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美多电器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10月27日,法定代表人钱文忠,系该公司董事长。该公司是一家制造、销售家用电器的大型企业。并于2003年1月2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取得第1921229号“美多”商标注册证,获得“美多”注册商标使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项目为11类(热水器等),注册有效期自2003年元月28日至2013年元月27日止。2006年1月1日,原告注册并使用在11类吸油烟机、排气风扇商品上的“美多”商标被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有效期3年。2006年1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原告生产的“美多”牌吸油烟机为国家免检产品,有效期3年。2007年12月,原告生产的“美多”牌吸油烟机被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为浙江省名牌产品,有效期3年。原告生产的“美多”牌系列产品畅销全国各地区,销售额巨大。2007年度“美多”牌吸油烟机销售量、销售收入和市场占有率综合起来名列行业前六名。且该企业自创办以来,无任何消费者投诉事件发生,是该市消费者协会推荐的满意产品。原告为了扩大企业及产品的知名度,印制了产品手册及公司简介宣传手册、宣传彩页、商品销售广告、以及产品宣传光碟和宣传图片、产品说明书、公司简介,极大的提高了企业及产品的知名度。2008年6月1日,被告向原告发函,称其在湖南郴州已注册www.美多电器.com计算机网络中文域名,并愿以合理的价位向原告转让该计算机网络中文域名的使用权。被告注册www.美多电器.com计算机网络中文域名后自己未使用。 原告诉称,因为原告的“美多”商标在市场上的影响力,才导致了被告为其不正当目的在互联网上将原告的“美多”商标注册为网络域名,被告注册的“美多”网络域名并不使用亦未准备使用,而是为了阻止原告将其注册为网络域名,并向原告发函,高价兜售其注册的“美多”计算机网络域名。原告认为,原告注册并合法使用至今的涉案商标,已符合驰名商标的实质要件,应当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注册涉案商标为计算机网络域名,已对原告构成侵权。故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起诉。请求:1、依法认定原告的“美多”商标为驰名商标;2、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使用“美多”商标的网络域名;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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