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各位审判员: 钟颖律师受李相建家属的委托,并经李相建本人同意,上海钟颖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黎庆洪涉黑案中被告人李相建的辩护人,出庭参与本案审理。在本案一月份开庭审理期间,本律师会见了被告人,并自制了本案近200本卷宗。在2012年6月8日恢复庭审后被无故解除辩护。后经被告人李相建当庭申请,并由其家属再次委托,本律师于2012年7月4日再次出庭,参与本案审理。经过多日的庭审调查,使我对本案有了进一步的了解。起诉书中指控李相建涉嫌六个罪名,即1、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聚众斗殴罪,3、寻衅滋事罪,4、故意损坏财物罪,5、故意伤害罪,6、赌博罪;参与的违法犯罪事实共31项。但经过众被告人当庭陈述、质证和相关证据佐证,以及李相建的自我辩护,本辩护人认为其中只有三项罪名、六个违法犯罪事实与李相建有关联。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提出如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重视并予以参考。 第一部分 无罪篇 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相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证据为东拼西凑,根本没过到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定罪要求。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294条第一款“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含义做了如下的解释: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以下特征: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它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晋剧,欺压、残害群众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关于这项罪名,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对李相建参与的罗列了17项违法犯罪事实,而根据庭审质证、李相建供述、其他被告人当庭陈述和李相建当庭的处我辩护,以及对比该罪的四个基本特征,其中有五项没有参与,还有五项是正常的民事纠纷,三项是朋友间正常交往,三项是代为讨债(这三项行为虽然违法,但属于个人行为,没有受过任何人的指使,被告人李相建也认为他是出于义气,帮朋友忙,且没获取一分利益),还有一项是帮助表哥谭小龙处理承包的煤矸石矿被偷的事,显然是处理方式不妥,还没有上升到违法犯罪这个层面上来。因被告人李相建当庭已经一一作了辩解,我就不在庭上重复了。但得出的结论是:他所参与的前述事项,没有一项能与该罪相吻合。 同心会成立于1999年,本是一个大货车司机自发成立的具有互助性质的松散型的一个小团体,其和为符合我们宪法赋予的人民有结社自由的权利。加为何兵律师此前已经做了精彩的阐述,我就不多说了。但就是这样一个民间友好 的互助组织,却被认定为黑社会的雏形,若真是黑社会组织,为何公诉机关只起诉了黎庆洪、何菊建、蒙祖玖等人,而人没疲起诉或在本次庭审的当庭又撤销了起诉? 李相建于1994年初中毕业后就到浙江打工,直到2006年5月才回到老家,并在开阳买房定居。(相关证据,律师已经从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白鹤派出所调取,将随本辩护词一并提供给法庭) 按照起诉书指控,李相建是通过何菊建、谭小龙引荐随后加入的。那么,既然是黑社会组织,李相建又是骨干成员,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里起码应该有李相建加入帮会是什么时间,通过什么方式,谁介绍的,帮规是什么,老大是谁,如何开展组织活动,利益怎么分配,获取多少利益,帮助老大做个什么为非作歹的事等等的相关口供吧。这也是加入组织最起码应该有的。但就是这样没有李相建任何口供,也没有何菊建、谭小龙供述的情况下,把一个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就给他戴在了头上。 一个与黎庆洪互不认识,彼此连个招呼都未曾打过的人,莫名其妙成了黑社会的骨干成员。本辩护人本想从犯罪的构成要件来分析该罪,但经过庭审,我感觉实在没有必要了。通过庭审,我理清了一个脉络,一个根本无法用法理推定的逻辑,那就是一个不具备主体资格的公检法大三长联系会议后成立的7、1专案组,他们为打黑而成立,在当时重庆正如火如荼之时,他们取得真经,打着法律的旗号,完成的是领导交给的命题作文。作文的标题:黎庆洪是黑社会老大,然后,按照黑社会四个特征,一一往里充内容。电视剧的编剧一般是戏不够,爱情凑。我们神奇的贵阳7、1专案组,比编剧想象力还丰富,大胆设想,努力创新,发挥无尽的想象力,可穿越、可拼凑、可杜撰、可嫁接。李相建的表哥是谭小龙,谭小龙认识何菊建,而何菊建又认识黎庆洪,于是,李相建爱打架,得,换汇就是骨干成员了。在领导们(当地俗称大脑壳)的正确领导下,“不达审讯目的的决不收兵”把有罪推定演绎到了极致。 一个暴力性质的黑社会,居然没有受害人,没有附带民事赔偿诉讼,有这样的黑社会吗?加为以暴力称霸的黑社会,那就是必须要以暴力淫威一方,那就必须手段残忍殴打他人,暴力黑社会的威名不是广告打出来的,是靠拳头刀子一路砍杀获得耿的。而黎庆洪这个黑社会到底黑在哪里呢? 法庭是说理的地方,从被告的陈述向我们还原了事实,在刑讯逼供之下,在意识不清、心理防线崩溃,连笔录都不敢看、不让看的情况下,哪有警方做不了的笔录?对于公诉机关对李相建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指控,我只能负责任地说“矛盾重重、漏洞百出、风马牛不相及”,其结论两个字“荒唐”!面对庄严的国徽,面对这样的事实和本案全体被告一致的否认,公诉人的“事实清楚、证据来源合法,证据之间可相互印证”的结论从何而来,是不是因为你们信奉的是:谎言说一一千遍就能变成真理?法律是严肃的,纵然积沙成塔,但沙终归是沙,经不起事实这潮水的冲击,必然归于溃败。 二、李相建涉嫌“赌博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关于该罪,公诉机关罗列了六个奸污犯罪事实,但在李相建的所有讯问笔录中都没有承认过,唯一能够靠上边的1200元工资,昨天李相建也当庭做了说明,是7、1专案组做他思想工作,说你以前既然都认了,现在也认了吧。试想,一个身陷囹圄之人,经过残酷的刑讯逼供,关押的地方连家属都不通知,没有自己的名字只有番号,他有选择说不的权得吗?除了就范没有他法。面呈就是这样的陷阱,马一个连麻将都不会搓的人强行的就认定成赌博抵罪,说李相建放高利贷给姚安福、伍祥燕、陈星,但只有姚安福一个人的证人证言,,说在赌场从李相建处借2万元,李相建获得一千元的利息,而李相建都不认识这个人。但仅仅这一份证人证言,对于这样的孤证,就可指控李相建犯了赌博罪,我只能感叹我们的公诉机关胆大、皮厚、轻法,应了那句话:欲加之罪,何患无词。 三、关于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共罗列了五个违法犯罪事实: 1、2006年12月的一天,在帝豪夜总会与夏银浩发生身体碰撞,李相建本人也承认,两个人当天确实发生了拉扯,但“经人劝止”后双方未再发生打斗。谭小龙的供词的辩护也说明了此事。而陆松涛被人砍伤发生有2007年的2月6日,除了夏银浩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陆松涛被砍与李相建有什么关联,李相建、李光奇、罗毅、蔡峰等人的当庭质证也相互印证了李相建没有参与后来打斗的事实。 2、2007年1月的一天晚上,金华与何明华发生纠纷,起诉书指控金华、李相建持刀准备殴打何明华,被何菊建、蔡计刚制止了。且不说此事是否真实,即便有此事实,也应该是犯罪预备。我还从未听说过聚众斗殴的犯罪预备也能受到追诉的。 3、2005年12月织金和平煤矿群殴,庭审质证已经证明,李相建根本没有参与,因为当时他还在宁波打工。 4、2007年10月的一天,李相建等携带砍刀对周弟安进行殴打与事实不符,李相建的供述和其他被告的供述证明上门谈好付款时间后即离开了。如果存贷有殴打,那么为什么没有报案记录,验伤记录,这些证据都没有,却能够指控李相建涉嫌聚众斗殴罪。我不知道小河检察院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指控还是依据“小河共和国”的法律? 5、2007年11月,先后两次持砍刀等凶器到“维亚利斯”休闲会所内开设的赌场,准备与前来抢场子的何明华及其犯罪团伙斗殴。这些事实,李相建的供述里均予以否认。退一万步讲,即便是事实,也只能是犯罪预备。 综上所述,李相建的“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聚众斗殴罪”依法不能成立,恳请法庭不予采信。 第二部分 有罪罪轻篇 四、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关于此罪,公诉 机关指控李相建的是2007年6月9日上午因何菊建在金都浴室油费,李相建用自己金卡打折,被服务员拒绝后怀恨在心,带人将金都浴室物品砸坏并打伤工作人员这一事实,李相建是认可的。但关于一个行为按两个罪名起诉,不符合刑法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 五、故意伤害罪 关于此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两个犯罪事实,一个是打砸“欣美”发廊,一个是“帝豪”夜总会群殴,李相建当庭已说的很明白,找砸“欣美”发廊,他是帮这些打砸的人开车的,自己并没有参与打砸,即便犯罪,也属从犯。而“帝豪”夜总会群殴,他在场,但没参与打架。庭审当中多名被告也相互印证其没有参与的事实。 第三部分 有关本案的几点说明 1、关于侦查、起诉、审判的程序上的违法,前面几位辩护人已经说的很清楚,我不再重复。 2、关于法院游说、劝解被告人解除外地律师的行为,三被告何菊建、李相建、蔡峰当庭提出回避申请,从法律角度,他们申请回避,应该针对具体的审判人员,被法庭驳回程序上没有问题,但法庭的调查结论,不能令人信服。如果审判的结果欢实对这三位被告从重处罚,我想也就恰恰能够印证法院说请外地律师就重判的说法的真实性。那么,如果重判了这三位被告,上诉阶段我建议三被告与涉及贵院的六名法官共同到公安部进行测谎。我也相信,上诉不加刑,那么,很多被告没有了被再次收监的顾虑,结果我就不用描述了。 3、经过一个多月的审理,对贵州省律协和法院为律师提供的服务和方便感谢,同时问候参与庭审的法警和众被告及他们的家属,你们辛苦了! 4、我从做律师开始就通过希望工程资助贵州省贫困地区的少数民族儿童,至今合计有327名,当地政府和学校金疮邀请我来看看美丽的贵州,但都因工作忙没有过来,这次,我却是以一个辩护人的身份踏上这片我向往的土地。我记得有一年大年初一的早晨,几个我资助的孩子早晨三点钟起床,跟着校长翻过几座山,赶到县长家就是为了给我打个拜年的电话,我当时感动得热泪盈眶,我被贵州人的淳朴深深地打动了。所以我还感谢黎庆洪,如果没有你的案子,我可能依然无法成行。 最后,我希望,法庭能够依法独立、公正判决此案,让美丽的贵州和淳朴的民众在我的心中永存。谢谢! 辩护人:上海钟颖律师事务所 钟 颖 律师 2012年7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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