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镇政府委托负责辖区居民动迁安置工作的李某,违反动迁安置规定,擅自将总面积达3500平方米的33套动迁房出售给不具备购买动迁房资格的居民,造成政府资金损失340余万元。浦东新区法院近日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05年初,浦东新区某镇实施宅基地置换动迁安置工作,并委托镇属公司代表镇政府具体负责本镇动迁房的建设、管理及动迁户的安置等工作。李某受镇政府安排到该公司担任副经理,代表镇政府具体负责该项工作。
当年12月,该镇村民张某涉及宅基地置换动迁安置,李某所在公司根据该镇动迁办公室开具的证明单及该户的安置要求,安置给该户一套动迁房后,张某放弃购买部分动迁房面积,并领取购房余款及奖励费。至2007年4月,动迁户张某办理了入户手续,镇政府对张某全家的动迁安置也结束。但在2009年8月,李某接受张某朋友要求给予张某再次购买动迁房的请托,在明知对张某动迁安置已结束,按动迁安置规定该户已不具备购买动迁房资格的情况下违反规定,擅自将一套政府动迁房以动迁户安置优惠价格出售给张某。
此后从2009年10月至2010年6月期间,陆续又有安置已结束的32户动迁村民,向李某提出要求购买他们数年前在宅基地置换动迁安置中放弃购买的部分动迁房面积。李某明知按动迁安置规定该32户已不具备购买动迁房资格,但李某仍违反规定,擅自将由其管理的32套政府动迁房,以动迁户安置优惠价格出售给该32户。