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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杀大权20不安的亡灵

 生活向太阳 2012-04-05

不安的亡灵

               (小说)

 

东升市委政法委副书记施振发怎么也没有料想到,一桩故意杀人案,在法院依法判处罪犯死刑后多年,受害人的遗骨和加害人的骨灰,却迟迟不能安葬……

这究竟是为什么?其中到底有什么样的“奥秘?”

 

[疑案追踪]

 

东升市一件不能“入土为安”的怪事,引起了老枪lq的注意,他于2007年5月7第二十次采访了施振发。

 

   “入土为安”,这是我国的一条古训,是世人皆之的事情,可在东升市宿祁县殡仪馆,多年来却存放着一个五岁幼童的遗骨和一个三十多岁男子的骨灰。两者生前曾是“至亲”:男子是幼童的亲舅舅(姑父),而幼童恰恰是被这位“亲舅舅(姑父)”诱骗绑架后加害的;男子则是罪有应得—在案发两年后被东升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的。

幼童的遗骨迟迟未能安葬,是因为其父母未得到民事赔偿所致,男子的骨灰未能入土,则与一位特殊人物—东升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的一名法官有关。

 

                                      (一)

 

话得从五年前说起。

2001年7月17日上午,家住宿祁县保险公司宿舍的武庆春神情慌张地来到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报案:昨天下午,吴亦冬从他妻子吴丹风身边将6岁的儿子武家兴骗走,至今下落不明,全家人四处寻找,几乎找遍了附近的山川、河流,询问了所有的亲戚、朋友,儿子武家兴和妹夫吴亦冬均查无音信,他预感兆头不好。

接报后,刑警大队组织民警立即展开调查,通过被害人家属陈述和调查走访,得知吴亦冬(男,1966年出生,溯督镇向铅村人)一惯生性懒惰,好逸恶劳,家境一贫如洗。武庆春家境也不好。俩人均因家境贫穷,年近30都找不到媳妇,巧的是,俩人都有一个闺中待嫁的妹妹。1995年2月,在好心人的撮合下,俩家以“换亲“的形式(即武庆春的妹妹武珠琴嫁给吴亦冬,吴亦冬的妹妹吴丹风嫁给武庆春),完成了他们的婚姻大事。婚后,吴亦冬与武珠琴的感情一直不好。1999年武珠琴丢下不满三岁的儿子,单独外出打工。吴亦冬多次来到岳父家中,要求岳父、岳母家帮其找回妻子,均遭拒绝,性格内向的吴亦冬把妻子出走的原因归结于岳父、岳母家。7月15日,吴亦冬又一次来到岳父家,因岳父、岳母再次拒绝了他“帮其找回妻子”的要求,便与岳父母发生争吵,扬言“要杀死、岳父全家”。7月16日下午,将妻舅(同时也是妹夫)武庆春的儿子武家兴拐骗带走,去向不明。

县公安局领导听取案情汇报后,认为这是一起拐骗儿童案,要不惜一切代价破获此案。县公安局迅速成立了“2001·07·16”案件专案组,将吴亦冬列为网上逃犯,在全国范围内通缉。同时,根据被害人家属提供的线索,组织大量警力开展内查外调。他们先后多次南下广东、云南、福建,北上山东、河南、河北等省,历尽艰辛,历时一年,但案件侦破工作却始终没有任何进展。

武庆春对此很不理解,很不满意。因此,多次到省、市公安机关上访。

此事引起了上级公安机关的高度重视。2002年年8月,“2001·07·16”案件被列为省、市公安机关督办的重要案件。

为了早日侦破该案,县公安局党委多次听取案件侦办情况的汇报,分析案情,研究侦破方案,并在全社会公开悬赏,对侦破“2001·07·16”案件提供重要线索者,奖励10000元。可是,又过了半年,案件的侦破仍然没有新的进展。

也就是在此期间,武庆春来到东升市委政法委上访,反映其儿子被人拐骗绑架的悲惨遭遇,并坚持认为“2001·07·16”案件迟迟没有侦破,是有着重要原因的。市委政法委的同志反复询问,做其工作,武庆春却不说出个中“原因”。

施振发认为,他们俩家虽然婚姻关系比较复杂,但就此案来说,案情并不复杂,公安机关对此案的办理也是高度重视的;同时,作为受害人来说,要求公安机关早日破案,其心情也是可以理解的。你公安机关不是承诺“命案必破”吗?

其实,施振发心里清楚,“命案必破”谈何容易!这只能是一个良好的愿望和公安机关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坚定态度和决心。业内人士清楚,命案的侦破虽然有其必然性,但也有不少偶然的因素。有的命案几年、甚至十几年破不了,一个偶然的因素或机会使案件得以侦破的事也是不乏其例的。但你不能以此作为案件迟迟没有侦破的理由!你得牢记你的职责、你的使命、你的承诺!因此,他既不能责怪上访人,必须理解他们的心情;同时,他又不能更多的怪罪公安机关,必须体谅他们的难处。面对受害人那悲伤和无助的眼神,施振发只有耐心解释,并向他们表明政法部门坚决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决心。

武庆春这才走了,带着疑惑,带着不解,带着满腔的悲愤!

 

                                        (二)

 

东升市委和宿祁县委两级政法委高度重视武庆春反映的问题,加大了“2001·07·16”案件侦破的督办力度,市公安局派出专人到宿祁县指导破案,并进一步加强了与相关省、市公安机关的联系。

2003年8月2日,办案人员获取一条重要信息,吴亦冬在海南海口一带出现。为了确保万无一失,县公安局派出分管刑事侦察工作的副局长周侗平率刑警大队精兵强将赶赴海南省,在海口警方的大力协作下,8月8日晚,在海口一出租屋内将吴亦冬一举擒获。

经过审讯,吴亦冬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他因夫妻感情不和,遂起杀害妻舅唯一男孩武家兴,以此报复岳父家的邪念,于2001年7月16日上午,来到妻舅武庆春家,将武家兴拐骗至和店乡小垦村一偏僻地段,用双手勒住其喉咙,将其活话掐死,并将尸体掩埋在附近的一座山上。随后,他便潜逃外地。根据他的供述,办案人员在小垦村一高山上,挖出武家兴残留的尸骨及其所穿的衣服。至此,一起报复杀人案,历经两年之久,终于大白于天下。检察机关很快将犯罪嫌疑人吴亦冬依法批准逮捕。直到这时,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才松了一口气。受害人家属的心灵也得到了一些慰藉。

按照常规,该案已进入法律程序,只需要检察机关依法起诉,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就行了,而不应该再出现什么问题了。

 

然而,两个月后,东升市委政法委却收到了市委办公厅呈送给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伍兵的督办函,只见上面写着:

市委伍兵书记:

现将省委常委、市委书记钱一平同志关注的电子邮件(12月25日第一条)转您阅批,并请督促办理部门将办结情况报给我办,我们将综合报钱一平书记。

 

中共东升市委办公厅

2003年12月30日

 

督办函的上面写有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伍兵的批示:请施振发同志负责查清事实,以书面材料向一平书记并市委办公厅汇报。

督办函的后面附有市委书记“百姓电子邮箱”中电子邮件的内容:

 

12月25日

尊敬的省委常委、市委书记,尊敬的青天大老爷:

这几年我输得很惨!我输掉的是自己一个五岁儿子的生命。

我的儿子是2001年的7月16日被罪犯,也就是我自己的亲妹夫,被那个禽兽不如的家伙给绑架的。当初我是这样认为的,儿子是被绑架的,是人命关天的事情!我相信公安机关会秉公处理这件事,而我就没有送礼!也没有请公安人员吃饭什么的,心想象这样的案子,办案民警会站在公正的立场上,会尽快地抓捕罪犯,解救我的儿子。可令我万万没想到的是,罪犯的家人在公安局有一个亲戚,就是因为他这个亲戚的一手遮天,包屁、坦护、压案不查和充当保护伞的行为,造成我输了。现在公安局帮我找到的是我儿子的一具尸骨。本来按理说我输到了这种地步,政法机关会尽快从严惩处罪犯,以慰我儿子的在天之灵。可他们的那位亲戚现在又使出一招,让罪犯的家人拿出14万元,由他出面能保他不死。就是因为有了这14万元,罪犯抓住都有四、五个月了,还没有一点动静。听说法院对罪犯判的是死缓。为此,我特向您求助,同时也借助您那有力的权力,狠狠地打击不法分子和为不法分子充当保护伞的官方人员,还社会一个公道!

假如象这样绑架幼儿撕票的恶魔,这样十恶不赦的家伙都不判死刑,那日后别人不就可以随便杀人?那老百姓还有什么安全感?

请您帮我作主!请您为民除害!!

 

东升市虽是一个地级市,但她在x省却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省委为了加强该市的领导力量,半年前,特任命省委常委钱一平兼任东升市委书记。钱一平具有哲学和经济双博士学位,是个学者型的领导,思想比较开放,为了便于直接听取群众的呼声,掌握社情民意,他在《东升日报》上向社会公布了自己的“百姓电子邮箱”网址,每天由市委办公厅将电子邮件的内容整理后,直接报给他。

此次发给市委书记“百姓电子邮箱”中电子邮件的不是别人,正是曾经来市委政法委上访的武庆春。

因是一起绑架杀人的重大案件,反映的问题又涉及到政法部门,钱一平对此非常重视,当即批给了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伍兵。

根据钱一平和伍兵的批示,按照常规,施振发必须带领调查组前往宿祁县调查处理,并需在一个月内写出负责任的调查报告。但施振发是个最重实际的人,他把武庆春发给市委书记电子邮件的内容认真看了一遍,感到电子邮件虽然提到了“保护伞”的问题,但这仅仅是受害人家属的怀疑和猜测,在案件没有侦破之前,他就曾提出了对公安机关的“怀疑”。经过了解,纯属武庆春的“一家之言”。

施振发认为,受害人家属这样做的目的是要引起上级领导的关注和重视,而他们反映问题的焦点:第一次是关于吴亦冬的抓捕问题,而现在则是对吴亦冬的量刑问题。鉴于该案已经移送到市政法部门,市委政法委的任务就是督促市政法部门坚持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方针,坚持依法办案,因此,目前尚不需要到案发县组织开展调查;而宿祁县的主要任务则是协助做好武庆春的工作,使其打消思想顾虑。

从而,他把落实市委领导的重要批示的工作分两步进行。第一步,在将市委领导批示电传给宿祁县委的同时,给县委政法委主要领导打电话,请他们一定要高度重视此事,切实做好武庆春的思想工作;第二步,在施振看来,这是最重要的一步,他分别给市中级人民法院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和刑事审判庭庭长联系,请他们本着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精神,依法处理好此案,给受害人家属一个满意的答复。

这期间武庆春多次打电话到市委政法委,反映自己的担忧和疑虑,要求尽快严惩吴亦冬。市委政法委执法协调监督处的同志根据施振发的要求,耐心做好他的工作。

一周后,宿祁县委政法委关于落实市委领导批示的专题报告寄到了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则依法抓紧对案件的审理。

2004年2月14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作出了判处吴亦冬死刑的庄严判决。

市委政法委就此事向省委常委、市委书记钱一平同志和市委办公厅写出了专题报告。

至此,应该说“2001·07·16”案件已划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三)

 

令施振发万万没有想到的是,此事远远没有结束。不仅武庆春没有完全息诉息访,还“冒”出了新的问题:在吴亦冬被法院依法判处死刑后,吴亦冬的家人又四处上访,更为重要的是,正如文章开头所说,此事还牵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的一名法官。

从市委政法委接到的吴亦冬的父亲吴家秋的投诉材料看,问题的性质还相当严重。

吴家秋反映在其子吴亦冬审判期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的一名法官曾经向他们索要9万元人民币,并承诺,只要其家属交出9万元,可以保吴亦冬一命。同时,吴家秋还反映,这名法官私自卖掉了其子吴亦冬的器官。

索贿、私自贩卖死刑犯的器官,你看,问题相当严重吧!

根据吴家秋反映问题的性质,施振发将其投诉的信件呈送给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伍兵。伍迅速作出批示,责成市中级人民法院调查处理。

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非常重视,组成了以中院党组成员、纪检组长肖盛为组长的调查组。调查一开始,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黄征言就承认,在中院对吴亦冬审判期间,自己确实找过他的家属,动员他们主动筹集几万元钱,并告诉他们,根据法律规定,如果被告家属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的损失,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其目的是考虑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如何能够到位的问题。施振发知道,根据有关资料统计,目前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尤其是死刑犯的民事赔偿很难到位,这已是不争的事实,对此,受害人家属很难接受。如果仅从这方面看,法官黄征言可称得是“用心良苦”,况且,西方国家还有“诉辩交易”呢。而吴家秋反映法官私自卖掉吴亦冬的器官问题,据初步调查,性质完全相反:吴亦冬深感自己的罪孽深重,为了肃罪,主动要求捐献自己的器官。根据上述情况,有的人便认为,既然事实已经清楚了,调查可以结束了。而施振发则认为,吴家秋反映的第一个问题,关键在于吴亦冬的家属是否给过法院的钱,如果给了,钱现在又在哪里?而吴家秋反映法官私自卖掉吴亦冬的器官问题,施振发认为,关键在于是否有证据证明捐献器官是吴亦冬自愿的。因此,调查还必须深入进行下去。

 

                                       (四)

 

暂不说调查的最终结果如何,说一下该案的另一个重要人物—吴亦冬的辩护律师汪丘平。因为在调查中,有人反映,动员吴亦冬的家属筹钱,并承诺,只要其家属筹到足够的钱,可以免吴亦冬一死的“创意”。是汪丘平提出来的。吴亦冬的家在农村,父母体弱多病,家境非常贫困。但为了能救儿子一命,他们东奔西走,南拼北凑,好不容易凑了9万元钱。他们把借来的钱交给了信誓旦旦的律师汪丘平,他们把儿子“生”的希望也全部寄托在汪丘平的身上。他们相信,汪大律师一定能救儿子一命!

调查组找来了汪丘平。汪坦言:确实收过吴亦冬送来的9万元钱,但按照他与该案法官黄征言的“约定”,钱早就转到了黄征言指定的帐上了。并拿出了转帐凭证。

尽管汪丘平洗清了自己,表明自身的清白,但他与法官黄征言的“约定”的内容又是什么呢?

案件又一次变得复杂起来……

 

经查,9万元钱确实转到了黄征言的私人帐户上。

根据汪丘平提供的线索,调查人员赶到黄征言的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东升分行进行查证,该帐户上曾经转来过这一笔钱,但钱早已取走了,取款人不是别人,正是法官黄征言。

根据市委政法委和中院党组的要求,调查组加大了对黄征言的审查力度。在铁的事实面前,黄不得不承认自己确实取走了这笔钱,但反复说明只是临时借用,原因是自己的老母亲生病住院,急需用钱;并说9万元钱已在一个月前退给了吴家秋。

调查组再次找到吴家秋。

他承认“黄征言已将9万元钱退还给他”这个事实,但提出“黄征言必须退还9万元的利息费和私自卖其儿子器官的钱”;并强烈要求“严格追究黄征言的刑事法律责任”。

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组认为,如何认定9万元钱的性质,是本案的一个关键问题,因为,所谓“黄征言私自卖其儿子器官”的事实已基本查清。

中院纪检组在讨论中,存在两种迥然不同的意见,一部分人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应该交到法院指定的帐户上,而这笔钱是放在黄征言的个人帐户上,且其已将此笔钱取出来使用过,应认定为受贿。至于黄后来将钱退还给吴家秋,只能算作退赃行为,并特别强调,如果是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款,就不应该私自退还给吴家秋,而应该交给法庭处理。因此,黄征言的退款行为,不能改变其受贿性质;另一部分人认为,9万元钱是罪犯家属为减轻法律对罪犯的刑事处罚四处借来的,不是罪犯个人的财产,当当事人的目的未达到时,应该将此款退还给当事人。至于黄征言将这笔钱放在个人的帐户上,只能作为违规处理,而他曾将这笔钱使用过,也只能认定是挪用,况且,经过调查,当时其母确实生病住院,急需用钱,因此只需要对其作违纪处理。

他们把两种意见向中院党组汇报后,中院党组就此向市委政法委汇报。

市委政法委经研究认为,法官黄征言的行为究竟是一种什么行为,应有中院纪检组进行认定,如果黄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就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处理,如果认为不构成犯罪,就对其实施纪律处分。但必须做好当事人的工作,否则,不仅活着的人不服,亡者也难以安宁。

按照市委政法委的要求,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组对黄征言的行为进行了认真的研究,最终形成了一致的意见:

黄征言收受吴家秋9万元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应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处理。此时,吴家秋反映黄征言私自卖掉吴亦冬的器官问题,也进一步查清了,确系吴亦冬自己要求捐献的,有其亲笔书写的遗书为证。另一方面,法院依据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有关法律规定,也做好了受害人家属的工作。

活着的吴家秋和武庆春这两个曾经的亲戚、现今的仇人,虽然心中有吐不尽的苦水,但也只能认命了;死去的幼童的遗骨和男子的骨灰终于得以安葬,“不安的亡灵”找回了他们应有的宁静。

 

[老枪lq点评]

 

“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政法部门必须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不安的亡灵”的案例再次证明了这一点。决不能背离这个原则搞什么私下“约定”。

否则,只能是以身试法!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产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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