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状 原告:刘双银,男,56岁,住万安镇北黄庄村。 被告:刘银卯,男,49岁,住万安镇北黄庄村。 请求事项: 1、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排除防碍。 2、由此引起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的住房西边有一条 此致 蠡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刘双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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