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经普办字[2009]1号 自治区第二次经济普查办公室关于 建立经济普查登记旬报制度的通知 各市第二次经济普查办公室: 为及时掌握各地经济普查登记工作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各地普查登记中遇到的技术问题,确保全区普查登记工作的顺利完成,决定建立经济普查旬报制度,即对各地普查登记工作采取10天一报制度,报告期为每月的10日、20日和30日(其中2月份为28日)。各地在报告期的第二天上报普查登记工作进度,上报内容主要包括已登记的分专业法人单位数,法人单位总数和产业活动单位总数及其占清查数的比例(见附件)。 请各地指派专人负责进度统计工作,将普查登记工作进度情况在规定上报当天下午5点前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自治区经济普查办公室综合协调组。1月11日为普查登记工作进度第一次上报时间,此后按旬报制度上报,上报期至普查登记工作完成。 联 系 人:罗小彬 电 话:0771-2292116、0771-909 电子邮箱:gxpczx_gx@stats.gov.cn 附件:经济普查登记工作进度上报表 自治区第二次经济普查办公室 二OO九年一月四日
附件: 经济普查登记工作进度上报表 单位:个、%
各县(市、区)经普办, 请按文件要求:1、每月10日、20日、30日(2月份为28日)下午5:00前(周末提前一天),上报各自普查登记工作进度情况表; 2、请于1月8日前,将单位清查正式数据上报市经普办。 市 经 普 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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