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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律)第13章 未成年人监护条例
2012-04-24 | 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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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L.N.387of199704/07/1997
条:过渡性条文
《1997年婚姻及子女(杂项修订)条例》(1997年第69号)(“修订条例”)第5条对本条例第19条作出
的修订,并不就在修订条例的生效日期之前发出的命令而适用,而在紧接该生效日期之前属有效的
本条例条文,则继续就该等命令而适用,犹如修订条例未曾制定一样。
(由1997年第69号第8条增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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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未成年人监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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