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谣言止于“知者”---强化网络提供者法律责任

 华英雄华崽 2012-04-12
  本报北京4月11日电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已经成为公众获取信息的重要平台。然而,在“自由表达”的网络上,经常会出现一些谣言、谎话,有时候谣言的传播力甚至还强于真相。近日,公安机关对一些在互联网上编造、传播谣言的人依法进行了处理,一些传播谣言的网站也被查封关闭。对此,法律专家表示,在网络上散布谣言的行为已经涉嫌违法,杜绝互联网络谣言,必须强化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贵松通过对散布谣言行为违法性判断的研究认为,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谣言有相关的规定:谣言具有故意性,所传播的信息具有虚假性,传播谣言的行为具有现实性及社会危害性。因此,治理网络谣言,于法有据、有法可依。

  谣言止于真相,流言止于知者。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院长王敬波教授认为,政府是真相的掌握者,也应成为谣言的终结者。建立法治政府和公众广泛参与是治理谣言的根本途径。将政府管理、社会运行都纳入法治轨道,促使公众形成对法定秩序的基本信任,网络谣言也就基本没有了市场。政府应通过各种方式畅通公众参与政府管理的渠道,使公众不再是旁观者,而是政府治理的参与者,这样才能培养出制止谣言的“知者”。

  当前,我国对互联网实行的是备案登记管理制度。这项制度有利于降低互联网市场准入门槛,促进互联网的发展。然而,这项制度也为互联网谣言滋生提供了空间。一些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迷信“眼球经济”,不仅允许互联网使用者传播各种谣言,而且在谣言传播的过程中推波助澜。这是极端危险的边缘游戏,它不仅让我国网络信息品质不断恶化,而且损害了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挑战了法律的尊严。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院长乔新生教授认为,解决网络谣言泛滥的问题,必须强化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网络用户虚拟空间的错觉,明确网络非法信息传播的责任主体,在虚拟的网络空间里实现权利和义务的动态平衡。他建议,全国人大应尽快出台有关法律规则,明确规定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在降低、消除网络谣言传播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强化互联网监管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从源头上杜绝网络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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