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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办法

 student3721 2012-03-07
咸阳市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办法
2011-07-09 17:03:07     浏览次数:3771
文字 〖

  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陕西省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发放办法》(陕人口发[2010]7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制定如下发放办法。
  一、领取条件
  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市城镇居民户口。
  (二)生育或抱养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
  (三)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二、发放范围
  符合上述条件的全市独生子女父母均列入补助金发放范围。具体包括:
  (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1、参加养老保险的市、县机关及事业单位人员中符合领取条件并由同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放退休费的独生子女父母。
  2、参加养老保险的市、县机关及事业单位人员中符合领取条件并由同级财政部门发放退休费的的独生子女父母。
  3、参加养老保险的市、县机关及事业单位人员中符合领取条件但在职的独生子女父母。
  4、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市、县机关及事业单位人员中符合领取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
  (二)企业单位人员
  1、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中符合领取条件并办理退休手续的独生子女父母。
  2、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中符合领取条件但在职的独生子女父母(指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三)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城市居民中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
  三、发放标准
  每人每月106元。今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四、发放程序及资金来源
  (一)机关、事业单位列入发放对象的人员
  1、参加市、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由同级统筹经办机构发放退休费的人员。由本人向单位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并填写《咸阳市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人员审批表》(附件1),报经单位及同级主管单位同意,由单位填写《咸阳市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人员花名册》(附件3),报同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核备案,由同级人社部门审批发放。各级人口计生部门按要求审核后汇总填报《咸阳市   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城市居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人数汇总表》(附件4),统一报送同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人口计生部门审批资料负责发放。资金暂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垫支,年终根据资金决算审核情况,由同级财政将资金下达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2)参加市、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由同级财政发放退休费的人员,由本人向单位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填写《咸阳市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人员审批表》(附件1),报经单位及同级主管单位同意,由单位填写《咸阳市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人员花名册》(附件3),报同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核备案,由同级人社部门审批发放。各级人口计生部门按要求审核后汇总填报《咸阳市   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城市居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人数汇总表》(附件4),统一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人口计生部门审批资料负责发放。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
  (3)参加市、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由本人向单位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填写《咸阳市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审批表》(附件1),由所在单位审核并填写《咸阳市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人员花名册》(附件3),报经同级主管单位同意后,报同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核备案,财政负担的,由人社部门审批发放,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各级人口计生部门按要求汇总并填报《咸阳市   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城市居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人数汇总表》(附件4)。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
  (4)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市、县机关及事业单位人员。由本人向单位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填写《咸阳市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审批表》(附件1),由所在单位审核并填写《咸阳市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人员花名册》(附件3),报经同级主管单位同意后,报同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核备案,财政负担的,由人社部门审批发放,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各级人口计生部门按要求汇总并填报《咸阳市  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城市居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人数汇总表》(附件4)。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
  2、企业列入发放对象的人员
  (1)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由本人向单位或养老保险代理机构提供户籍证明、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由其单位或养老保险代理机构填写《咸阳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审批表》(附件1)、《咸阳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人员花名册(退休)》(附件5),经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原发证机关属地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审核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真实有效性并出具意见,原发证机关无法出据证明意见时,由本人目前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对其生育状况进行走访摸底,确认无误后,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所对应的同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批备案。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将审批资料统一提供给养老保险代理机构按月代发。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定期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报情况。各级人口计生部门逐级上报汇总并填报《咸阳市   年度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人数汇总表》(附件6)。资金暂从各级养老保险基金中垫支,年终根据资金决算审核情况,由省财政将资金下达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2)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符合领取补助金条件的在职人员。由本人向单位提供户籍证明、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单位或养老保险机构填写《咸阳市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审批表》(附件1)、《咸阳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人员花名册(在职)》(附件7),经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原发证机关属地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审核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真实有效性并出具意见,原发证机关无法出据证明意见时,由本人目前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对其生育状况进行走访摸底,确认无误后,由所在企业统一报送同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核备案,本单位依据人口计生部门审批资料负责发放。资金由所在企业承担。
  3、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城市居民人员。
  由本人提供身份证、户籍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填写《咸阳市其他城市居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审批表》(附件2),经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原发证机关属地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审核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真实有效性并出具意见,原发证机关无法出据证明意见时,由本人目前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对其生育状况进行走访摸底,确认无误后,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逐级审核并填写《咸阳市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人员花名册》(附件3),统一报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审批备案。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批准后,由县市区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支付,由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发放。各级人口计生部门按要求汇总并填报《咸阳市   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城市居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人数汇总表》(附件4)。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承担
  五、保障措施
  (一)各县市区、单位要加强对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尽快将政策宣传到广大群众中去。对在审批过程中弄虚作假和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后违反《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将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建立财政专项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城市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并及时将资金划拨到指定账户,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人。
  (三)各部门、单位要认真把好审核和发放关,对补助对象严格按照申报、审核、确认、告知程序进行,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把握政策不严的单位,将追究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工作人员的责任。
  (四)符合补助条件的对象应向发放单位如实反映本人情况,经查实通过瞒骗手段获取补助金的,除追回补助金外,视情节轻重,依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六、其他
  已退休并享受加发5%退休金或基础养老金人员发放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按以下办法衔接:
  1、截止2009年6月30日,符合《条例》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原已享受加发5%退休金或基础养老金部分停止执行,从2009年7月1日起改按《条例》规定执行。
  2、截止2009年6月30日未达到《条例》规定补助年龄的,原已享受的加发5%退休金或基础养老金政策的继续执行至男年满60周岁、女55周岁,从到达《条例》规定补助年龄的下月起,原享受部分停发,改按《条例》规定执行。
  本办法从2009年7月1日起执行。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停止执行。
  附件:1、咸阳市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人员审批表
     2、咸阳市其他城市居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人员审批表
     3、咸阳市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人员花名册
     4、咸阳市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城市居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人数汇总表
     5、咸阳市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人员花名册(退休)
     6、咸阳市年度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人数汇总表
     7、咸阳市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补助金人员花名册(在职)


 
咸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咸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咸阳市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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