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建固定资产可抵扣进项税的现金流量表列示收藏本文 分享
在生产型增值税政策下,购买固定资产发生的支出均计入投资活动下的“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项目中。而在消费型增值税政策下,可以抵扣的购建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在现金流量表中如何列示尚存在争议,主要有以下两种处理方法:1.列示在现金流量表经营活动下的“支付的各项税费”项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的规定,“支付的各项税费”包括本期发生并支付的税费,以及本期支付以前各期发生的税费和预交的税金,如支付的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教育费附加等。允许抵扣购建固定资产支付的增值税不再构成固定资产的成本,而应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购进材料等产生的增值税一并计算应交增值税,并按规定缴纳。从纳税人的角度看,购进固定资产可抵扣的增值税不会产生现金的净流出,因为支付给销货方的进项税额(现金流出)可以抵减销项税额,从而减少实际应交增值税额(现金流出的减少,视同现金流入),且该现金流出等于现金流入。如果将购进固定资产可抵扣的增值税反映在投资活动下,则不能准确反映上述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产生现金净流出的情况,也不能反映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抵扣经营活动销项税额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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