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涛 在当前企业融资难问题较为突出的情况下,对于融资企业来说,统借统还不失为一举两得的好办法。因为,按照相关政策,统借统还取得的利息收入不纳税,支付的借款利息可以税前扣除。但是,近期笔者在审核、分析企业税收风险疑点信息的过程中,发现一些企业和税务机关执行统借统还政策存在较多偏差,一方面政策把握不准确,另一方面在操作上缺乏统一、规范的要求,导致税企纠纷时有发生。 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业务,是指企业集团从金融机构取得统借统还贷款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借款,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的业务。 在营业税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财务公司承担此项统借统还委托贷款业务,从贷款企业收取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地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统借统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2.企业集团从金融机构取得统借统还贷款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借款;3.要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 在实际操作中,一些企业的统借统还不完全符合上述要求,比如,有的企业所谓“统借统还业务”其实是集团公司所属的下属公司为集团公司借款融资;有的企业在统借统还中,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等等。此外,由于目前没有统一的规范要求纳税人提供哪些证据证明材料,导致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时常常遇到障碍。 为加强统借统还的税收征管,一些税务机关会要求发生统借统还业务的纳税人提供与政策要求一致的证据证明材料,并对纳税人所报送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特别是在为纳税人开具统借统还免税利息收入票据时,会对以下列举的材料加强重点审核,以确保证据材料能够充分准确地佐证统借统还业务的真实性以及与政策规定的一致性。一是要求集团公司的核心企业或所属的财务公司提供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复印件),认真审核其真实性和有效性,准确把握其借款的利率标准;二是要求集团公司的核心企业或所属的财务公司提供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复印件)并分拨借款,审核其从下属公司收取借款利息的利率标准是否与从金融机构取借款利息的利率水平一致;三是要求集团公司的核心企业或所属的财务公司提供与所属下属公司关系的证明文件,认真审核集团公司对下属公司控股情况,是否属于下属公司;四是要求集团公司的核心企业或所属的财务公司提供与下属公司借款利息结算单据(复印件),认真审核实际结算的利率、利息是否等于或低于从金融机构取借款的利率、利息水平。五是要求集团公司的核心企业或所属的财务公司提供与下属公司核算借款往来或结算利息的账页复印件,认真审核其统借统还业务是否单独账页核算,能否与其他同类业务核算相区别。 在税务机关加强统借统还的税收征管的情况下,纳税人只有规范操作统借统还,才能享受免税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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