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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利威:听资本市场故事,学并购重组税政...

 pgrdy 2012-05-11

云中飞强烈推荐:李利威:听资本市场故事,学并购重组税政

(2012-05-06 18:02:42)

http://bbs.esnai.com/thread-4804675-1-1.html

听资本市场故事,学并购重组税政

李利威

2011年,风乍起,吹皱一江春水!

2011年被称为资本交易稽查元年,这一年,总局将酝酿已久的资本交易列入指令性检查项目。在总局稽查局的内部文件中,直接向各省指示:“原则上,股权交易金额50万元以上的企业都应进行检查。”山雨欲来风满楼?走过2011,感觉却似风声大雨点小。重组税政的模糊不清、稽查后的政府干预、基层税官面对股权稽查茫然不知从何着手等等都成了资本交易稽查的路障。股权稽查,任重路远……

2012年,掀起资本交易税收稽查风暴?

2012年,工商税务联动,股权信息共享正式启动,企业的股权交易将暴晒在阳光下;2012年,资本交易再次荣登总局稽查指令性检查黑名单;2012年,各层级税局都加大了对税官们股权交易税政培训力度;2012年,地方政府财政告急,稽查税官严阵待发。今年是否真的能掀起一场股权稽查风暴呢?拭目以待!

taxlawyerli拟从四个维度来漫谈资本交易的税收:

第一部分是聊重组税政。立法的黑白色和立法的灰颜色。

第二部分聊股权稽查。资本交易稽查从哪些资料着手,敏感的会计科目,各笔分录可能蕴含的税收问题。

第三部分聊税收征管。如何平衡税企利益,寻找到一条既精准打击资本交易恶意偷税,又避免阻碍企业正常交易的征管模式。

第四部分聊企业重组规划。如何选择合适的重组模式,正确进行重组会计和税务处理。

话题一:重组税政

一、分期付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涉及税种:个人所得税

2、案例:上海泓泽收购珠拉黄金和大漠公司股权

大元股份(600146)2009年曾以663.01%的涨幅位居两市“十大牛股”之列,公司之所以受到投资者追捧,只因其计划从塑料制品股变身为黄金股。但其转型之路可谓一波三折。2010年大元股份与珠拉黄金大股东郭文军签订股权收购协议,但随后却因定向增发计划的夭折而终止。随后一年多的时间里,大元股份谋划,以大股东“上海泓泽”作为收购主体,待收购成功后,再将资产注入大元股份。2011年3月,上海宏泽与珠拉黄金和大漠公司的大股东郭文军签订《股权收购协议》,上海泓泽收购郭文军持有珠拉黄金79.64%的股权,收购郭文军持有的大漠公司100%的股权,股权转让款合计30亿元。但协议签订后,上海泓泽却遭遇融资障碍,无奈只好与郭文军协商将付款日期一延再延。2011年11月,双方敲定了最后的付款日期:“谈判收购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价款3亿元支付给郭文军;剩余股权转让价款23.5亿元,上海泓泽将分三期支付,具体为:在珠拉黄金股权过户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3亿元,在珠拉黄金成功注入大元股份后6个月内,支付股权转让款9亿元;在珠拉黄金成功注入后18个月内将全部股权转让款的剩余部分11.5亿元支付完毕。”

根据公告资料显示,珠拉黄金和大漠公司净资产值评估增值为 28.59 亿元,可以想象郭文军此次股权转让收益不菲。问:郭文军的股权转让所得何时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第一、个税分期缴纳;第二、个税一次性缴纳。

3、利威点评:国税函[2010]79号文明确了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且办理股权变更之后。但是股权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呢?何时缴纳呢?让我们来看一下青岛地税的规定:

“甲公司股东均为自然人,现在其中几个股东将公司51%的股份转让给外地乙公司,溢价转让。转让合同规定分三年支付转让款。问扣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界定?应如何缴税?

答:转让方在取得第一笔款项时应就全部转让所得缴税。税款由转让方向甲公司主管地税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阿弥陀佛,上海泓泽和郭文军应该庆幸,珠拉黄金没有位于青岛,否则郭文军只收到3亿元的股权转让款却要缴纳全部股权转让所得的个税,怕是3亿元不仅全部上缴国库还要另从腰包里掏钱贴补了。那么内蒙古地税局会不会允许郭文军仅按收款比例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呢?从公开资料无从得知。但该案例和青岛规定却折射出一个问题,股权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究竟应该何时缴纳?

在所有的税种里,个人所得税最具性格,其征管难度最大以至于不得不从立法上采取代扣代缴的源泉监管方式,同时也由于个税能让每个自然人直接感受到切肤之痛,比起其他税种,大众对其的反应最为敏感和强烈。不考虑纳税人的负担能力,直接在取得部分所得时,课以全部税金,纵然是征管的最佳方式,但却很难为个人所接受。另外,依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国税函[2009]285号文的规定,股权转让所得需由受让方代扣代缴,如果支付款项尚不足以扣缴税款,谁来先补足税款呢?实务中怕是又要引发口水仗了。如果由受让方先垫付,怎会不引起扣缴义务人的不平与愤怒呢?

《个人所得税》是1993年出台的,一个已经行走了近二十年的法律应该算是高龄老人了。曾经的立法已经远远适应不了如今飞速发展的蓬勃经济现状,期待总局早日出台政策给予明细。

二、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涉及税种:个人所得税

案例:华西能源上市前的股权激励

2011年,华西能源经过几年的奋斗,终于鱼跃龙门,成功挤入上市公司名录。在上市前,2007年9月,华西能源股东黎仁超曾以9元/1元注册资本向外部投资者转让华西能源4.26%股权,而以4.5元/1元注册资本向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华西能源2.96%的股权。2010年6月,黎仁超向方建华等12名核心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140万股公司股权,股权转让价格为:5元/股,而同月君丰恒泰等机构增资入股的价格是9.5元/股。据华西能源招股说明书披露,之所以因人而异、内外差别待遇源自于维护管理层和核心技术人员团队稳定的目的,为鼓励相关人员参与,形成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从华西能源年报分析,华西能源未将股权激励按《企业会计准则—股权支付》进行会计处理。问:该因股权激励而导致的低价转让股权税务如何处理呢?

第一,以股权转让价格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对黎仁超的股权转让所得进行调整,即由黎仁超对内外部股权转让价差按“财产转让所得税”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华西能源的高管低于外部价取得股权视为“工资薪金所得”由其缴纳个人所得税;

利威点评:国家税务总局曾出台过一系列文件[①]规定,对股票激励计划中个税税政给予明确。从现有税政来看,只要取得了上市公司股票激励或者未上市前取得的股票期权(包括境内和境外),均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如华西能源这种以股权激励为由低价转让股权是否作为“工资薪金所得”,至今未见税政明确。实务中,上市前对立下汗马功劳的员工给予一定的股权激励屡见不鲜,理论上这低于市价的差额应为员工为企业提供服务获得的回报,应按“工资薪金”税目课以税收。但由于缺乏明确税政,这种“支付方为股东、收获方为员工、受益方为企业”的股权支付变成了征收的灰色带。从目前接触的案例来看,笔者尚遇到有按“工资薪金”项目主动缴纳的,但与各地税官聊天中得到的信息却是征税没商量。

未完待续……



[]见国税发[1998]009号、财税[2005]035号、国税函[2002]146号、国税函[2005]482号、国税函[2006]902号、国税函[2007]1030号、财税[2009]040号、财税[2009]005号、国税函[2009]4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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