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财务官、总会计师与财务总监之差异 在我国,一般CFO职位高于总会计师,总会计师职位高于财务总监。财务总监在很多私营企业只相当于中层管理人员。而总会计师由于《总会计师法》的颁布,处于国有企业行政管理人员层面,高于财务总监。例如中石油在总会计师下设置财务总监、金融总监、审计总监及投资总监四个总监级。
近年来,在中国企业的高级财务管理职位中,CFO(ChiefFinancialOfficer,首席财务官)、总会计师与财务总监这三种制度同时并存,经常有人混同对待,但实际上这三者不等同,并不是同义词,它们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们不仅字面表述不同,而且各自的历史渊源、本质、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职责定位等方面也存在差别。
CFO源自美国等一些西方国家的企业,最早出现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CFO是地位显赫的公司高级管理者,在公司治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他们同时进入董事决策层和经理执行层,以股东价值创造为基础,参与公司战略。CFO一般同时管辖CIO(ChiefInformationOfficer,首席信息官)、主计长(Controller)和司库(Treasurer)等。CFO的重要职责就是通过资源配置实现企业的战略目标和长期发展,因此,CFO应该是企业战略的管理者,代表出资方实施企业外部资本控制,并向股东和董事会负责。
在美国发生了安然、世通等系列财务丑闻之后,美国新制度的有关法规规定,CFO应当分别向CEO和审计委员会汇报工作。美国企业的CFO在设计和实施公司战略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由于美国公司的财务管理已经达到相当高的水平,已经没有降低成本的空间,因此,CFO的主要压力集中在为公司寻求进一步发展良机而必须解决的一些财务问题上。相对而言,欧洲企业的CFO们仍然将成本控制列为首要任务。对中国来说,CFO是舶来品,在中国,较早采用“CFO”这一称谓主要是一些网络公司和高新技术企业,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内公司采用“CFO”这一称谓。
“总会计师”的提法源自前苏联的计划经济体制,当时是一个既对国家负责,又对厂长(经理)负责的职位。进入市场经济之后,中国企业一般都是在“对总经理负责”这一含义上定位总会计师的职责。国务院1990年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对总会计师的定位是“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主要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负责。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行政领导成员中,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
中国《会计法》明确规定,国有独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制度是中国经济管理的重要制度。总会计师制度的建立是企业经营管理、经济核算的自然需要。随着企业的建立、经济核算工作的开展,就必然会有会计,会计的总管即总会计师。总会计师是总经理的理财助手、经营参谋,他由总经理提名,通过一定程序任命,与经营者利益完全一致。总会计师代表企业管理当局,是经理级财务管理人员,由总经理任命,对总经理负责。总会计师的职能是负责企业的日常管理,负责企业内部管理控制。总会计师侧重于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财务总监制度起源于西方国家,二战前后,西方国家的国有企业有了一定的发展,对国有企业的管理一般是由能代表国家的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在人才市场上选择总经理,由总经理代为管理,并授权总经理选择合适的总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经理层,负责管理生产经营。
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这些高级管理人员作为经理层,在目标、利益、行为等方面与所有者存在很大差异,当双方利益不一致时,经理层往往通过选择会计政策、会计方法、会计程序等来维护自身的利益,从而使所有者的利益受到损害。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西方国家通过建立财务总监制,监督总经理及经理层,以有效避免“内部人控制”保护所有者的利益,满足所有者对企业经营监控的要求。
在中国,“财务总监”的提法是在“总会计师”之后。与西方国家相同,中国“财务总监”制度源自政府委派财务总监对国有企业实施监督,其工作内容涉及财务监督的主要方面,实质上是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制度和企业内部审计制度关于财务工作组织运行和财务监督上的更高层次的发展与完善,它吸收和集中了总会计师和内部审计中的部分财务管理与监督职能,也弥补了总会计师在企业组织中地位和职责权限上的不足。它是经理层高级财务管理人员,主要承担内部受托责任。最初使用这一称谓的主要是上市公司和上海、深圳等一些国有企业及其他企业。基于良好的监督效果,财务总监制度逐渐得以推广。如今“财务总监”这一称谓已经很普遍,但是其定位在各个企业中的差异较大。有的企业的“财务总监”相当于国有企业对总经理负责的“总会计师”。有的“财务总监”则是指“财务部门负责人”。也有个别企业的“财务总监”相当于CFO。“财务总监”有的对董事会负责,有的对总经理负责,还有的是对监事会负责。
目前中国总会计师制度和财务总监制度存在着一些弊端,相当一部分企业要么没有按照《会计法》设置总会计师职位,要么即使设置了,也不让总会计师进入高管层面,而且绝大多数企业的总会计师和财务总监在经理班子中排在末位。另外,也有一些设置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职位的企业,不是把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设在董事决策层,而是设在经理执行层,只对总经理负责,不对董事会负责。
由于财务总监和总会计师各有不同的职责与作用,两者不能互相取代,因此,在实践中,有人提出财务总监制度与总会计师制度应同时运行,但是这并不能改变高级财务管理人员不能从真正意义上对企业财务管理的所有方面负责,因而在企业中处于没有地位的现状。
其实,要想建立起有效的财务管理体制,对于高级财务管理人员来说称谓并非最重要,真正重要的是财务管理体制的实质。笔者认为,由于CFO制度是完全不同于财务总监制度与总会计师制度的一种新型体制,CFO在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不仅是董事会成员,而且应作为执行董事参与公司决策,于是在中国的公司制企业中应该建立起真正的CFO制度,这样就可以改变目前总会计师和财务总监在公司中,无法真正参与企业管理决策和风险管理的现状,使得中国CFO发挥高级财务管理人员真正应该发挥的作用。
CFO制度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企业及企业集团的竞争日益激烈,如何构建透明可信的资本环境与健康规范的公司治理,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作为价值和资源管理、资金和资本运作、评价与控制结合的CFO(首席财务官或财务总裁)制度逐渐受到重视并日益完善。本文对CFO制度进行简要分析,以期对发展中的中国CFO制度有所裨益。 一、国外CFO制度的发展演进及特征分析 20世纪70年代,为寻求适宜的公司控制机制和加大所有者控制力度,在美国等国家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出现了一种同时进入董事决策层和经理执行层、被称为“CFO”——“首席财务官或财务总裁”的重要职位。 随着其在欧洲和亚洲的发展,这种制度得到了广泛的推崇和运用,并出现了趋于统一的称谓和不同的职能倾向。在欧洲,德国CFO将成本控制列为自己的首要任务,较多地从事财务会计、管理控制及财务监督工作,侧重扮演着财务总监职能角色;英国CFO则倾向管理控制及财务运作,成为仅次于董事长和总经理的重要角色。在亚洲,日本CFO以财务管理为基础,参与经营管理,主要从事筹措并运用资金、企业兼并等工作,在提高公司效益方面发挥着主要作用,较多扮演着专业理财幕僚角色,成为位居CEO(首席执行官)和COO(首席运营官)之后公司的第三官员。 CFO制度发展到今天,在大型公司中发挥着“价值工程师”作用。在公司治理中,具有以下特征: 1.从地位方面看,CFO在决策与经营层面是董事会成员(财务正职),对股东或董事会负责;在执行与管理层面是经理层成员(行政副职),对CEO负责。 2.从责任方面看,CFO作为董事和监督者,承担着股东外部受托等法律责任;作为经营者和管理者,承担着对CEO负责的内部经营责任。 3.从协调方面看,CFO要处理好与股东、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社会审计机构等的外部关系;同时,也要处理好与CEO、内部审计机构、财务总监、司库和首席信息官等的内部关系。 4.从职责方面看,承担着对战略的参与、支持、计划及管理,对资源的确认管理、价值创造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利益协调,对流程的价值导向创造与控制提供支持性服务,对业绩评价创建激励机制,建立风险控制系统并进行管理等职责。 5.从保障方面看,在赋予CEO对董事会决策的统一执行权的同时,也应保证CFO与CEO的相应决策权和独立监督权。 6.从资质方面看,美日等国虽然没有出台强制性政策规定,但通过政府认可并且有法律支持的行业协会效应,鼓励CFO参加资格考试并加入协会,以提高其能力和财务管理水平,规范CFO制度建设。 二、CFO制度完善与CFO制度在中国 2001年秋以来,美国等大型公司爆发的一系列财务会计丑闻,对资本市场产生了剧烈冲击,引来了对CFO道德和责任的广泛责难和质疑。笔者认为,深层次原因应从制度层面寻找,认真解决“两个误区”和“一个争议”。 1.公司治理职责不清晰甚至出现偏差是重大误区。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董事会把资产经营责任托付给了CEO,CFO作为经理执行层成员,在资产经营方面应对CEO负责,这是效率机制的要求。同时,董事会把财务监督和业绩评价的责任托付给了CFO,在此方面CFO不对CEO负责而应对董事会负责,这是监督制约机制的要求。从国内外大型公司的情况看,虽然CFO普遍由董事会任命,但由CFO统一负责执行董事会决策和实施财务监督并对董事会负责的情况却不普遍。现实中强调CFO对CEO负责有余,而强调CFO对董事会负责不足,出现内部人控制情况也就不足为怪了。 2.忽视财务传统职能和制约不足是又一重大误区。在公司经营过程中,一方面,过于强调CFO对CEO负责;另一方面,由于实施期权等激励制度,公司经营业绩与CEO、CFO自身利益直接相关,在内部人控制和制约不足的情况下,出现了忽视财务传统职能、片面追求其他职能效应甚至弄虚作假的现象,过半的非财务人士担任CFO职位即是明证。这些CFO一方面对财务会计业务、会计准则及相关法规知之不足,另一方面对自身利益追求有余,对会计政策使用的随意性大,导致会计信息质量难以保障。 3.出现了经理执行层与董事决策层的高级财务管理人员是否分设之争。在公司治理结构中,按《公司法》规范两类高级财务管理人员是必要的,但并不意味着这是两套完全分设的机构与系统。财务总监、首席信息官和司库在对CFO负责的同时,还承担着财务管理职能,并有权力、途径向CEO汇报和参与工作;CFO承担内部受托责任的同时,向董事会有关机构负责并接受董事会及外部的监督。因此,CFO在成为CEO与董事会之间的桥梁的同时,承担起“管家”的法律责任,对公司事务和业务出谋划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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