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颁布单位】 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冀政[1998]45号 【颁布时间】 1998-09-02 【生效时间】 1998-09-02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积极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省省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改革住房分配体制,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三)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全省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职工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的住房制度与我省原房改政策的衔接,平衡过渡,综合配套。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四)从1998年12月15日起,全省城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住房分配货币化主要包括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和购房补贴等。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购、新建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房价按当年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价执行,不再享受原政策优惠。1998年12月15日前开工,1999年底前竣工交付使用的住房,既可以按照本地当年现有公有住房售房成本价和有关政策规定向职工出售,也可以按照新的规定由职工购买。职工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以及财政和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购房补贴等。 (五)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提高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 1、所有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到2000年,单位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提高到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8-15%,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提高到6-8%。从1998年12月起,省直、石家庄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交比例由5%提高到10%,职工个人缴交比例提高到6%,1998年12月15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可适当提高,具体比例由各市、县根据房价收入比测定。个别有困难的市、县,经省政府批准可以低于规定的缴交比例。困难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个人缴交比例可暂不提高。 2、单位住房公积金补贴资金来源:行政单位由财政全额负担;事业单位由财政根据单位收支情况,实行定额补贴,不足部分单位自筹;企业自行筹措,可列入经营成本。 3、确有困难的企事业单位,经当地房改部门批准可暂用售房款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对不能足额发放工资的单位,可按实发工资数额缴纳住房公积金;对暂不能发放工资的单位,待经营好转后,要按规定及时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妥善存放下岗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再就业时办理转移手续;对单位内部提前退休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要缴交到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 (六)购房补贴办法。购房补贴要坚持政策衔接、公平合理的原则。 1、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即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可以对1998年12月15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购房补贴;住房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不发给购房补贴。 2、购房补贴标准。购房补贴根据当地上年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年职均工资、职工住房面积标准、职工工作年限和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前的工龄等因素测定、计算。 购房补贴按单位面积补贴和年工龄补贴测定。单位面积补贴额按当地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除以2与职工平均负担额之差确定。职工个人平均负担额按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除以60平方米计算。 年工龄购房补贴额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前的实际工龄测算,原则上要低于冀政[1996]23号文件规定的出售公有住房的工龄折扣额。 计算公式为: 4、购房补贴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单位原有可转化的住房建设资金和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各单位要做好原有资金的核定划转工作,资金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可利用资金中自行研究解决。 三、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建立新的住房供应体系 (七)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的商品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租住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住房供应政策和具体办法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八)调整住房投资结构,重点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加快解决城镇住房困难居民的住房问题。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策指导价,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利润控制在成本的3%以下。要采取有效措施,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切实降低成本,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中低收入家庭承受能力相适应,促进居民购买住房。 (九)采取扶持政策,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由当地政府统一组织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拆迁。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可以继续发展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多渠道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为发展经济适用住房,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予以扶持。 (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符合城市建设的统一规划,合理确定建筑标准。坚持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相结合,着力建设有一定规模、配套齐全、环境优美的居住小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要纳入建筑市场统一管理,通过招投标优选施工队伍,推行住房保证书制度、住房和设备及部件的质量赔偿制度和质量保险制度,确保工程质量。 (十一)单位购建住房要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统一管理。为防止新房再流入旧的分配体制,从1998年12月15日起,各单位购建住房必须先经当地房改部门审批,再按建设程序报批。建成的住房要按成本价向职工出售,方可办理产权手续。 (十二)积极推进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建立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监督和管理,切实减轻住房负担,引入竞争机制,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物业管理要与社区管理相结合,为居民创造整齐、清洁、安全、宁静、方便、舒适的居住环境。 四、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有步骤地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十三)逐年提高房租。到2000年公有住房租金原则上要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0%,有条件的争取达到15%。1998年全省房租水平要提高到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60-2.00元,今后每年要逐步提高。提高房租后,对特困职工、优抚户、社会救济户等,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予以减免。 (十四)进一步搞好现有住房出售。从1998年12月15日起,居民购买现住公房,一律实行成本价,成本价逐年核定。按成本价购房可执行原房改售房的优惠政策,优惠的幅度应逐年减少。对有特殊原因不能购买现住公房的职工,经当地房改部门批准,今后仍可享受一次政策性购房优惠。 校园内不能分割及封闭管理的住房不得出售,教师公寓等周转用房不得出售。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鼓励按标准价所购住房向成本价过渡。在1999年度前过渡的,可执行原购房当年的成本价与优惠政策,以后再过渡的,要执行届时的房改成本价和政策规定。具体过渡办法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十六)离休干部和离休干部遗配偶住房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售的,可另行提供可售住房,没有条件提供的,房租不再提高。 (十七)稳步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交易市场,对交易市场实行准开制度,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各市要对城镇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普查登记,建立个人住房档案,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政策,在试点的基础上制定办法,报经省政府批准,慎重稳妥地实施。职工所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进入市场后,其住房只能通过市场解决,单位不再负责。 五、稳步搞好企业的住房制度改革 (十八)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逐步把住房建设、分配、管理和维修服务等社会职能从企业中分离出去,有利于企业机制转换和实现住房社会化。各级政府要区别情况,分类指导。企业可参照本通知精神,稳步推进住房制度改革。 六、积极推进县镇住房制度改革 (十九)各级政府要重视县镇房改工作,坚持全面入轨,整体推进。要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逐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缴交比例。已出售的公有住房要作好政策衔接,理顺房屋产权关系,颁发所有权证。对职工集资建设的住房,按有关政策进行规范,明晰房屋产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按照统一规划,提高设计水平和工程质量,搞好公用基础设施配套,改善居住环境,不断提高县镇城市化水平。 七、发展住房金融,规范住房资金管理 (二十)各地要积极推行对职工购房的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向,主要用于个人购买、建造、大修理自住住房贷款。对已经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无房户、特困户职工要优先发放个人政策性抵押贷款,贷款额度和期限要适当放宽。 (二十一)扩大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的发放范围,所有商业银行在所有城镇均可发放个人住房担保贷款,取消对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的规模限制,适当放宽个人住房贷款期限。 (二十二)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贷款相结合的组合住房抵押贷款业务。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和商业银行要简化贷款手续,提高服务效率。 (二十三)完善住房产权抵押登记制度,加快发展住房抵押贷款保险,防范贷款风险,保证贷款安全。 (二十四)按照“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加强住房资金的管理。各项住房资金要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直接归集、管理。住房资金的净收益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集中管理和使用,重点用于建立风险准备金、住房制度改革和建设廉租住房补助。 八、加强领导,确保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 (二十五)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各市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要坚持房改属地原则,隶属关系不同的单位,都必须执行当地房改的统一政策。 (二十六)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城镇居民的切身利益,是一项长期的艰巨任务。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政策直接领导下的、独立的、具有综合协调能力的房改工作机构。各级房改部门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整体素质,保证住房制度改革的健康发展。 (二十七)加强舆论引导,搞好政策宣传,转变城镇居民住房观念,保证城镇住房新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十八)严肃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房改政策,继续实行无偿实物分配住房,低价出售公有住房,变相增加购房补贴,用成本价或低于成本价超标出售、购买公有住房,公房私租等违纪行为,各级监察部门要认真查处。 (二十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有的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和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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