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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退市新规施行 多家公司存退市风险

 lmj8 2012-05-02

新规和此前《创业板上市规则》中的退市规定相比,主要有三个变化。

  首先,新增了两个退市条件,也就是: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创业板公司在最近36个月内,累计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3次的,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创业板公司股票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的,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

  其次,取消了“退市风险警示处理”,将实施“退市整理期”制度,设立“退市整理板”,不支持暂停上市公司通过借壳方式恢复上市。对此,《规则》还设置了一些新的具体指标,新增一条“暂停上市公司申请恢复上市的条件”,要求公司在暂停上市期间,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并具有可持续的盈利能力。同时,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司必须在三十个交易日的期限内,提供补充材料,过时不候。

  第三是,缩短退市时间,加快退市速度。一旦经过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公司的净资产为负,公司股票就要暂停上市,连续两年净资产为负,则股票终止上市。另外,一旦出现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情形的,也将终止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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