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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老德州”白酒生产者以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将“老德洲”白酒生产者告上法庭。近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判令被告孙某和三家酒业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与原告老德州酒特有名称“老德州”相近似的名称,赔偿原告德州又一村酿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并就侵权行为作出赔礼道歉。 又一村公司的前身是山东德州酒厂,该厂曾于1979年10月31日注册了“德州牌”商标,2010年该商标被评为山东著名商标,并将商标注册人变更为又一村公司。2003年,又一村公司与德州旭日副食品公司合作推出了以“德州牌”为商标、以“老德州”为名称的系列白酒。 2010年2月,又一村公司在市场调查中发现了1360多箱贴有“老德洲”商标的白酒。经比对,“老德洲”酒的外包装盒正面中间位置为竖体“老德洲”字样,与又一村公司生产的德州牌老德州酒的外包装正面竖写“老德州”读音相同、字体相似,包装盒组合颜色也相似。 经了解,“老德洲”商标是由孙某于2009年6月2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提出注册申请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当年予以受理,但是在公告期间内被又一村公司发现并提出了异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至今尚未作出裁定。在未取得注册商标的情况下,孙某委托三家酒业公司为其贴牌灌装生产“老德洲”牌白酒。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又一村公司所举证据可以证明德州牌老德州酒在特定区域尤其在双方当事人共同所在的行政区域内已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为相关消费人群所知悉,该产品属于知名商品、“老德州”为其德州牌老德州酒的特有名称。被告孙某虽然申请注册了“老德洲”商标,但该注册商标并未生效,故其与另三个被告共同生产销售行为已经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影响了原告又一村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应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郑春笋 刘 雁 许秀双) ■法官说法■ 堵住“傍名牌”的法律漏洞 宣判后,法官就此案暴露出的一些管理和法律漏洞提出了司法建议。 法官说,当前工商部门根据现行法规对“傍名牌”现象进行打击,但由于没有相应的专门针对“傍名牌”的处罚条款,致使办案不彻底,造成“有查无罚”的被动局面。 法官认为,由于现行的商标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同,商标是全国管辖,而企业名称属于地域管辖。因此,建议在出台新的法律文件中,应当明确规定省级以上企业的商号专用权在全国范围内受法律保护,对企业商号权的侵犯就是对企业名称权的侵犯。 司法建议指出,“傍名牌”行为已成为一种经济毒瘤,其本质是侵犯了产品的商标权,严重危害经济健康发展和国家、企业、消费者的权益,必须尽快制定相关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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