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务监督委员会实行集体会议形式履行监督审查职责,并实行工作例会制度,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每月上、中、下旬集中办公合计不少于3个半天,学习有关文件资料,研究重要事项,履行监督职责。具体时间安排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与村(居、社区)“两委”视各村(居、社区)实际商定,搞好工作衔接。主任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集村务监督委员会会议。
二、村务监督委员会应积极听取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信访举报,宣传村(居、社区)“两委”工作,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规定等,并尽量帮助村(居、社区)化解矛盾。
三、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建立工作记录簿,据实简要记录村务监督委员会学习、监督、反映社情民意及帮助村(居、社区)“两委”工作等情况,并实行工作月报告制度。
四、村务监督委员会要结合本村(居、社区)实行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和规范的议事规则,按章办事,规范运作。
五、村务监督委员会每年年终或下年初要向村(居、社区)民代表会议述职报告工作并接受满意度测评。对满意度低下实到代表人数50%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或委员,要及时进行改选或罢免委员资格。
六、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委员因健康原因或外出等其他原因短期不能到位正常履行职责的,应指定其他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临时代行其职责。如遇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因健康原因或其他原因较长时期不能到会正常履行职责的,村级党组织可以通过召开村(居、社区)民代表会议改选部分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以保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正常运行。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建立工作考勤制度,并与误工补贴挂钩。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无特殊原因应按时参加会议履行职责,有特殊原因不能参会的,村务监督委员会会议到会成员不得少于2人。 七、村务监督委员会应积极支持村(居、社区)“两委”正常工作,在监督村(居、社区)“两委”工作的同时,要自觉接受村级党组织的领导和村(居、社区)民代表会议的监督、群众的监督,不越权、不越位、不得滥用职权。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违规违纪违法、工作不力、滥用职权的,村级党组织报镇(街道办事处)党(工)委批准后,可先行停其职,再通过村(居、社区)民代表会议表决罢免其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