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被告要求原告返还的手镯价值较大,该手镯是原告以结婚为条件赠予给被告的,该赠予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予,虽然原、被告已经结婚,但双方婚后不到一个月即分居,并未真正共同生活,因此原告应酌情返还被告手镯一半的价款。
案情:
原告男方王某某与被告女方李某某均系萝北县农民。2008年初,二人开始交往,在此期间,原告买了价值一万余元的金手镯和一枚白金戒指赠予被告,对于金手镯的价格,原告自认11,300.00元,被告亦同意该价格,戒指的价格为675.10元。在二人谈恋爱期间,原告曾因和被告分手而将手镯要回,但在二人重归于好后又将手镯送给被告。2008年12月30日,双方登记结婚。2009年1月份双方举行了结婚仪式,在仪式上,原告父母各给付被告一个红包,被告父母给付原告5,000.00元。婚前原、被告在鹤岗市宏益家电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益家电)购买了美菱冰箱一台、康佳电视一部、东方洗衣机一台和步步高影碟机一台,以上电器的价格为6,700.00元,在开具的售货单上写的顾客是被告之名。在婚后不到一个月时间双方即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