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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建设工程EPC总承包模式及其相关法律问题

 昵称6103793 2012-03-13

建设工程EPC总承包模式及其相关法律问题

作者:任诚宇  联盟会员:项目管理者联盟 转载 发布时间: 2010-12-15 点击: 9583 PMB: 0收藏本文

  EPC总承包模式是指,建设单位作为业主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总承包单位,由总承包单位承揽整个建设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并对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全面负责,最终向建设单位提交一个符合合同约定、满足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承包模式。

  EPC总承包模式是当前国际工程承包中一种被普遍采用的承包模式,也是在当前国内建筑市场中被我国政府和我国现行《建筑法》积极倡导、推广的一种承包模式。这种承包模式已经开始在包括房地产开发、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在内的国内建筑市场中被采用。作为一种全新的建设工程承包模式,在保持与传统建设工程承包模式相似的部分法律特征之同时,亦存在诸多完全不同的个性法律特征。探究、了解、解答这一承包模式及其相关法律问题,对于这一模式的顺利推广、应用,促进基于这一模式下的市场交易,在实践层面不无裨益!

  一、EPC总承包模式的渊源及特征

  “EPC”是“设计、采购、施工”的三个英文单词第一个英文字母的缩写。这一模式的规范运作程序源于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1995年出版的《设计—建造总承包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1999年出版的《设计、采购和施工合同条件》以及《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等国际工程承包普遍使用的合同范本。

  在工程建设承包尤其是国际工程承包实践中,随着包括建筑技术在内的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建筑业主对建设工程的功能要求的日益多样化,建设工程的规模越来越大,复杂程度也越来越高。原来在建筑市场通用的单一“设计-采购-施工”各个环节分离的工程建设传统承包模式,由于存在工程进度衔接不畅、工程质量、责任难以划分等问题,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以由一个总承包商对整个工程设计、建设过程、工程质量、工程造价负责的EPC总承包模式应运而生。

  EPC总承包模式的基本特征是通过与传统的“设计-采购-施工”各个环节相分离的建设工程承包模式(以下简称“传统承包模式”)的比较,并通过这种比较优势体现出来的。EPC总承包模式较传统承包模式而言,具有以下三个方面基本优势:

  (一)强调和充分发挥设计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对设计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主导作用的强调和发挥,有利于工程项目建设整体方案的不断优化。

  (二)有效克服设计、采购、施工相互制约和相互脱节的矛盾,有利于设计、采购、施工各阶段工作的合理衔接,有效地实现建设项目的进度、成本和质量控制符合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确保获得较好的投资效益。

  (三)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明确,有利于追究工程质量责任和确定工程质量责任的承担人。

  基于EPC总承包模式较传统的建设工程承包模式所具有的前述基本优势,其基本特征可以总结为:

  (一)在EPC总承包模式下,发包人(业主)不应该过于严格地控制总承包人,而应该给总承包人在建设工程项目建设中较大的工作自由。譬如,发包人(业主)不应该审核大部分的施工图纸、不应该检查每一个施工工序。发包人(业主)需要做的是了解工程进度、了解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同要求,建设结果是否能够最终满足合同规定的建设工程的功能标准。

  (二)发包人(业主)对EPC总承包项目的管理一般采取两种方式:即过程控制模式和事后监督模式。(1)、所谓过程控制模式是指,发包人(业主)聘请监理工程师监督总承包商“设计、采购、施工”的各个环节,并签发支付证书。发包人(业主)通过监理工程师各个环节的监督,介入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FIDIC编制的《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一版)》即是采用该种模式。(2)、所谓事后监督模式是指,发包人(业主)一般不介入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但在竣工验收环节较为严格,通过严格的竣工验收对项目实施总过程进行事后监督。FIDIC编制的《设计、采购、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一版)》即是采用该种模式。blog.

  (三)EPC总承包项目的总承包人对建设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整个过程负总责、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及建设工程的所有专业分包人履约行为负总责。也即,总承包人是EPC总承包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在传统的承包模式下,建设单位即发包人(业主)则是建设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譬如,在传统承包模式下的由于设计而产生的履约问题,由于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系由建设单位即发包人(业主)认可并办理报建手续,所以,只要承包商的施工符合施工图要求,最终合同约定不能实现的责任要由建设单位即发包人(业主)承担。但在EPC总承包模式下,由于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均由总承包商负责完成,所以,即使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系由建设单位即发包人(业主)认可并办理报建手续,但建设单位即发包人(业主)仍不对最终合同约定不能实现的结果承担责任。FIDIC1999年EPC合同条件规定,“无论雇主代表是否给予了批准或同意,承包商应对全部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这一规定表明,业主批准设计文件并不解除总承包商的设计责任。与之相对应的是,EPC总承包商须对建设工程承担严格的设计责任。EPC总承包合同一般规定,“发包人(业主)向总承包人提供的任何数据或资料,不免除总承包人承担的设计、采购、施工责任。总承包人被认为在投标前已经仔细地审查了业主要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总承包人应该对业主要求(包括设计标准和计算)的正确性负责。”

  二、EPC总承包模式在实践中的几种合同结构形式www.

  在EPC总承包模式下,总承包商对整个建设项目负责,但却并不意味着总承包商须亲自完成整个建设工程项目。除法律明确规定应当由总承包商必须完成的工作外,其余工作总承包商则可以采取专业分包的方式进行。在实践中,总承包商往往会根据其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根据工程项目的不同规模、类型和业主要求,将设备采购(制造)、施工及安装等工作采用分包的形式分包给专业分包商。所以,在EPC总承包模式下,其合同结构形式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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