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发票专用章”国税、地税全国统一,自2011年2月1日起启用 深圳财务网讯 据国税总局2011年第7号公告,从2011年2月1日起全国所有地区的国税、地税管辖的纳税人企业,启用全国统一的“发票专用章”样式,旧式“发票专用章”(包括套印旧式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可以使用到2011年12月31日。
新发票专用章从形状、字号、字体、内容、印色多方面进行规范和统一,有利于广大消费者和企事业单位的视觉识别,防止假冒发票。
今天在国税局办税大厅有好多企业会计在议论,说是发票上不能盖财务专用章了,只能统一使用新式“发票专用章”,还有的企业老板也打电话咨询。
2011年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第2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28条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发票上盖财务专用章在2011年1月31日前有效,从2011年2月1日起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发票一律无效。
办理发票专用章所需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刻章登记卡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法人身份证
5、公章
6、现金
将以上资料交与公安局认可的刻章机构即可,一般次日便可领取。但目前集中刻章质量差,建议有旧发票专用章或暂不使用发票专用章的推迟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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