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你好!我想咨询: 1、对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已进行立案侦查(已控制当事人),国土部门是否还要进行行政处罚。 2、采矿权人擅自允许他人进入矿区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后,国土部门已依法处罚到位;对进入他人矿区采矿的当事人,应如何进行处罚。 3、是不是所有采出矿产品的行为,都属于采矿行为。比如实施土地整理采出的沙石;河道治理采出的沙石、金等。谢谢!急盼!
回复:你好!1、对于违法采矿构成犯罪的案件,人民法院在最终的审判中,除判处刑罚外,也会涉及没收违法财产、处以罚金等内容。上述与行政处罚的内容具有同一性。鉴此,对于涉嫌违法采矿罪并已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对刑事审理不涉及的处罚,如吊销采矿许可证等,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进入他人矿区采矿,属于无证采矿。不论该行为是否经采矿权人同意,都不影响对该种违法行为的定性、处罚。 3、依法实施土地整理或者河道治理,施工中清理或挖掘出的矿产资源,应当不属于采矿行为。但如果擅自将矿产品出售获利,则应当依法处罚。 上述答复建议以电话方式回复。请王宗亚同志审阅。(执法监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