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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交还土地,地上建筑物如何处置

 神州国土 2012-08-08
责令交还土地,地上建筑物如何处置
  咨询:在工作实践中,遇到这样一个问题,原本为一宗划拨土地(用途为教育用地、专家公寓),一学校却在该地上面建了商品楼,并对外出售。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和第八十条之规定,应该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请问,对该块地上的建筑物应如何处置?

  回复: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应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于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具有不可分割性,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应一并收回地上建筑物,但应给予原所有权人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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