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3/24 10:52:50
人,首先是生物学、普通生理学意义上的存在,是个个自在的生命体。
人必然地有生理欲望,必然地有自私的倾向。
除了由保障基本生存产生出来的生理欲望之外,那些“奢侈的”生理欲望是可以控制的。
倘若一个人对“奢侈的”生理欲望,以及由此衍生出来的对生活物质的广泛的占有欲、权欲、名欲...不加控制,为了满足这些膨胀的欲望,人就会用种种方式去伤害他人。
生理欲望,包括合理的“奢侈的”生理欲望,不但是必有的,而且是促使人积极地生活的根由。
所以本身并不是“恶”。
然而,倘若对生理欲望以及所衍生的欲望不加控制,它们就会促使一个人去伤害他人,堕落为“恶”。
从这个意义上讲,人具有“恶”的本性。
人不是普通的生物、普通的动物,而是具有一系列高级神经活动功能的特殊生命体。
思维的丰富使得人对于他人悲喜的“设身处地”的代入心理活动高度活跃。
从而产生出强烈的同情心。
“你希望他人怎样对待你,你就怎样对待他人。”
道德黄金律,源于人的精神本能。
从这个意义上讲,人具有“善”的本性。
人同时具有恶与善这两种本性。
换句话说,恶与善是人的本性的两个方面。
有所谓“双重人格”之说,认为每个人都是恶与善的合体,只不过在日常情况下其中的一个方面被掩盖了。
对于具体的个人来说,这种解释有很大的偏差。
——不是“在日常情况下其中的一个方面被掩盖了”,而是人有没有控制、有效地控制自己的贪欲,从而避免了恶。
人对他人有没有同情心,强烈的同情心。
有效地控制了自己的贪欲,对他人有强烈的同情心,人就是“善的”;
反之,人就是“恶的”。
同情心由针对具体个人推衍到针对社会,就是正义心。
这是更高层次上的“善”。
而没有正义心就是与之相对的“恶”。
这个意义上的“善与恶”,被许多人严重忽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