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评论员 蔡方华 今日社评 一个错案和一个枉法的法官对法律的伤害,往往需要千百倍的补救。“眼睛花了”所反映的深刻教训,实在值得陕县法院仔细体会。 据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新闻纵横》报道,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县人民法院近日判决了一起恶性交通肇事案,在民事赔偿并未到位的情况下,法官以“积极赔偿”为由,对肇事者做出了“从轻处罚”的决定。当记者质疑证据真实性的时候,主审法官称,审理该案民事部分的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出具了一份表述含糊的赔偿证明”,自己当时“眼睛花”,才将案件“判错了”。 这一事件被曝光之后,引起了河南省高院和三门峡市委的高度重视,陕县人民法院刑庭庭长吕丙林、主审法官水涛以及湖滨区人民法院后川法庭庭长翟二民已被停职检查、接受调查、听候处理,同时案件也已启动再审程序。导致三死两伤却被明显错判的交通肇事案,应该能够得到纠正。 法官声称判案时“眼睛花了”,这种情况实在非常罕见。我国的刑事审判制度有着严格的程序规定,就算法官的眼睛真的看花了,一般也不会影响错误证据的排除,更不该得出错误的判决结果,因为还有很多不可省略的制约环节。但在陕县人民法院,显然应该起作用的程序都被省略了,主审法官完全主宰了案件的审判,其结果是出现了一起荒谬的案例以及一个令人啼笑皆非的借口。 实际上,案件错判的原因并非法官“眼睛花了”那么简单。陕县法官“三番五次”要求湖滨区法院出具民事赔偿证明,湖滨区法院法官没有坚持原则,出具了一个被告“能够及时赔付”的证明。这个证明本来没有什么证据方面的意义,但陕县法院却擅自更改关键措词,把“能够赔付”变成了“积极赔偿”,从而做出了明显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从事件的经过看,陕县法院法官明显没有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没有做到居中裁判,而是完全站在了被告人一边。如果没有媒体的曝光,如果检察院没有依法提出纠错意见,交通案的受害人很可能既得不到赔偿,也得不到公道。这不仅是对受害者家庭的严重伤害,也是对法律的轻慢和亵渎。当事法官把审判权当做了个人的工具,完全把社会公正和道义放在了一边,这是法治社会所不能容忍的。 河南省高院和三门峡市对案件进行重点督办,并对当事法官做了停职检查的决定,这无疑是值得肯定的。一个法官如果“眼睛花了”,连关键证据都看不清楚,或者在证据环节上玩弄手法、操纵法庭,这样的人理所当然应该下岗。把这样的人留在法官岗位上,不仅是法院自身形象的污点,甚至是法律的耻辱。人民法院要想捍卫社会公正,首先就必须把害群之马从法官队伍里清除出去,从而维护法官队伍的纯洁性。 但是,事情并不能到此为止。陕县法院法官对证据的操弄,明显存在袒护被告人和操纵审判结果的迹象。该法官为什么要采信一份虚假证据,其背后动机值得深究。有关部门应该看到这一显而易见的问题,严查当事法官是否存在受贿和接受请托的问题。如果确有违法的情节,应该予以纪律和刑事制裁。更重要的是,陕县人民法院应该全面检讨刑事审判工作的程序疏漏,以个案为契机,把法院的审判工作、监督工作、法官队伍建设工作提升到适应法治社会要求的水平。 法律的尊严不仅仅来自于法律条文,还来自于每一个个案的公正裁决。一个错案和一个枉法的法官对法律的伤害,往往需要千百倍的补救。“眼睛花了”所反映的深刻教训,实在值得陕县法院仔细体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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