条是关于上文提及的要求提供两项证据的规定)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书面裁定。我疑惑,48小时足够让法院完成实质审查吗?

我回忆起学生时代上的逻辑课,进一步猜想:

命题一:商标注册人对经依法注册的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只要其注册商标没有被商标局依法撤销、其商标专用权没有被生效判决认定失效或归属他人,那么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内(假定深圳唯冠的IPAD商标权仍在有效期内)该商标注册人始终享有商标专用权。

命题二:在广东法院生效判决判定商标权归属美国苹果之前,IPAD商标应被视为权属归属不能确定。

如果命题一为真而命题二为假,那么IPAD商标专用权应仍归属于深圳唯冠。

如果命题二为真,那么命题一则为假。这样是不是会造成这样的结果:只要他人对商标注册人的商标权提出异议(异议可能是通过诉讼方式提出),那么商标注册人在异议得到终审解决之前就不视作商标权人,也就无权根据商标法及其司法解释采取保全措施?进而,侵权嫌疑人可以通过提出异议的方式排除商标注册人行使法律权利,从而可能造成商标注册人损失扩大?

禁售令申请被驳回后,深圳唯冠依法享有在十日内申请复议一次的权利。在案件盖棺定论之前,一切皆有可能,不知道是不是还有让我们这些互联网人猜想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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