措施或阶段 |
期 限 |
法律条款 |
传唤、拘传 |
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
《刑事诉讼法》第92条 |
取保候审 |
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
《刑事诉讼法》第58条 |
监视居住 |
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
拘 留 |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他的所在单位。 |
《刑事诉讼法》第64条 |
对被拘留的人,应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
《刑事诉讼法》第65条 |
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为七日。 |
《刑事诉讼法》第69条 |
逮 捕 |
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他的所在单位。 |
《刑事诉讼法》第71条 |
对被逮捕的人,应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
《刑事诉讼法》第72条 |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
《刑事诉讼法》第124条 |
对以下四类案件:(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二个月。 |
《刑事诉讼法》第126条 |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
《刑事诉讼法》第127条 |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
《刑事诉讼法》第125条 |
在侦查期间内,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
《刑事诉讼法》第128条 |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
《刑事诉讼法》第122条 |
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如果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并将执行回执在三日内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20条 |
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在五日内制作《要求复议意见书》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认为需要复核的,应当在五日内制作《提请复核意见书》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人民检察院的《复议决定书》,一并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21条 |
审查起诉 |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改变管辖的,从改变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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