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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元“嫖资”为啥引发一场“狗血”闹剧?

 xiongmao007 2012-06-23
 
 
6月20日的家乡报纸上,有一则题为《50元“嫖资”引发一场“狗血”闹剧》的报道,说的是一个“嫖娼后实施抢劫强奸,受害人敲诈不成报警”的可笑案件,报道用黑体字标出了如下案情梗概:
一女子匆匆跑到派出所报案,称自己被人强奸了,还亲自将疑犯扭送到了派出所。办案民警高度重视,立即展开调查,但随着调查的深入,发现这是一出狗血(指情节比较老套,剧情幼稚)的闹剧。
原来,3名男子进入该女子所开的美容店,谈好价格每人50元/次。不料,嫖客嫌老板娘长得丑,技术差,不但50元嫖资没给,还对其实施抢劫、强奸。
冤家路窄,第二天受害人发现仇人踪迹,便找来老乡报复、敲诈,但没有成功,于是到派出所报警。最后,双方全部被刑拘。

看起来,这里的情节确实比较老套,其中的剧情确实很是幼稚。但如对其中的一情一节细加追究,却发现在“情节老套”和“剧情幼稚”中,另有看点。
许多人都清楚,卖淫嫖娼这样的事,对于卖淫者而言,似乎已是一种不成文的“生意”;而对嫖娼者而言,似乎就是一种心知肚明的“娱乐”。买淫嫖娼的不同,无非就是场所不同,甩钱的多少不同。所以,有钱的上“星”级,缺钱的找“路边”,是他们的不同之处。
但不同中有共同点,那就是无论是卖淫者还是嫖娼者,他们干的全是违法的事。而且明知干这样的事是违法,却有许多人在那里乐此不疲,有许多人在心存侥幸中以身试法。而于其中最可悲的,就是干着违法的事还在那里堂而皇之,本案就是一个最好的证明。

开美容店卖淫违法、嫖娼违法、抢劫违法、强奸违法、找人帮忙斗殴违法、敲诈违法,这就是串成本案的所有情节。但在“剧情终点”发生了敲诈不成之后,卖淫者竟敢将疑犯扭送派出所并在那里报案,难不成就是所谓的“幼稚”可以作结?处于“敌对”的双方,根本就不可能做到“攻守同盟”,难不成不怕双方“狗咬狗”咬出事来?就这样为啥还敢报案?答案只有一个:法盲!
如果我们能从“法盲”的角度去思考问题,本案中的所有情节不全与这两个字相关?于是人们不得问一个为什么?难不成这是一个被法律遗忘的角落?

行笔至此时,我们可以给“50元‘嫖资’为啥引发一场‘狗血’闹剧”这样的问题,来一个明确的答案了:第一,这不是一个被法律遗忘的角落,而是一个法律被某些人遗忘的角落。因为在这场闹剧的自始至终中,没有一个人在那里把法律当回事,他们就如在菜场里买卖萝卜白菜那般行事。他们的最终“醒”来,怕也只是在双方都被刑拘之时。就这样不出事不就怪了?第二,懂法的和执法的,管不胜管。就连那些“星级”场所都管不胜管,何来时间和精力管那些“散兵游勇”时常出没,防不胜防的“路边店”?就这样,不出事不就怪了?第三,在管不胜管中,有人照样让那些“路边店”能够批出来,照样让那些“星罗棋布”般的“路边店”,成为卖淫女的生存场所,成为嫖客们一泄淫欲的所在。在这样的地方,只要是不被抓现行,有关部门睁只眼、闭只眼的事多了去了。就这样不出事不就怪了?

50元“嫖资”为啥引发一场“狗血”闹剧?如果没有那个“路边店”,如果没有那个卖淫老板娘,即使那三个嫖客“法盲”得再不要“法盲”,这一场闹剧何以发生?面对这样的事实,面对年年“扫黄”年年“黄”这样一个更大的事实,真正的答案是什么?而这个真正的答案,难道这不是本案的真正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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