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孙子》释疑三则2

 行为准德为先 2012-05-05

《孙子》释疑三则

作者:于汝波 来源:本会原创 发布时间:2006年04月29日

  “倍则分之”“敌则能战之”

  《孙子兵法?谋攻篇》中说:“凡用兵之法:十则围之,五则攻之,倍则分之;敌则能战之,少则能逃之,不若则能避之。”后人对其中“倍则分之”、“敌则能战之”这两句话一直未能作出可信的解释。

  一说“倍则分之”的“分”是“分”敌人,即在我方兵力是敌人兵力的两倍时,就要设法分散敌人的兵力,从而造成我方与敌方兵力对比上的绝对优势,然后各个歼灭之。这样,“倍则分之”能讲通了;但紧接着的下一句“敌则能战之”就不好解释:兵力两倍于敌尚且要分散敌人的兵力,兵力相匹敌时反而只讲要和敌人“战”了。这显然是说不通的。

  一说“倍则分之”的“分”是“分”自己。曹操等人都是这个说法。意谓在我方兵力两倍于敌时就将我方兵力分为正兵和奇兵,从而战胜敌人。但这同样也有问题:分成正兵与奇兵,是作战的一般通则,并非只有在两倍于敌时才采用;既然兵力两倍于敌要分成正兵和奇兵与敌交战,兵力与敌相当时,为什么反而只讲与敌硬“战”呢?亦于情理不通。

  于是,又有第三种说法。谓“倍则分之,敌则能战之”中的“分”与“战”二字应互倒,将此句改为“倍则战之,敌则能分之”。这样虽可以把我们上面所说的矛盾解决了,但今见所有孙子书都是“倍则分之,敌则能战之”。《史记?淮阴侯列传》虽有“吾闻兵法,十则围之,倍则战”句,但引文很不严谨,且非韩信自记,而是第三者记述,不知经多少人之手才由太史公写成传记,记有此言。仅据此就改孙子本文,殊觉不妥。

  那么如何理解这句话呢?笔者认为,还是从《孙子兵法》本文中去找答案。这六个分句中,前三个分句都无“能”字,后三个分句均有“能”字,这个区别不应忽略。有人认为,有“能”无“能”都一样,六句是一个排比句,都应做形式相同的解释。结果是怎么也解释不通。实际上,这是两个排比句,前三个无“能”字的句子“十则围之,五则攻之,倍则分之”是一个排比句。这个排比句讲的是用兵的一般原则和方法,即兵力十倍于敌时就包围它,五倍于敌时就进攻它,两倍于敌时就分化它,以造成绝对优势,然后将其各个击灭。后三句,都有一个“能”字,“敌则能战之,少则能逃之,不若则能避之”,为什么都加了一个“能”字,而不说“敌则战之,少则逃之,不若则避之”,与前面三个分句一起排列下来呢?原因就在于其与前三个分句不同。从《孙子兵法》本文看,其作者行文是惜墨如金的,他在此处加三个“能”字,决非随意。加了“能”字后,这三句指的就是军队应具备的“能力”,即要求军队要具有:和敌人势均力敌时有战胜敌人的能力,数量少于敌人时有骚挠(“逃”为“挑”之借字,训为“挠”)敌人的能力,力量弱于敌人时有避开敌人的能力。前三句“十则围之,五则攻之,倍则分之”,讲的是用兵原则和策略,体现的是集中优势兵力的作战指导思想;后三句“敌则能战之,少则能逃之,不若则能避之”讲的是军队应具备的实际能力,前三句讲的用兵原则和策略要建立在后三句讲的军队在均势或劣势条件下也能与敌对抗并保存自己这一能力基础之上;军队具备了这种能力之后,还必须采取集中优势兵力打击敌人的作战原则和策略。如此,才可以做到万无一失,所谓“必以全争于天下,故兵不顿而利可全”,这与本篇的“全胜”思想相一致。下文“故小敌之坚,大敌之擒也”,是从反面证明前六句话的正确,反对那种既无能力、又不讲策略的用兵行为。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