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秦始皇并未焚书、坑儒
一、秦始皇并未焚书 按司马迁在《史记·秦始皇本纪》中的记述,秦始皇在其执政的第35年(时年48岁),亦是他决定修建驰道,和在上林苑中建盖新朝宫的当年,所办的大事还有:移民三万户到丽邑(今陕西省潼关东北)、五万户到云阳(今陕西省淳北县西北),皆免赋十年。紧接下来,司马迁在记述秦始皇当年所办大事中,又记了如下三件“史实”—— 第一件,方士卢生对他说:“臣等求芝奇仙药者,常弗遇”的原因,是:“人主所居而人臣知之……愿上所居宫毋令人知,然后不死药殆可得也”。秦始皇于是:“乃令咸阳之旁,二百里内,宫观二百七十,复道甬道相连,惟帐钟鼓美人充之……”并下令不准侍从泄露他的行止,即:“行所幸,有言其处者,罪死。 众所周知,自秦孝公迁都咸阳到秦始皇称帝的130多年中,除秦孝公建盖的宫室外,国力鼎盛且在位长达56年的秦昭王也建盖了不少宫室。如果仅不让大臣知道自己所居何宫?秦始皇是根本用不着立马“乃令……”的。更何况如此地东躲西藏,他还能处理朝政吗?!至于下令不准侍从泄露他的行止,即“行所幸,有言其处者,罪死。”的发明权,就更不属于他了——帝王们的行止侍从不能泄露,这条规定几百年前就已经有了。总之,司马迁在这段记述中的“乃令”及“行所幸,有言其处者,罪死。”是经不起推敲的。至于“乃令咸阳之旁,二百里内,宫观二百七十,复道甬道相连,帷帐钟鼓美人充之……”更联系到司马迁先前所说的“关内计宫三百,关外四百余”。其全文的主旨只不过是以此来刻划秦始皇的荒唐和淫暴而已。 须知“宫观二百七十”,加上“关内计宫三百,关外四百余”,总数已达近千之多!如此规模巨大的“宫观群”之不实,一是哪能他一说就变出来了;二是多年的考古发掘,也从未发现“咸阳二百里内,宫观二百七十”及“关内计宫三百,关外四百余”的有关遗址。 然而极具讽刺的是,在咸阳“二百里内”,经多年调查了解,虽然没有发现《史记》上写明的“宫观群”。临潼县的农民却于1974年打井抗旱时,意外地发现了《史记》中只字未提的兵马俑!之后经考古发掘,被称为世界第八大奇迹的上万件兵马俑,及铜马车、铜兵器等,才终于得以重见天日,并立即引起了世界的轰动!史料——特别是一直被认为绝无差错的“史料”,为什么会是这样?!刘邦、项羽初见秦始皇出巡时说的一句话,司马迁都能准确地记录在《史记》中。规模如此恢弘,并涉及整个陶艺流程、运输安置、开挖回填;还涉及冶铜制车、铸剑……非经数年不能完成的巨大系统工程,司马迁在调研中怎么会不知道呢?!知道了又为什么不记呢?! 第二件,秦始皇于他48岁这一年的冬天,还下令“坑杀”了儒生460余人。尽管这件事与一年前(即他47岁时)发生的“焚书”之举是两码事,二千余年来却被牵强附会地粘在一起,从而使秦始皇形成了一个既“焚书”又“坑儒”的天下最坏的暴君!为说清“焚书”与“坑儒”并无直接联系,秦始皇既未“焚书”也未“坑儒”。笔者仍以司马迁在《史记·秦始皇本纪》中的记述为据,将这两件事的详细情况缕析于下,供广大读者决断: 据《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公元前213年,在全国统一已有八年,贯彻各项新政也已有七年之久的冬末年初(秦始皇的生日是正月初一)。在全国形势较好的情况下,秦始皇在咸阳宫赐宴百官,为他的四十七岁生日举行庆典(在此之前,史料从未有过他举行贺寿大典的记录)。就在这次聚会上,来自齐鲁,时任仆射,分管教育的博士周青臣,首先致辞称颂了秦始皇的功勋,他说的原话是: “他时秦地不过千里,赖陛下神灵明圣,平定海内,放逐蛮夷,日月所照,莫不宾服。以诸侯为郡县,人人自安乐,无战争之患,传之万世。自上古不及陛下威德。” 听了周青臣的赞颂,《史记·秦始皇本纪》对秦始皇态度的记录,仅有三个字,这就是:始皇悦! 平心而论,周青臣的话不仅回顾了秦国的过去,即:“他时秦地不过千里”,也谈到了现在,即:“赖陛下神灵明圣,平定海内,放逐蛮夷,日月所照,莫不宾服”,还谈到了希望,即:“以诸侯为郡县,人人自安乐,无战争之患,传之万世”。从而得出了“自上古不及陛下威德”的结论。他的话不仅说得好,更与寿诞喜庆的氛围一致 “始皇悦!”也就不奇怪了。 然而,就在秦始皇高兴,与会百官也欣然颔首之际,博士淳于越却认为周青臣的话是:谀词误国。接着便谈出了他的并非“谀”词的见解。他的原话是: “臣闻商周之王千岁余,封弟子功臣为枝辅。今陛下有海内,而子弟为匹夫,卒有田常、六卿之臣,无辅拂,何以相救哉?事不师古而能长久者,非所闻也。今青臣又面谀以重陛下之过,非忠臣。” 按淳于越的说法,商、周两朝都是以分封弟子功臣为“枝辅”,国运因而长达“千岁余”的,这首先就引起了秦始皇反感!因为他知道,商朝只有五百多年;周朝包括春秋、战国接近八百年,而淳于越却说:“商周之王千岁余!”。此外全国统一后,在施政管理上是沿袭分封弟子功臣的老路,还是实行中央集权下的郡县制,早于七年前已作过一次争论。实行郡县制以来也没发现重大弊端,为什么一定非要实行分封,国运才能长久呢?再就是,秦始皇早已认为自己的功勋,已超过三皇五帝,更烦人厚古薄今,拿商周“古制”来压他……尽管他对淳于越所谈的内容和态度十分反感,其所提问题的严肃性与所处的场合,与寿诞盛宴的氛围也大相径庭,但他还是采取了比较宽容而慎重的处置措施——《史记·秦始皇本纪》对此的记载是:始皇下其议。用今天的话来说,就是让大家再讨论一次。 数日后,丞相李斯便以淳于越食古不化,以“事不师古而能长久者,非所闻也”攻击新制;还以他们“人闻令下,各以其学议之。入则心非,出则巷议……”的罪名,向秦始皇呈上了一篇《焚书令》的文稿。秦始皇再三斟酌后,提笔在其上批了三个极醒目的硃红大字:“制曰:可。”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淳于越本人在秦始皇寿宴上胡搅之后并没有受到处罚,这不能不说是秦始皇对儒生的大度和宽容。否则的话,仅凭一句从根本上否定了秦朝的政治模式,和秦始皇功勋的 “事不师古而能长久者,非所闻也。”他有十颗脑袋也是不够砍的。 第二,在探究焚书一事的过程中,笔者吃惊地从秦始皇对“焚书令”的批示是:“制曰:可。”三字中,解读出秦始皇作此艰难决定时的心态,很能说明他决非是狂妄变态至丝毫不计后果的“暴君”;而是一位才智超群,令人敬仰的明君(关于 “制曰:可。”三字的写法和符号,笔者核对过《史记》的三种版本,全都一致)。 秦始皇对“焚书令”的批示,为什么是:“制曰:可。”,而不是“诏曰:可!”。“制曰”和“诏曰”在实质上到底有没有区别?为什么“制曰”和“诏曰”虽只一字之差,却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解读秦始皇执笔批示“焚书令”时的内心世界——是不计后果的暴戾恣睢?还是充分显示了极高领导艺术及文化素养的杰作!这就得先从“制曰”二字的含意说起。原来 “制曰”的含意,仅为皇帝对某事的看法。尽管由于“制曰”仍出自他的手笔,也可以将其视为:“命令”,但与“诏曰”纯属命令的严肃性相较,差距是十分明显的。长时期来,特别是在影视等文艺作品中,我们经常听到的仅是“皇帝诏曰”、“立即下诏”、“诏告天下”……与体现着皇权威仪的“诏”字有关的说法。因此对“制曰”与“诏曰”的区别,除一般读者不太清楚外,即使在知识阶层,对其两者之间在含义上的差别均不甚了了,甚至毫无所知也是大有人在的。 为说明“制曰”与“诏曰”的区别,并由此准确地分析秦始皇此时的心态。在“诏曰”即“命令”,已为人所共知的情况下,笔者特选取唐太宗李世民对王羲之所作《兰亭序》的评价文字为例,来加以说明。唐太宗对《兰亭序》看法的表达方式是: 制曰:“……详察古今,研精篆素,尽善尽美,其惟王逸少呼!观其点曳之功,裁成之妙:烟霏露结,状若断而还连;凤翥龙璠,势如斜而反直。玩之不觉为倦,览之莫识其端,心慕手追,此人而已”。 註:《晋书》中有《王羲之传》。李世民高度评价王羲之书法艺术的文字,都是他亲自写的。 从而不难看出,秦始皇以“制曰:可。”而不是“诏曰:可。”来批示李斯上呈的“焚书令”,在政治上一定有着极深的蕴意。因为文化素养极高的他从“焚书令”稿的内容中,既看出了李斯的才干和忠心,也看出了“焚书”的后果极其严重。从而选取了这个暗藏 玄机和奥秘,并充分显示着其领导艺术和人格魅力的“中”性批示。遗憾的是直到今天,在“暴君”观念的影响下,尚无人对其中深意有所感悟——即:正是这个看似简单,实则功德无量的“制曰:可。”,及时而有力地扑灭了一场即将在中国大地上燃起的焚书烈火。诸位如果认为此言过“玄”,或纯属“无稽”,笔者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论证此事: 第一,从汉兴后并未反应典籍奇缺,官民复刻、抢救典籍的情况看,“焚书令”即使下达也许和当年的“逐客令”一样,刚一颁布又迅即废止,也决非是不可能的。只不过废除“逐客令”已被载入史册,而废除“焚书令”则需要后人从多方面探究而已。 第二,再一种可能的情况是,由于秦始皇的批示,并非是坚决执行的“诏曰:可!”李斯面对既不肯定,也不否定的“制曰:可。”决无胆量,也无权以“丞相之尊”下令全国烧书。因为这毕竟不是“丞相”做得了主的大事。这种情况不仅与实际相符,从逻辑上也是说得过去的。 第三,“制曰:可。”既为李斯留足了面子,同时还表达出了秦始皇不同意焚书的观点。因为李斯的苦心及“焚书令”稿中,确实蕴含有维护秦朝,推动社会发展的内容,这显然是应该保护的。例如:李斯对淳于越:“事不师古而能长久者,非所闻也。”所进行的批判是,“五帝不相复,三代不相袭,各以治,非其相反,时变异也。”“古者天下散乱,莫之能一,是以诸侯并作,语皆道古以害今,饰虚言以乱实”……显然是符合历史发展规律的。秦始皇以极高的领导艺术,巧妙地以“制曰:可。”表达了他既不伤害李斯的尊严和情感——不草率地否定他起草的“焚书令”文稿;又表达了他不同意焚书的观点……使我们在这件大事上,生动地看到了他全面审视,顾全大局的良苦用心、及蕴意深远,充分显示看人格魅力,和人性美的启迪意义,难道还不深刻吗? 就这样,一场在中华大地上即将燃起的焚书烈火,在火苗刚一露头的一时候,便被秦始皇睿智地摁灭了! 综上所述,以“制曰:可。”而不是“诏曰:可。”以及秦亡前后,诗书典籍并不奇缺为证,秦始皇并未下令焚书的罪名,不是可以澄清了吗? 看似简单的“制曰:可。”却蕴含如此生动的哲理及玄机,您的心不感到震撼吗?! 在探究秦始皇“焚书”一案,并证实此案虚假的过程中,笔者的另一发现是:我国历史上确曾发生过一次性质极其恶劣、损失也极其惨重的焚书——这就是汉兴后的焚书!此说的依据在于:尽管我国有文字为据的历史长达近五千年之久,秦朝以前或秦朝以后的史料都还比较完整。惟独秦朝的官方史料,至今却杳如黄鹤,成了断代文稿的稀罕之物!对此,过去的说法一是项羽离咸阳时,一把大火全都烧了;二是年代久远已无据可考!然而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解释都是说不过去的。之所以这么说,其理由在于: 第一,项羽烧咸阳,并没有烧秦都属下的各郡县。秦王朝的许多政令,如果只存留在皇宫中,而不下发让各郡县官员贯彻执行,是不可能的。那么各郡县用以作为施政依据的政令文书,于秦亡后都到哪儿去了呢???秦朝治下的诸郡共有46个之多,县则可能有近千个,而秦朝只存在了15年!在正常情况下,这些文书即使有少数毁损,其中的大多都应该是保管得很好的!秦亡后这些文书怎么全都消失了!!! 第二,关于年代久远。这只要看一下早于秦朝的诸子百家的大作,至今仍存留于世;与秦始皇同时代的吕不韦的《吕氏春秋》;李斯的《谏逐客书》;尉缭的兵书《尉缭子》;韩非及各大家学派的著作也都存留于世……即有力地证明了:所谓“年代久远”,秦国文书无法寻觅的说法,也是说不过去的。 根据上述分析,并结合秦朝文书无一传世的实际。笔者从而得出:汉兴之后也必然发生过焚书,而且是专焚秦朝施政文书的说法,应该是有一定道理的。正是由于秦亡汉兴已属事实,刘邦完全可以严令让秦朝的属官,在他派人监督下将秦朝的文书付之一炬!经此一劫后,秦朝的文书十之八九已经销毁;漏网的十之一二,在未来的岁月中也消失怠尽,就在情理之中了! 试想,1975年在湖北省云梦县发现的竹简,如果墓主喜不将其深埋地下,这些竹简的命运不也早化为烟尘了吗?须知刘邦是不会让它们长存于世的。 长时期来,人们在谴责秦始皇的“焚书”之举的同时,却忽略了探究秦朝文书何以无一传世的真正原因?至于史料中因从无刘邦焚书的记录,便认为笔者此说纯属无稽。笔者则奉劝各位只要冷静地想一下,在秦亡汉兴已属事实的情况下,谁敢将此事录之于史!更何况即使先前写了。后来又抽出销毁的事,历史上发生得还少吗? 万幸的是尽管秦朝的文书已无处寻觅,司马迁却为后人记录了秦始皇于全国统一5年后,立即下令贯彻执行《使黔首自实田》法令。对于这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即由奴隶制社会,进入到封建制社会的标志性大好事,如果司马迁不如实记录,秦始皇于全国统一后,立即下令解放奴隶的桂冠,就一定会戴到刘邦的头上去。如此一来,哪怕秦始皇在世,这扭曲历史的大案,也是休想翻过来的! 一部秦朝史几乎都由西汉官吏——司马迁、贾谊、董仲舒等人来写。他们笔下的“历史”到底有多少真实性可言,这不已经十分清楚了吗?! 第三件,“焚书”一年后(即秦始皇48岁的年末),发生的炼丹方士卢生、侯生因炼不出“仙药”而逃亡一事,《史记·秦始皇本纪》中有如下记录: “三十五年……卢生、侯生相与谋曰:‘始皇为人,天性刚戾自用,起诸侯、并天下,意得欲从,以为自古莫及己。专任狱吏,狱吏得亲幸。博士虽七十人,特备员,拂用。……天下之事无大小该决于上,上至以衡石量书,日夜有呈,不中呈不得休息。贪权势如此,未可为求仙药。’于是乃亡去。始皇闻亡,乃大怒……使御史悉案问诸生,诸生相传告引,乃自除犯禁者四百六十余人,皆坑之咸阳,使天下告之,以惩后。” 炼丹术士卢生、侯生,在发生“焚书”一年后讲述的,被司马迁记于《史记·秦始皇本纪》中的这段话,说了些什么问题呢? 第一,讲了秦始皇的性格特点,及荡平诸侯拥有天下的过程。 第二,攻击秦始皇任人惟亲,执法严谨的狱吏都是他的亲信。 第三,秦始皇对齐鲁博士七十人,只是虚情假意地装装门面,根本不予重用。 第四,秦始皇每天以衡石量书,不批完不休息(“石”为重量单位,每“石”为一百二十斤。秦史专著中,说他每天必批一百二十斤竹简的依据,皆出于此)。 第五,以秦始皇贪恋权势为借口,来掩盖他们根本炼不出“仙丹”的事实。在害怕追查的情况下,便悄悄地逃跑了。 第六,秦始皇听到他们逃亡后,命御史专案审理此事。结果参与炼丹的方士们相互举报牵扯,犯禁者共四百六十余人,全被秦始皇下令坑杀了。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卢生、侯生,原本是一伙欺骗秦始皇,可以为他炼制不老仙丹的方士(或称“术士”),司马迁于原文“始皇闻亡,乃大怒。”后,用了一句:“使御史悉案问诸生。”此言之不实,只要看一下,一年前对搅寿宴的淳于越他都没有处分。此时却莫名地要“悉案问诸生”,这显然是虚假的。以后又进一步以使人极感惑然的“诸生相传告引”顺理成章地将原来仅涉及卢生、候生等少数人的一般案件,扩大为涉及“四百六十余人”的大案。再以后就“顺理成章”地进一步把这些人变成“诸生贤儒”了!尽管“方士”或“术士”因有文化,也可以称“生”,但以使案件变性的“诸生贤儒”名之,显然是不对的。这哪里还有一点“以法治国”的严肃性可言! 如果有人提问,这四百六十余“诸生贤儒”中,有名有姓的代表人物为谁?不知司马迁将如何解答。因为秦始皇连搅闹寿宴,教训他“事不师古而能长久者,非所闻也。”的淳于越,他也没杀呀! 二、从“坑儒”手段之拙劣,再谈“坑儒”之不实 近年来随着对秦史研究的深入,许多学者还对“坑儒”的数量之多,和手段之拙劣提出了质疑。因为四百六十余人毕竟不是个小数。而手段却是:“乃密种瓜于骊山陵谷温处,瓜实成,诏博士诸生说之,人言不同,乃令就视,为伏机,诸生贤儒毕至焉,方相难不决,因发机,从上填之以土,皆压,终乃无声”。虽然这个“史”事,流传甚广。但许多学者都已指出:这个“史”事显然是编造出来的!因为它完全违背了秦始皇“使天下知之,以惩后。”的目的。更何况他有理有权,何必行此偷摸伎俩,做此见不得人的蠢事!也许正是居于此一看法,毛泽东于一九七三年在致郭沬若的七言律诗中,还写下了“焚坑事件要商量”的诗句。 此外,再从丹药不可能拿来当饭吃,以及炼制丹药因具有一定的诡秘性而用不了多少人来看。既便互相攀扯,也是扯不出460余人来的!更何况遵从秦始皇之命“悉案问诸生”的“御史”,也决不会糊涂至完全相信这样的案子会涉及460余人!否则的话,这件事完全有“资格”被司马迁记录于“酷吏列传”中(“酷吏列传”中司马迁记录的“酷吏”,全都是汉朝官员,秦官则无一人入选!)。 就这样,从方士卢生、侯生的逃亡一案中,司马迁先从……使御史悉案问诸“生”,再到密种瓜于骊山,坑杀“诸生贤儒”。随着概念的转变,一步一步把对骗子卢生、侯生等人的惩罚,由“诸生”推进到“诸生贤儒”,终于让秦始皇背上了“坑儒”的黑锅,而且一背就是两千多年!!! 然而“坑儒”一事并没有到此为止。就在秦始皇决定“坑杀”这些儒生之际,长公子扶苏挺身谏言道:“天下初定,远方黔首未集,诸生皆诵法孔子,今上以重法绳之,臣恐天下不安,唯上察之”。秦始皇对此的态度,司马迁在《史记·秦始皇本纪》中的记述是:“始皇怒,使扶苏北监蒙恬于上郡”。 尽管在《史记》中,关于公子扶苏的事迹除此次的谏言外,没有任何纪录。不少史家仍认为秦国夭亡的一个关键因素,是秦始皇没有早立储君。如果早立扶苏为太子,就一定能将秦朝的时间往后延长许多年。章太炎先生在《秦政记》中就说:“假如秦始皇活得长一些,他死后由扶苏继承帝位,既或是三皇、五帝,也不会比得上秦国的兴盛。”然而从司马迁的记述中,人们却看不出扶苏在大事上有什么才干!致于为什么会这样?答案只可能是扶苏确实无才,否则的话就是司马迁记错了!按司马迁的记录,对于发生在全国统一已达9年之久的秦国来说,扶苏的一句“天下初定……”是不够确切的——甚至是糊涂的。因为九年时间虽不太长,但比起二三年、四五年来说已经不算短了。更何况就在这九年中秦始皇所做的工作,不论从数量或质量上来说,所取得的成果是如此地巨大,怎么会不得人心呢?此外,方士卢生、侯生等人,既承诺为秦始皇炼制丹药。最后因无法兑现而逃匿,是有悖于“君臣大义”的。而秦始皇诛杀“欺君罔上”的卢生、侯生等方士,是清除巧舌如簧不能“侍君以忠”的奸佞,完全符合秦法中早有规定的律令。从而更进一步说明,扶苏的上述言论是有悖于“事皆决于法”的治国理念的。可从秦始皇在盛怒的情况下,仍派他“北监蒙恬于上郡”来看,秦始皇对他的这位长公子仍然是关切和信任的。因为文中的一个“监”字突出地说明了,扶苏外派的身份是作为“监军钦差”,去“监督”蒙恬建造长城的!因此,从逻辑上推断扶苏为儒生求情的话,应该也是假的 (“坑儒”之事,本来根本就是一桩假的)。然而,从扶苏后来还是死在上郡看,笔者以为,其原因根本不是为替“儒生求情”,而是为紧随而来所发生的另一桩极其严重的政治事件——即对“天降陨石”的看法,与秦始皇发生严重分歧,而被迫离开咸阳去上郡“监军”的(详情参阅第七章——关于天降陨石)。司马迁之所以这样写,其醉翁之意仍然是为“暴政亡秦”提供“事实”依据,该是没有问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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