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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法院网

 紫光一号 2012-05-27

浅谈未成年人犯罪特点、成因及对策

作者:周晓平  发布时间:2008-05-08 16:39:35


    近几年,笔者所在法院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成逐年上升趋势。据统计:2005年,该院受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8件,判处10人;2006年,受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9件,判处11人;2007年,受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1件,判处14人;今年一季度已受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5件,判处8人。其中侵财性犯罪20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故意伤害的案件13件,犯罪年龄都在14至18岁之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大多表现为侵财性和侵犯人身权利的暴力犯罪,直接影响到社会综治稳定和社会和谐发展。

    此类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犯罪形式以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盗窃罪等侵财性、暴力犯罪为主要形式。多为共同作案或团伙作案,作案方法简单、手段惨忍,犯罪预备期短,作案时临时起意的较多,涉案金额较少,作案对象主要为社会弱势群体,如学生、孤寡老人、妇孺等。

    罪犯年龄构成均为16-18岁,并呈现越来越低龄化的趋势。身份状况多为辍学后流入社会的无业少年,文化程度较低,基本还未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法律意识淡薄,辨别是非能力较差,对人待事极易冲动,人员之间拉帮结派纠合成群,易形成共同犯罪。

此类案件上升的主要原因:

    夫妻离婚率增高导致家庭的残缺。家庭结构不完整,导致家庭成员间的情感交流失衡,未成年人很容易形成孤僻、冷漠、自卑等不良性格特点和反叛心理,他们在家里得不到爱和精神生活的满足,往往会向外寻求精神支持和寄托,容易被不良群体诱惑唆坏。

    留守少年儿童的亲情缺失。我县是劳务输出大县,夫妻双方长年在外打工的家庭逐年递增,留守少年儿童大量增加。这些孩子大多由亲朋好友照看,家长长期不闻不问,很少了解情况,子女心理上的迷惘和疑惑得不到父母的及时指点,心理上得不到慰藉,久而久之,心理问题积重难返,进而形成抑郁、敏感多疑、易怒、冷漠、孤僻、缺乏责任感和同情心等心理障碍,由于他们自我控制能力不足,在外界不良因素的刺激下,很容易实施暴力犯罪。

    独生子女率的逐年升高。家长往往对子女采取的是一种百依百顺、即使子女犯了错误也对其包庇的态度,对独生子女缺乏爱心教育,独生子女大多从小养成自私任性、好逸恶劳、骄横霸道、自我为中心的不良性格和行为习惯,造成这类群体存在人格缺陷,一旦运到挫折,极易产生过激行为,从而引发违法犯罪。

    学校教育的缺陷。学校是未成年人社会化的重要场所,良好的学校教育,可以对家庭教育的不良影响起到弥补和矫正的作用,帮助未成年人抵制和消除不良社会因素的影响。但是,目前学校的应试教育导致对德育工作重视不够,学校迫于家长和社会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压力,部分学校对学生按学习成绩优劣、道德品行好坏来分门别类开设班级,致使少数差生产生厌学情绪,出现旷课、逃学行为,并迅速流失到社会上。学校缺乏对学生应有的道德法制观念引导和培养,加之中学生对社会上的各种消极因素的“免疫力”太低,无法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在外界诱因的作用下,容易产生犯罪心理,走上犯罪道路。

    不良文化的影响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直接诱因。各种充斥着暴力、色情淫秽内容的音像制品及网络游戏等对未成年人产生了严重的腐蚀。笔者经常看到本县的影视场所为了一己之利、牟取利润,将场所出租给一些外来流动的不法演艺团体,大量的色情、暴力渲染,侵蚀着未成年人的思想,腐蚀着未成年人的身心。笔者曾对本县三家上了规模的网吧进行了暗中调查,发现在网吧上网的人员中学生占了90%以上,在网吧上网成了长期处在闭锁期的未成年人缓解内心紧张、释放内心积郁的主要方式。网络游戏、网络聊天过程中,虚拟的人物可以不受法律和道德的规范,未成年人的心理随意性被无限放大,这种状况导致部分未成年人分不清虚拟世界和现实生活,从而为了满足自我需要而不择手段地侵犯他人的利益,诱发犯罪。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 

  优化家庭环境,提高家庭精神生活质量。每个家庭都必须以对子女的未来负责、对社会的稳定负责出发,维护家庭和睦,创造良好的家庭氛围,大力提高家庭精神生活质量。父母要首先从自身做起,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给子女当好表率。要加强与子女的交流,发扬家庭民主,反对家庭暴力,掌握好子女的思想动态,及时做好疏导工作,筑牢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第一道防线。

  转变教育观念,树立素质教育观念。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规律来看,受教育期是极容易产生问题的“危险期”。因此,加强对未成年人在校期间的管理和教育,是学校不容忽视的问题。要转变教育观念,重视对学生的素质教育,适时开设心理教育、法制教育课,以及专业技能培训课,促进在校学生的全面成长。要全面加强学校管理,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适应不断变化的新情况,探索教育规律,提高教育质量,充分发挥学校对未成年人教育的主阵地作用。避免法制教育课泛泛而谈或空洞的说教,应针对中小学生的生理和心理特点,讲求内容的生动活泼,喜闻乐见,最好是以典型的案例分析为主。

   加强学校与家长的沟通,疏通学校和家庭互防渠道。笔者曾担任过中学的教学工作,切身感受到由于应试教育的压力和经济大潮的冲击,过去教师家访的优良传统已不多见,教师与学生家长定期沟通的“家长会”也越开越少,仅有的几次家长会也变成了学习成绩汇报会和资料推销动员会。为此,笔者建议,学校应当将班主任定期家访或开家长会作为考核其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并将关心帮教“后进生”、“双差生”的教师作为先进典型加以表彰,尽可能改变应试教育下只看重教师的教学成绩的不正常现象。 

  加强学校与所在社区的沟通,构筑学校良好周边环境。学校所处区位的治安状况的好坏直接影响中小学生的身心健康,学校周围的治安不好是导致一部分辨别是非能力差且意志薄弱的中小学生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直接诱因之一。为此,学校应加强与学校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和居委会、村委会的沟通与联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让在校青少年有安全感,并防止青少年犯罪的发生。此外,由于学校周围的网络游戏室、影视室极有可能成为诱导青少年犯罪的场所,笔者建议,学校方面应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在学校周围检查,发现上述场所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及时报告公安、文化部门予以查处。

    加强青少年健康场所建设,从重查处不良场所诱导未成年人消费现象。要吸收和利用各种资金财力,多建立一些以科技和健身为主要内容的青少年文化场所,积极引导青少年把注意力投放到有丰富科技知识或健身内容的娱乐活动上来,远离不良环境,减少违法犯罪。同时,净化社会环境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工作,当今社会,文化传播呈现多元化局面。录像、歌厅、网吧,这些文化活动场所难以管理,良莠不齐,一些不健康的服务项目和黄色音像制品及赌博游戏极易腐蚀青少年。因此,要严格整顿文化市场,坚决打击并杜绝一切违禁的消费现象,净化文化娱乐场所,铲除诱发未成年人的犯罪的环境条件。

    落实刑事政策,实行司法预防。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必须认真贯彻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寓教于审,惩教结合,使其认罪悔罪,重新做人。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有针对性地邀请学校教师、群团干部或心理学工作者介入庭审,实施心理矫正,从而打消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心理残余。在对未成年人犯罪量刑时,尽可能多适用非监禁刑,即多判处缓刑或罚金刑,给其创造重新做人的机会。笔者建议,法院可设立帮教法官,负责对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少年被告人案件进行庭前调查,找准教育挽救的“感化点”,为庭审法官提供庭审注意事项和量刑参考意见。同时负责做好判处缓刑的少年被告人的跟踪帮教工作,建立帮教制度和帮教档案,对少年犯进行长期有效的跟踪帮教,促进其彻底改过自新,避免重新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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