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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纪委组织协调的几点思考

 兼听明 2012-08-05
关于加强纪委组织协调的几点思考
时间:2006-5-8 0:00:00 来源: 阅读次数 1837
 
                                市纪委  尤道林 高和静

    “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是近几年反腐倡廉实践中形成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其中,纪委组织协调是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起着承上启下、联系左右的重要作用。加强和做好这一工作,对于坚持和落实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增强反腐败斗争的合力,推动反腐败斗争不断深入,具有重大意义。

    一、正确理解和把握纪委组织协调的内涵
    纪委组织协调是纪委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中的功能定位,它高度概括了纪委在当前反腐败斗争中的地位和作用。这一功能定位完全符合纪委的职能要求和反腐败斗争的实际需要。在具体操作中,既不能失位,也不能越位,必须正确地把握和运用。我们认为,要做到这一点,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一是要正确认识和处理“纪委组织协调”与整个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关系
    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党委统一领导是纪委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的重要前提。没有党委强有力的领导,没有党委“一把手”的重视和支持,纪委很难进行富有成效的组织协调。党政齐抓共管是纪委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的坚强后盾。反腐败是一场严肃的政治斗争,事关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不仅党委要抓要管,政府也要抓要管。只有在党政齐抓共管的氛围中,纪委的组织协调作用才能够较好地发挥出来。部门各负其责是纪委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的有力依托。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有许多具体工作由党委和政府的各个部门承担,纪委组织协调的大量工作要和这些部门发生关系。职能部门做到各尽其责,纪委组织协调的难度就会减轻,就可以避免孤军作战,形成大家动手的局面。群众的支持和参与是纪委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的坚实基础。反腐败虽然不搞群众运动,但必须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大量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都是依靠群众举报的事实说明,人民群众是反腐败斗争的力量源泉。由此可见,纪委组织协调如果脱离了整个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缺少方方面面的支持和配合,特别是没有党委强有力的领导,则是很难发挥作用的。反过来,有关各方面的工作也离不开纪委的组织协调。纪委的组织协调工作做好了,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二是要正确认识和处理“纪委组织协调”与纪委四项职能的关系
    教育、监督、保护、惩处是纪委的四项职能,组织协调是纪委在反腐败斗争中应发挥的功能作用,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区别在于,四项职能是纪委履行职责的主要手段,组织协调是纪委开展工作的主要方法。两者的联系主要体现在目标一致和内容相通上。纪委履行四项职能和进行组织协调的目的都是为了在反腐败斗争中当好党委的参谋助手,更好地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而四项职能和组织协调在内容上也是相融的。一方面,纪委富有成效的组织协调,可以促使纪委四项职能更好地发挥和实施;另一方面,切实履行好四项职能,也可以加大纪委在反腐败斗争中组织协调的力度。因此,要把纪委组织协调与履行纪委职能紧密结合起来,在组织协调中履行职能,在履行职能中加大组织协调的力度。
    三是要正确认识和处理“纪委组织协调”中“组织”与“协调”的关系
    纪委的组织与协调在操作中是密不可分的,往往需要融为一体进行,组织中协调,协调中组织。但“组织”与“协调”毕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其内在要求并不完全一样。它们是纪委在反腐败斗争中两个层面的功能。“组织”是可预见、有计划的行为,属第一层次;“协调”多数是突发性、随机性行为,属第二层次。组织程度愈高,需要“协调”的事情就愈少。反之,组织程度愈低,需要协调的事就愈多。因此,加强“纪委组织协调”,应着力提高组织程度,同时,对组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及时进行协调,从而保证“纪委组织协调”的整体效能。
    四是要正确认识和处理“纪委组织协调”集体行为与个体行为的关系
    纪委组织协调指的是纪委作为一级组织的集体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因此要把着力点放在提高纪委组织协调的整体功能上,整体功能增强了,纪委组织协调的力度就大。但体现整体功能的集体行为往往是通过个体行为来实现的,它与纪委内部每个人的组织协调能力又有着密切的关系,尤其与纪委主要负责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组织协调力度息息相关。主要负责人的组织协调能力强,纪委组织协调的整体功能就大;反之,纪委组织协调的整体功能就会削弱,从而影响纪委的战斗力和整体形象

    二、重视探索纪委组织协调的领导模式
    组织协调是一种较高层次的组织行为,其本质是权力的运作,因而,它需要具备一定权力的组织机制作为保证。纪委作为由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一级组织,党章赋于它明确的职责,在反腐败斗争中其权威性是不容置疑的。然而,这种权威性一方面取决于作为一级组织的最高领导纪委书记个人的素质,即人格、能力、资历、威信等,另一方面也取决于纪委书记在同级党委中担任的角色和所处的位置。一般说来,纪委书记在同级党委中担任的职务高,组织协调就容易进行,力度也大;职务低,组织协调的难度相对增大,力度相对减小。以南京市为例,市纪委书记由市委副书记担任,且分管政法工作,兼任市政法委书记。这一领导模式在实践中非常有利于市纪委的组织协调工作。如在查处南京市农行秦淮支行原副主任王健特大金融犯罪案件中,由于涉案面广,涉案金额大,查处难度较大。市纪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加强组织协调,从公、检、法,以及审计、银行等部门抽调285人直接参加办案,先后15次向市委书记办公会或市反腐败协调小组请示汇报案件查处工作,使这一涉案金额达3.2亿人民币的经济大案在较短的时间内得以突破。实践证明,党委副书记担任纪委书记,同时分管政法工作,兼任政法委书记,是一种较为理想的领导模式。目前南京市所属的15个区县中,已有10个区县实行了这种领导模式,另5个区县的纪委书记仍是担任同级党委的常委。普遍反映,后一种领导模式组织协调的力度明显不如前一种领导模式,有待逐步过渡。
    此外,纪委常委班子的结构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我们认为,如果能吸受组织部和检察院的副职领导为同级纪委的兼职常委,对于纪委履行“组织协调”的职责,形成反腐败斗争的合力将更为有利。

    三、认真总结纪委组织协调的运作方式组织协调作为一种权力行为,作为纪委的一种职责需要合适的方式进行运作。虽然纪委在反腐败斗争和党风廉政建设中早就发挥了组织协调的作用,但多年来运作方式不大规范,处在一种自发和无序状态。直至现在,由于对这一工作的理性认识尚未到位,组织协调的运作方式远没有达到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基本上还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因此,有必要认真总结一下纪委组织协调的运作方式,从制度上加以规范,从南京市纪委近几年来的反腐败实践看,我们认为纪委组织协调主要应通过以下三种形式来进行,同时要做到“三个结合”。
    一是组织形式。即通过建立领导小组及相应的工作班子加强对办案、纠风及专项清理等工作的组织协调,落实反腐败的三项任务。二是会议形式。即通过召开会议进行组织协调,一般都是定期召开,具有规模大、发动面广、组织力度大等特点。三是活动形式。即把组织协调寓地反腐败活动之中,通过活动将有关方面的力量动员、组织起来,增强齐抓共管的合力。近几年来,南京市组织的反腐倡廉活动大体有这样几种类型:一是检查活动,每年组织一次由有关部门和民主党派参加,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四套班子的主要领导带队的党风廉政建设大检查。二是发动和组织有关部门、民主党派和群众代表参加的行风评议活动。三是教育活动,根据形势的要求,每年开展一次由纪委牵头,组织部、宣传部共同参与的党风廉政主题教育活动。四是联合办案活动,根据实际需要从司法、审计等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专案组,进行联合办案。除此之外,纪委还通过单独组织的活动形式,加强组织协调工作。如纪委常委接待日活动,情况通报活动等。这是争取群众积极参与以及市领导和有关部门重视和支持纪委工作的必要措施。
    为了在实际操作中做到制度化、规范化,纪委在组织协调中还应力求做到“三个结合”。一是面上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个别问题的组织协调相结合。二是纪委直接的组织协调和由党委、政府或有关部门、主管单位出面,纪委当好参谋助手的间接组织协调相结合。三是硬性任务的组织协调和软性工作的组织协调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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