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在前面的话 机动车在为现代人的生活、工作和出行带来方便、舒适和高效的同时,不容忽视的问题就是道路交通事故频发,给受害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和肉体痛苦,也给肇事人造成了沉重的经济负担,甚至面临着被扣分、拘留、吊销驾驶证,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如交通肇事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 我认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很复杂,涉及人、车、路等多方面因素。机动车驾驶人的驾驶水平、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交通出行环境、道路交通规划的合理程度以及道路交通标志标线是否完善等因素,直接决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频率。 2009年6月15日,世界卫生组织发布首份《道路安全全球现状报告》,称全球每年有至少127万人死于交通事故,其中46%的为摩托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 世界卫生组织指出:世界各国在如何保护机动车驾驶人和乘车人的安全方面取得进展,但对道路弱势群体的安全需求没有得到满足。 世界卫生组织呼吁:对道路弱势群体应给予更多的关注,强调如果能认真执行一些交通安全干预措施,每年就可以挽救数十万的生命。 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全球90%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低收入国家,而这些国家拥有的车辆全球车辆的一半,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率最高的是非洲和东地中海地区。 世界卫生组织报告指出:许多国家交通法的制定不够完善。目前,全球只有15%的国家制定了全面针对五大类道路安全问题的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这五大类包括:城区限速、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限制、摩托车驾驶人和乘车人必须佩带头盔、汽车内所有人必须系安全带、汽车内安装儿童座椅等安全防护设施。 如果道路交通安全状况不加以改善,到2030年,全球每年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将达到240万人。 中国汽车保有量约占世界汽车总量的3%(目前我国汽车保有量超过3000万辆(北京已接近400万辆),还有6000多万辆摩托车,1000多万辆农用车以及800多万辆运输用拖拉机,总数达1亿多)。 中国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占世界交通事故死亡总数的16%,2001年起,交通事故中的年死亡人数首次突破10万人(官方正式公布要少些),稳居世界第一位。 交通事故被称为“柏油路上的战争”、“文明世界的第一大公害”,交通事故不仅使受害人受到了伤残死的危害,也使肇事人遭受了经济上甚至刑事上的处罚,同时给受害人家属带来了无法弥补的损失,已经成为重要的社会问题,值得我们思考与研究。 超速行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是我国交通事故频发的“罪魁祸首”。 基本概念 什么是道路? 公路:根据《公路法》的规定,公路按照其在公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包括陆面道路和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城市道路: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属于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如厂矿道路、机场道路、港区道路等,凡是社会机动车可以自由通行的,均按照道路进行管理。 公共停车场:指在规划的道路用地范围内专门划设出供车辆停放的车辆集散地,是道路系统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什么不是道路? 除《道路交通安全法》定义的“道路”以外的其他道路,如矿区、厂区、林区、农场等单位自建的不通行社会车辆的专用道路、乡间小道、田野机耕道、城市楼群或排房之间的甬道以及机关、学校、住宅小区内的甬道等均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范畴。 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 广义的交通事故包括火车、轮船、飞机及汽车四种交通工具所造成的事故,其原因既有人为因素,也有自然因素。由于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事故,以及意外的无法预见的原因和机械故障引起的事故是非违章行为所引起的事故。在交通事故中以汽车的道路交通事故最为严重。在广义的道路交通事故中,自然灾害、意外情况、自然条件的作用不容忽视。 狭义的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物损失的交通事故。表现形式为:碰撞,碾压、刮擦、翻车、坠车、爆炸、起火。构成要素为:必须有一方为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在《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的道路上、至少有一方车辆是在通行中,当事人必须有过错,有损害后果,具有交通性质。一般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在狭义的道路交通事故中,绝大部分都是当事人主观原因造成的,但不利的自然条件却常常是产生事故的诱因。 因此,凡车辆在道路上通行过程中发生的人、畜伤亡和车、物损失的交通事件,均称为道路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构成条件: (1)道路交通事故应限于车辆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件。也就是说,必须有一方为车辆,没有车辆就不能构成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包括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而飞机、轮船、火车与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以及行人与行人之间在行走中发生碰撞就不能算是交通事故。 (2)道路交通事故必须发生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道路上。在非道路上发生的事故不适用道路事故的有关规定。如水上交通、空中交通、轨道交通等。 (3)道路交通事故必须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损害后果发生,这种后果不包括间接的损害后果,且为物质损失。如果没有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损害后果的发生,就不能形成交通事故。因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解决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没有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事故不在其调整的范围内。例如,仅造成了精神损失的交通事故。 (4)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是因为过错或者意外,不能为故意行为。这是因为事故本身包含非故意的要求,如果为故意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就将构成犯罪,不适用交通事故处理。例如常说的“碰瓷”,如遇到此类情况,应向公安部门报案。 交通事故四个等级: (1)轻微事故:一次造成轻伤一至二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一千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二百元; (2)一般事故:一次造成重伤一至二人,或者轻伤三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三千元; (3)重大事故:一次造成死亡一至二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十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三千元以上不足六万元; (4)特大事故:一次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一人以上,或者死亡一人,同时重伤八以上,或者死亡二人,同时重伤五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六万元以上。 什么是机动车、非机动车? 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在轨道内运行的火车、城市轨道列车、地铁列车等不属于道路交通管理中的车辆范围。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机动车包括了各种汽车、无轨电车、电瓶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轮式拖拉机车组、手扶拖拉机车组、手扶拖拉机变形运输机以及被牵引的半挂车和全挂车等。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非机动车包括了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电动自行车等。 什么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为根据,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一种法律文书。按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也是当事人就民事损害赔偿问题向法院提交的重要证据。与原来的区别是,认定书名称中取消了“责任” 两字。这是因为,事故认定中所指的责任,与民事赔偿中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刑事或者行政责任,不是一个概念,取消这两个字是为了避免混淆,同时也更加明确了认定书的性质——属于证据的一种。 认定书为证据之一种,这种性质决定了该认定书不具有行政可诉性,不服认定书的结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也决定了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时,应该和其他证据一样进行审查,如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该认定书时,法院无需经过重新认定即可不予采信,因此认定书又不同于鉴定结论。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3)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情况。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期限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什么是酒后驾驶?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规定,对酒后驾车者根据规定实施上限处罚,对醉酒驾车者一律实施拘留。同时,突击行动要求,对醉酒驾车的驾驶人依法约束时,民警必须采取保护措施,防止驾驶人发生意外,在对个别醉酒滋事者实施措施后,可交由治安处理。 什么是伤残鉴定? 伤残鉴定是为了科学量化受害人因遭受各种形式的损害造成身体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和心理障碍,进而导致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的丧失程度,为了解决社会生活实践中的不同需求,各政府部门或行业组织先后制定了多种不同的伤残评定标准,有的属于国家标准,有的属于行业标准或者部门标准。标准不同,伤残评定的名称也不同,可谓纷呈多彩。 伤残程度评定结果的高低严重影响着受害人的民事权利救济,特别是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伤残鉴定结论对案件的定性、赔偿数额的多少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由于使用不同的伤残鉴定标准,导致同样的伤残程度,却得出级别差异较大鉴定结论,致使案件的赔偿数额出现很大的悬殊,这不仅损害了受害人的权益,而且也影响了法律的统一性、公正性和严肃性。 我国人身伤残鉴定大致有以下几种:刑事伤害伤残鉴定、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鉴定、人身保险伤残鉴定、医疗事故伤残鉴定、残疾人残疾程度评定、其他意外伤害伤残鉴定等。 第一讲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明确肇事人是谁?受害人是谁?保险公司是谁?是否参加交强险?有无商业险? 当事人根据交警部门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如无责任、部分责任、同等责任、大部分责任或全部责任),确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 律师提示: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采取积极、合理的抢救措施、及时报警、保护现场、通知保险公司,以免因延误时间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无法认定或难以认定,并在事故发生地就近的医院对受害人进行抢救,以免延误最佳治疗时机。 作为受害人,应当到交警部门调取机动车驾驶人、车主和保险公司的基本信息,准确确定被告和第三人,为伤残鉴定和赔偿做准备。 第二讲 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所认可的损伤后病理变化经临床治疗后得到完全或部分恢复并维持稳定的时期。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当事人委托律师事务所向有伤残鉴定资质的法医中心申请,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鉴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的治疗终结之时,或确因损伤所致并发症的治疗终结之时为准。交通事故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可以在诉前委托律师事务所代理伤残伤残。 律师提示: 由于受害人遭受的损伤程度不一、身体素质不一,导致受害人恢复状况有快有慢,住院时间有长有短。受害人申请伤残鉴定的,一般以三个月为限;病情严重的或需要做二次手术的,一般需要病情相对稳定或做完二次手术。 受害人需要定残的,应当在三个月之后提出,由律师事务所委托有伤残鉴定资质的法医中心鉴定。 第三讲 一部分当事人在委托律师事务所代理伤残鉴定时,往往由于鉴定材料不齐全、鉴定时机不成熟,而导致无法做伤残鉴定。 当事人做伤残鉴定应当携带本人的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学生证、军官证、士兵证或驾驶证也可)、诊断证明书、加盖院章的住院病历(如:住院首页、入院记录和出院小结等)及所有头颅CT或磁共振检查报告单(抢救当时第一张及最近复查的CT报告单)。 律师提示: 带齐鉴定材料至关重要,是做伤残鉴定的前提,法医中心一般在接受委托后,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伤残鉴定结论书。 如果法医中心认为不构成残疾或不构成较高等级的残疾的,代理人可以另行委托其他法医中心,代理人不应轻言放弃、“在一棵歪脖树上吊死”。 代理人必须充分重视伤残鉴定的重要性,伤残鉴定结论作为一项重要的证据,无论是协商解决还是诉诸法律,是主张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重要依据。 代理人应当掌握一些司法鉴定常识,熟悉司法鉴定工作的原则、依据、流程、收费标准和技巧,从“打官司就是打关系”的思想转变为“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让证据说话,让法律说话,而不是无所事事、盲目乐观。 有关司法鉴定知识的阐述,请参阅笔者写的《律师应掌握点司法鉴定知识》和《医疗纠纷诉讼的关键在司法鉴定》等文章。 第四讲 在2005年10月1日前,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主要由交警部门委托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做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当事人据此进行调解或提起诉讼。 但是,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10月1日实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七条明确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决定》对争议已久的司法鉴定管理问题做出了界定和规定,厘清了因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导致的一定程度上的司法鉴定各自为政、管理混乱的痼疾,为司法鉴定走向法治化、规范化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决定》明确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但是,个别交警部门出于某种利益的考虑或法律知识的欠缺,仍然置国家的法律于不顾,让当事人到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做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由于其不具备鉴定资质,导致败诉的判例已被媒体曝光,并饱受质疑。 2006年6月1日,华夏时报发表的《北京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涉嫌违法做鉴定谋利》一文,值得深思和警醒。 律师提示: 对于诉前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一般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再委托有鉴定资质的法医中心做伤残鉴定。如果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伤残鉴定则在法院的主持下,由当事人双方共同指定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接受委托的鉴定机构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国家标准,对当事人的伤残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代理人领取伤残鉴定结论后,根据伤残等级与肇事人、车主或保险公司进行调解或迳行诉讼。伤残鉴定结论由代理人(如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或律师事务所)领取。 如果当事人或代理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相关鉴定费用(如会诊费、鉴定费)由异议方交纳,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截至目前,北京市共有28家鉴定机构。 第五讲 伤残鉴定结论关系到赔偿数额,对提起诉讼至关重要。如果能够定上残,则意味着数额不菲的赔偿;如果定不上残,则进入诉讼程序的意义不大,受害人除了支付诉讼费外,还要承担鉴定费和律师费. 据2009年2月10日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发布的《北京市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08年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725元,2008年北京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747元。 ...... 受害人为一级伤残(赔偿系数为100%)的,如果受害人是城镇户口的,则残疾赔偿金为494500元(24725元X20年X100%);如果受害人是农村户口的,则残疾赔偿金为214940元(10747元X20年X100%)。 律师提示: 伤残鉴定共分为十级,最轻的为十级伤残,最重的为一级伤残。 伤残鉴定赔偿年限为20年,如果受害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每超过一岁,则减去一年;受害人年满75周岁的,则赔偿年限为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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