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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博客

 梧桐H成林 2012-03-17
合理性质疑与合法性解释
2010-06-30  

一、 合理性质疑与合法性解释

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对涉诉信访问题之重视是空前的,投入的人力物力之多是空前的,采取各种措施力度之大是空前的,但面临的信访形势之严峻也是空前的。信访形势是人民群众评价法院工作的一个重要窗口,从中可以窥见人民群众对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公正性的感受。这就值得我们深思,法院付出了那么多努力,为什么没有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呢?

为此,笔者专门对20名法官和20名当事人分别进行了调查。调查显示,法官对于“作为法官,你觉得怎样办案就算做到了司法公正”的问题,绝大多数认为程序公正、依法办案就是司法公正,并显然强调程序合法。而当事人对于“作为当事人,你觉得法官怎样办案才算做到了司法公正”的问题,绝大多数认为,应当不克扣刁难当事人,不让好人吃亏,按照法律规定尽早结案。

再结合平时与法官交流、与当事人接触时所产生的体会,笔者感到,对具体司法活动是否公正的评价,法官主要从是否合乎法律具体规定的方面来评价;而当事人则往往先评价法官的为人,再评价司法活动是否合法,并更多地从情理方面来感受是否公正。总体上,法官重程序,当事人重实体及感觉。双方所持评价标准的差异,主要表现在对具体司法活动是否合乎情理、对法官个人言行是否适当的关注度差异很大。不少时候,当事人提出了合理性质疑,法官给予合法性解释,这样的答疑效果自然不如人意。

很多时候,并不是法官违法办案引起当事人的不满,而是法律规定之外的操作环节出了问题。比如,向法官反映有关案件的情况或想法,当事人说得恳切而急迫,法官只顾着上网聊天,当事人说完半晌,他才“嗯”一声问“你说什么?”再如,当事人催了多次,法官总是不安排去执行,每次都有不同的理由;又如,关于是否可以鉴定,这次说可以,下次又说不行,反复不定。常有如此情形,则当事人不满渐增,而法官也并未明显违法,但法官和当事人对相关情况的感受显然不同。

司法公正不能由法官自说自话,一定要充分考虑到人民群众对法官、司法活动的感受,人民群众感受到的司法公正才是真正的司法公正。法官要清楚人民群众关注什么,从哪些方面评价司法活动。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是司法为民的必然要求,也是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因此,法官要在保证具体司法活动合法的基础上,从自身言行细节上去关注其合理性,增强其可接受性。

二、 当事人产生合理质疑的常见情况

1、 态度生硬,伤害当事人的人格尊严

每个人都希望受到他人的尊重,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是人的基本心理需求之一。若法官对当事人态度生硬、感情淡漠,甚至呼来喝去、动辄训斥,必然会使当事人感到不受尊重,十分憋闷,不满情绪自然产生,各种猜疑随之而来。当憋闷、不满、猜疑的情绪逐渐蔓延时,就会产生一种倾向,即在对立的心态下积极找出法官在办案中的种种瑕疵,一旦需要,便爆发出来,与法官正面冲突或上访告状。

2、 不守诺言,伤害当事人对法官的信心

“人无信不立”,人与人之间的正常交往是以相互之间诚实信用为基础的。在司法活动中,法官与当事人一样,都应平等地遵守诚信原则。如果通知当事人到庭了,法官却有事要外出;随口应付当事人的催促,说下一周作出判决,过了两个月仍然说下一周作判决……。当事人时常感到法官的安排、承诺不能兑现,就会对法官失去信心。如果法官说话不可信的印象被不断强化,就会出现对当事人说什么都不被接受的尴尬局面。

3、 久拖不结,侵蚀当事人的耐心

当事人打官司,首先关心自己能不能赢,其次就是关心得多长时间能结束。有时被拖得无奈了,就要求法院“哪怕判我输呢,总得给我个判决呀!”日前看到报道,轰动全国的罗彩霞被冒名顶替上大学的案件,罗于今年4月26日在博文中写道:“不料掀起如此大风波的案件一年后仍无开庭音讯,那一刻,忽然萌发了撤诉的念头。”案件长时间处于停顿状态,没有进展也没有作为,对当事人而言无疑是一种煎熬。特别是在案件涉及管辖权、鉴定、延长审限(姑且不算超期),以及一审、二审、重审、再审乃至欲说还休的执行,无一不令当事人的耐心一点点地被侵蚀,种种猜疑必然充塞心胸。一旦当事人对法院失去了耐心,就很难让他以平静的心态,冷静、理智地接受种种解释、劝说,即使判决是公正的,他也不会感到司法公正。

4、 缺乏沟通,引发当事人的猜疑

充分有效的沟通是增进理解的基础。当事人对法律的了解往往有限,要让当事人理解法官是在依法办案,就需要进行充分的沟通、解释。实践中,笔者曾见到一名法官在领导处理直气壮地说:“反正我是依法办案,他愿意去哪儿告随他的便!”如果当事人对判决提出了疑问,法官只是简单地一句“你不服可以上诉!”原告迟到半小时参加开庭发现已被按自动撤诉处理了等,自然会产生猜疑。孔子曰:“不教而诛谓之虐。”如果事先没有得到合理的提示,事后也得不到耐心答疑,当事人就难免对办案的合法性乃至法官的动机产生质疑。

5、 因瑕掩瑜,成为当事人渲泄不满的导火索

在实践中,法院常进行卷宗评查、文书评比,获得满分的卷宗、文书并不是很多,绝大多数能多多少少挑出一些毛病。法官看到这些毛病时想的是以后注意,但当事人并不这样想。如肖领群就极细心地找出了一些案件程序、文书、卷宗中的问题,不断反映。还曾有一位当事人看到判决书中把她名字中的“凤”打成了“风”,就告状说法院把她的名字改了。又如今年4月有报道,湖南省宁乡县法院2006年一份判决援引了民法通则第159条,而民法通则一共才156条,于是舆论认为是法官“造法”。经查,该判决本来要引用合同法,不料打印成民法通则了。结果打印失误、校稿疏忽的瑕疵最终演变成了严重的“造法事件”,相关的四名法官、书记员于今年受到停止职务、分离培训、行政记过等处分。 

如果当事人在诉讼中没有得到足够的尊重,对法官失去了信心及耐心,对审判的过程及结果产生了质疑和不满,则案件中的瑕疵就会成为其集中渲泄压抑情绪的突破口,或直接冲突,或四处上访。而且内心确信自己有理,并非无理取闹。在这样的情况下,他不可能认为法院司法活动是公正的。

三、增进理解,需要从点滴做起

法官依法办案、公正司法,是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却不是充分条件。法官在依法办案的同时,还应让司法活动传递出应有的温度,不能冷冰地机械司法。要让当事人理解并接受法官,感受到法官是善良的人,理解并确信法官办案的各项活动合法并具有积极的善意,了解法律相关规定,必要时理解法律为什么这样规定。总之,既要让当事人理解法官,也要让当事人理解法律。只有这样,在法官依法公正司法的时候,人民群众才能真正感受到司法是公正的。为此,法官需要从日常办案过程中的点滴小事做起。现选择一部分简要论述。

1、 热情严谨,把文明司法的形象树立在人民群众心中

法官接待当事人的态度、言行会形成当事人心中的初步印象,对以后的评价产生较大影响。这要求法官注意自己的言语、举止、衣着等,塑造良好的形象。

衣着宜整洁端庄、大方得体,既不宜过于前卫时尚、也不宜过于邋遢、不修边幅,还不应上半身着审判服,下半身着便服。总体应给人稳重、安定的感觉。

会话交谈应文明、不讲脏话、不随意对案件下结论,说不负责、丧失原则的话。听当事人说话时宜放下手头的事认真听,必要时可作记录,不宜随意打断。在与当事人交谈过程中,表情、动作、身体姿态无一不在向当事人传达着法官的态度。有专家指出,“怎么说”有时甚至比“说什么”更重要,语气、语调、表情、动作、身体姿态给人的感觉更加真实。这些肢体语言对当事人的影响丝毫不亚于话语的作用,却往往被忽视。

当法官热情接待、耐心倾听、诚恳对话时,当事人由于受到了法官尊重而感到温暖,就会从内心尊重法官。

2、 言而有信,把诚信可靠的感觉传递给人民群众

法官要求当事人诚信,自己更要诚信。法官的诚信表现在,通知了开庭时间就要按时开庭,通知当事人来谈话到时就应在等待,安排某时做某事届时就应实际去做,说过如果有什么情况将出什么结果,就应兑现这种结果,如此等等。如果的确不能按原计划进行,则一定要提前通知到当事人,诚恳地告知原因,另作安排,避免当事人往返奔波,误时误事。

随着对法官言出必信的印象不断强化,当事人自然会感到法官是可以信赖、可以依靠的。

3、 积极善意,把慰藉人心的司法温度传递给人民群众

每一起案件都是一个纠纷,这种纠纷不仅是当事人在人身权、财产权等方面的争议和侵害,同时也伴随着感情上的伤害、精神上的创伤,有时感情、精神上的创伤甚至更为严重。法官应理解当事人心理上的焦灼、精神上的痛苦,尽量使当事人的压力得到舒缓、精神得到慰藉,真正实行恢复性司法,对受到损害的社会关系,乃至当事人的精神创伤进行修复。具体的做法很多,根本要求是把想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的司法为民思想贯穿于办案全过程,合理地、善意地安排诉讼程序、运用证据规则,避免法庭被一些恶意当事人当成展示诉讼技巧的竞技场。

法官接办案件后,不应长时间搁置案件,两、三个月没有任何安排,觉得只要在6个月内审结就行,那是冷漠、消极的表现。应清晰地列出承办的所有案件的清单,统筹安排时间、进程,把握节奏,时常查看,不让案件因为自己的惰性、疏忽而被长期搁置甚至超期未结。

法官宜主动提示当事人需要提供哪些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提示证据的标准,即怎样的证据才能被采信,怎样的证据将不被采信。如单位出具的证明需要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等。

充分、适当地发挥能动性,让当事人感受到法官积极的态度、温暖的善意,感到法官已经为他尽到了最大努力。这样当事人必然感知法官是善良的人,相信他的行为也一定是善良的。

4、 耐心释法,把法律的理念注入人民群众的血液

当事人通常没有接受过法律专业的培训,对法律的规定了解甚少,更谈不上对立法本意的理解,主要依靠朴素的道德观念和一般的公平感来判断是非对错。因此,法官在办案时应不断告知当事人相关的法律规定,并在必要时解释为什么这样规定。

比如,夫妻离婚后,还要对对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负清偿责任,这样规定、处理为什么是公平的?在交通事故中,虽然交警部门认定自行车一方负全部责任,可机动车一方仍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这样规定、处理是否有违公平原则?

面对当事人的不当请求,不应粗暴拒绝,而应耐心地解释为何不能满足其要求。比如,不能同意当事人的重新鉴定的请求,是基于哪条规定,什么道理不能接受,表明不是在故意刁难他。

如此等等,如果法官能够把法律条文中蕴含的法理解释给当事人,将有助于当事人把法律精神与道德观念融合,从内心真正接受法律、信仰法律。

5、 力求完美,切勿授人以柄

客观地说,如果法官能做到热情严谨、诚恳有信、积极善意、耐心释法等,则当事人通常会感受到法官是善良的人,会相信法官是在依法办案、公正司法。在这种理解与信任的心态下,即使发现案件中的一些瑕疵,也会不去计较。

然而,法官不能因为当事人的容忍而降低对案件质量的要求,案件质量是司法公正的综合的、最终体现。因此,法官要不断学习提高业务水平,严格办案程序、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还要加强责任心,在各个环节防止出现疏漏。

力争完美、避免瑕疵,既是法官的职责所在,也是避免一些恶意的或偏执的当事人纠缠、上访的要求。如果不是被抓住一些瑕疵,那些恶意的纠缠和偏执的信访处理起来将容易得多。

四、 让司法公正深入人心,需要做的还很多

需要指出的是,前文分析当事人对法官合理质疑的原因以及增进当事人对法官理解的建议,都是以法官依法、廉洁办案为前提的。而违法办案如余祥林案、赵作海案,及吃拿卡要的司法腐败等,在社会上留下的阴影非一日可消除,在此情况下要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公正无疑是不可能的。如何消除违法违纪现象,不是本文讨论的问题,在此不再赘述。

另外,工作任务不断加重也是影响法官办案质量与效率的一个因素。近年来法官们的工作任务渐多渐重,所面临的不仅仅是案多人少的问题。新的法律法规大量颁布,需要学习;连年不断的主题活动、专项活动,需要参加;逐年加重的非审判任务,需要完成。法官的精力是有限的,在长期超负荷运转的情况下,容易急躁,也容易忙中出错。然而这些影响因素不是法官个人所能控制的,作为法官,所能做的是立足现实,以加倍的辛劳和顽强的意志担负起历史的使命。

司法机关公正司法推进着社会民主法治化进程,社会的民主法治发展状况又形成了司法活动的具体环境。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深入落实,人民群众必将更深刻地感受到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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